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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造成的损失谁来赔

2016-05-30

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 2016年8期
关键词:保险条款保险人保险公司

案例

2013年7月18日,青州市突降暴雨。家住青州市某街道的陈鸣担心其多年闲置的三间砖混简易房屋难以抵挡暴雨侵袭,于次日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四份家庭财产保险,每份保险费25元,共计100元,四份保险的分项保险金额中,房屋的最高赔偿限额均为5600元,合计22400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7月20日0时至2014年7月19日24时止,在保险期间内,由于雷击、台风、暴风、暴雨等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陈鸣于当日交付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当场给陈鸣签发了保险单。

此次暴雨持续至7月20日。21日,陈鸣的三间房屋全部倒塌。22日,他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以房屋倒塌并非暴雨所致拒绝理赔。此后,陈鸣委托某评估公司对倒塌房屋损失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公司于2014年7月20日出具了房屋损失报告书,核定其房屋损失为7896元,陈鸣支出评估费200元。评估后,陈鸣自行将房屋修复。

因交涉未果,陈鸣于2015年初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诉讼中,对房屋倒塌的原因,保险公司认为,房屋倒塌发生在暴雨结束之后,与连降暴雨没有必然联系,因此拒绝赔付和承担评估费;而对房屋的损失情况,保险公司认为,该评估系单方委托,评估时也未通知被告,故评估程序违法,被告有权重新核定,且评估报告的出具时间距房屋倒塌已近一年,不能证实原告的损失情况,但保险公司拒绝按照该评估报告所列项目及所附照片对房屋损失重新委托评估。

青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的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保险公司虽然认为房屋倒塌并非暴雨所致,但无法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常识判断,应认定暴雨侵袭是造成陈鸣房屋倒塌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故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对于房屋的实际损失,因房屋已经重建而无法进行实物鉴定,保险公司既未提交证据证明房屋的损失价值,也不同意按照上述评估报告中所列项目及所附照片对房屋损失重新委托评估,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陈鸣支出的评估费,为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陈鸣保险金7896元及评估费200元。

说法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陈鸣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委托评估公司对倒塌房屋损失的价值进行评估,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

同时,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在本案当中,根据常识此房屋倒塌是因为暴雨侵袭,而保险公司仅做出了否认,并不能提供拒绝赔付的相关证据。因此可以认定房屋倒塌是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对于房屋的损失,保险公司无法对原告的评估报告作出任何反驳。对于陈鸣的损失以及评估费,均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在生活中,随着时间的流逝,许多财产的损失会难以考证。我们应像陈鸣一样,在事故后积极报案并且及时评估,方才能够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

2015年10月5日凌晨1点左右,“彩虹”强台风期间,唐女士驾车回家时,因暴雨导致路面积水过多,车辆突然熄火。在救援人员的指导下,唐女士和同伴将车子推到路边,没有再次启动。随后,唐女士致电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报案,但保险公司却以报案人多和路面堵车为由,没有到现场,仅要求唐女士拍摄照片发给他们进行理赔。

天亮之后,4S店派救援车辆到场,将唐女士的车拉回店里维修,唐女士为此支付维修费、拖车费等共计3.2万余元。此后,唐女士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理赔事宜,却一直被拒绝。今年2月,唐女士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庭审中,唐女士一方表示,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暴风、暴雨、台风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车辆损失并不是由暴雨直接造成的,而是因车辆在暴雨中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进水后损坏,不适用双方合同中的约定。

保险公司还认为,唐女士的车辆损失应该适用《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的免责事由,即根据条款约定,该情形属于涉水损失险范围,不属于机动车损失险范围,而唐女士车辆未在该公司投保涉水损失险,因此他们不应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之处在于极端天气下发动机受损究竟属于车损险还是涉水险;受损赔偿是否属于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因暴雨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有证据显示事故当天当地的降雨达到了暴雨级别,车辆发生事故是暴雨所致,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还强调,在保险条款中,一方面约定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暴雨造成损失,属于车辆损失险的赔付范围;另一方面又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对于因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后造成的损失是否应予赔偿,保险条款未作明确约定。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唐女士请求保险公司按《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赔偿车主唐女士的车辆损失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唐女士保险赔偿款3万余元。

说法

《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在自愿原则下签订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合同。在本案中,投保人唐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中关于极端天气下发动机受损是属于受损险还是涉水险并没有进行明确的区分。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因此,应当将唐女士此次的损失认定为是“因暴雨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而得到赔偿,保险公司不能援用免责条款。

本期说法专家:全亮/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编:舒小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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