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及改进措施研究
2016-05-30高家诚
高家诚
摘 要: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丰富和精神需求的不断增长,通过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生活已成为人们重要需要。近年来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迅速,政府也通过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支持。但当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存着制度不完善、条例不清晰、管理不够规范等一系列问题,基于此,提出建立税收优惠独立认证制度、简化优惠程序、建立信息共享制度、重划免税范围等建议措施,以期为非营利组织发展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 税收优惠政策 改进措施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展现状
1.税收优惠政策涉及数量多、范围广。总体来说,我国关于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范围较广,税种较多,基本涵盖了与之相关的各类税种,每类税种都规定了对应的优惠政策,优惠主体、非营利组织与被捐赠对象都可享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这不仅帮助非营利组织提升了其自身的实力,也对其未来快速发展提供了很大便利。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团体日益强大,已由之前的几千个发展到近百万个,对我国经济实力的提升起到了很强的推动作用,其中,税收优惠政策起到了极其关键的作用。
2.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统一标准进行规范。尽管我国税法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多,但是对于各个不同税种的优惠规定较为混乱,没有形成统一标准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导致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制度体系不完善。然而,随着经济实力的不断提升,非营利组织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对于公益、教育、心理治疗和老年服务等各个方面起到日趋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更加完备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度体系,给予非营利组织更大的鼓励支持,是当前推进其更好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的改进建议
1.建立税收优惠独立认证制度。在目前所推行的相关税收优惠制度基础上,以税务主管部门为中心,建立相关资格认定机制,实施普遍税务登记方法。非营利组织需要向其主管部门登记税收相关业务内容,包括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以及财务状况等内容。税务主管部门对其税收减免资格进行审核,通过审核者才可享受免税资格。税务主管部门在审核资格时应遵循以下标准:宗旨应是公益性的;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而非个人所有;不分配利润;非营利组织解散时的所有资金必须用于非盈利用途;非营利组织通过审核后,若其组织属性发生改变,不再具备减免税收条件,则需主动告知相关税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需通过定期审核、定期审计的方式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监督,通过审核才有资格继续享受免税政策。为方便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管理,应将免税期限由现行的五年缩短至两年。
2.实行分类管理,简化优惠程序。对非营利组织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管理,进行有效监控,提高管理效率。政府相关部门可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非营利组织信用度进行评估,符合要求者可对其简化管理,无需再经过繁杂的审核手续;信誉度较差的非营利组织要对其严格监督,防止出现违规使用税收减免的情况。要完善非营利评估机制,即通过该组织的主管部门委托专门的评估机构,按照国际上对非营利组织的具体要求,对组织的公益性、信誉度进行专业评估,对其具体捐赠条目进行定期审查。另外,为了简化相应程序,非营利组织需结合自身发展特点,建立起税收减免申请机制。在非营利组织中,应设立统一的票据标准,从而防止影响税收减免体系的稳定。非营利组织需在捐赠完成之后后提供票据,捐赠人凭借相关的票据向税务部门申请税收减免。此外,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应设立税收优惠办理窗口,捐赠人可根据捐赠票据直接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税收减免。通过实行简便的税收优惠办理程序,不仅给捐赠人提供了便利,激发了社会捐赠的积极性,同时也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3.建立政府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制度。我国现行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是由民政部门、税务机关、政府主管部门联合组成的监督体系。其中税务机关负责对组织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核,民政部门负责对组织的统一登记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业务办理。但在政府各部门监管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民政部门只负责登记却不严格管理,税务主管机关只进行业务办理却不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要建立信息联动机制,在各部门之间共享关于非营利组织的网络信息,实行信息透明制度,从而确保各级政府部门能够快速地了解到其内部运行情况,提高管理效率。
4.重新划定免税范围。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筹集资金较难,对其盈利收入进行纳税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合理。大部分国家对于非营利组织减免税收范围的确定较为宽松,根据不同情况出台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在英国,以公益性为目的的非营利组织,其大部分收入都可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包括租金、基金以及股票红利。而我国也应结合实际情况对税收减免范围进行重新确定。部分学者提出根据非营利组织营业收入所占比例制定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确定了25%和50%两个分界点,并对不同范围内的收入制定了相应的政策。
5.放低登记门槛,加强审查监督。目前,我国实际存在的非盈利组织数量远远大于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数量,这些组织虽然为社会提供了一定的公共服务,但却无法享受政府提供的减免税优惠政策,直接影响了一些非营利组织的内部运行,甚至面临解散的风险。因此,适当放低非营利组织登记门槛,让更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登记在册,享受政府优惠势在必行。但在放低登记门槛的同时,也必须做好对非营利组织的界定工作,严格审查其工作范围及公益性特征,防止部分企业伺机偷税、漏税。此外,强化对于非营利组织的全方位监督也是简化其登记程序一个必不可少的措施,政府主管部门需要对于组织的各项条件进行严格审查,规范其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加强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管理。非营利组织登记之后也必须在网站上公示其业务范围、财务状况,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增强组织责任意识。
6.完善税前扣除政策。首先,要提高企业捐赠扣除比例。政府部门应当在当前12%的扣除比例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提高对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扣除比例,从而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促进企业积极参与慈善事业。通过提升对该部分税收扣除比例,更好的激发企业参与捐赠行为的积极性。其次,对超额捐赠的税额实行递延抵扣政策。我国对于公益捐赠的具体事项中规定:超过规定范围的捐赠部分不能使用递延抵扣的优惠。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大型企业通过大额的捐赠逃税,但这也使净利润较高的企业在捐赠前处于无法享受递延抵扣优惠的考虑少捐或不捐,影响非營利组织的能力的提升和企业的信誉度。政府主管部门应对超额捐赠的政策做出一定调整,完善税收递延抵扣的具体流程,允许超出捐赠范围的部分结转到下一申报期进行抵扣,从而鼓励更多企业捐赠,更好得支持非营利组织未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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