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工作的“精耕细作”
2016-05-30纪小尘
纪小尘
一个派出所,一片责任田,在辖区内开展公安工作就好比在田里“种庄稼”,工作开展得怎么样直接影响来年“收成”的好坏。面对这手里的“一亩三分地”,民警們该如何“精耕细作”才能换来丰收呢?笔者结合自己在派出所工作的一点感悟,来说一说派出所的那些“细”。
接处警工作中的“细针密线”
接处警工作是基层派出所最常态也是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同行们都深有感触。接处警工作为什么要“细”?除了民意回访、内部监督等带来的压力外,我认为最重要的原因是每一起警情都可能隐藏着一定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是对于民警自身的安全构成威胁,也可能是处置不当会带来更严重的后果。
我曾在实习的时候遭遇一次惊心动魄的警情。当时正值周末深夜,一个师兄带我在路面巡逻(当地派出所勤务机制为主班民警处警、副班民警巡逻),我们身上都没有携带警械武器。所里打来电话说在我们巡逻路段的一家咖啡店内有人闹事,我们没多想就顺道前去处置了,也没有联系报警人询问情况。然而到达现场后,我和师兄傻眼了,七八个男子酒后拿啤酒瓶互相打斗。我们当场警告后,这些人还冲着我们要“较量”一番,一个啤酒瓶更是险些落在了我们的脑袋上。师兄连忙把我推到一边,让我打电话请求支援。好在咖啡店的服务员帮助师兄与这些醉酒男子进行周旋,增援警力来得也比较及时,才化解了这一危机。
若说生命安全遭受威胁不常见,那职业安全遭受威胁可就常见了。“八大件”“九小件”可以少带几个,但执法记录仪必须“逢警必带”。现在公安部专门出台了规定,足见其重要性。不怕警情复杂难处理,就怕别有用心的拍照者和“碰瓷”的当事人。
记得2015年冬天我处过一个恶意堵门影响商店正常经营的警情。一名中年妇女的儿子在非工作期间出了车祸去世,她便找到他儿子生前的单位讨要“补偿款”。该店老板出于同情已经支付其数万元的补贴,然而该女子依旧采取摆花圈、哭喊闹的方式堵住该店大门。我在劝说无果的情形下警告该中年女子不要扰乱公共秩序,然而她却依旧不依不饶,并纠集三四名中年女子对民警进行推阻。为防止事态扩大,我们要求双方当事人上警车跟随去派出所处理。那名中年女子却在上警车前一刹那倒地大喊:“警察打人了!”周围群众立刻上前围观,我将肩上的执法记录仪摘下随即将出警录像向群众播放,那名女子自知理亏,只得起身配合我们离开现场。
自遇到这些突发情况后,无论大事小事,无论寒来暑往,我每一次处警都坚持全副武装。
以往遇到民事纠纷,特别是民间债务纠纷,我们都不会把人往派出所带,调解不成就让他们各自去法院解决。然而2015年5月发生在江苏省徐州市某派出所辖区的一起债务纠纷警情却酿成了一场悲剧。讨债的人纠集讨债公司人员把欠债的人一家控制住,处警民警以该警情系民间借贷纠纷,没有受理核查,也未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简单劝说后便离开现场。不料,讨债人于第二日凌晨见追债无望,便将对方四人全部杀害。处警民警也因为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我在2016年春节前夕的一次值班中也遭遇过类似的债务纠纷,当时双方在一家宾馆里,讨债人说是在一起“谈谈”,但欠债人却沉默不语。在讨债人一方人数较多的情况下,我与另一名民警还是选择了将双方当事人带至派出所继续所谓的“谈谈”。回到所里后,我们才发现欠债人身上有被打的痕迹,于是开展调查。讨债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过激便立刻向我们承认错误,欠债人也自知理亏于是要求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我们让欠债人先行离开,之后又对讨债人进行了批评教育。
民事纠纷在现实中难以采取强制力来解决,利益受害的一方维权困难便可能会采取不当的方式,甚至用暴力去解决问题。而派出所民警在处警过程中更要有“底线”思维,遇到麻烦不碍事,留下隐患才最为致命。
调解工作中的“粗中有细”
调解工作严格意义上来讲应该是接处警工作的延伸。派出所处理最多的应该是治安调解,即因民间纠纷引起后果较轻的殴打他人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案(事)件。调解看似只要分清责任、判明是非,剩下就是用沟通和协商处理事情,但很多治安纠纷的背后是人与人之间复杂的矛盾。如果调解过细,会导致双方的分歧点增加,无形之中绕了自己的“腿”;如果调解过粗,那么二次、三次“返工”的概率会大大增加,不仅矛盾没化解,甚至会引发信访和投诉。应做到“粗中有细”。
我印象较深的是刚上班那会儿处理一起前妻到前夫家与前夫的现任妻子打架的纠纷。两名当事女子都咬定对方动手打人,摔砸房间内物品,然而谈到自己的行为时都说没有还手。因双方无明显受伤痕迹,事发地又在居民小区,在证据有限的情况下难以认定物品损坏的责任归谁。我尝试给双方调解,但她们的要求迥异,我只能顺着她们的思路再继续沟通,结果陷入了一个死循环。带班所长看到了这一情况,立马询问那位前妻来前夫家的目的,后来得知是为了争取小孩的抚养权问题。他又上前询问了那位现任妻子房屋的所有权归谁,她说房子是法院判给他现任丈夫以后才和她结婚,所有权在其丈夫手中。带班所长将事件的中心人物前夫找来,让他出面处理,又引导其前妻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小孩抚养权争议。最终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并没有给民警留下难题。
带班所长后来告诉我:处理问题要抓住主要矛盾,调解要民警占据主导,思路若是跟着当事人走,那就会陷入死胡同。
之前,我在所里看到一些老民警进行调解时,只要涉及“钱”的问题他们都是要求过错一方当场把钱付清,或是要求双方不能当场结清的事后自行通过法院处理。我总以为这样做未免有些极端,会使双方当事人情绪受到影响,从而增加签调解协议的难度。直到有一次我处理一起因劳资纠纷引发的打架案件,当时老板承诺会把赔偿和工资分两期给工人,并先行支付了30%。我为了双方能减少顾虑尽快签调解协议,便按照这一承诺内容让双方签署。不料,这个工人在一个月后又来找我,说老板联系不上,之后一直没有把钱给他。好在我最终找到这个老板上班的地方,才把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事后回想老民警的那些做法,确实相对来说是万无一失的。调解过程可以粗一点,但协议内容一定要仔细研究,经得起推敲,避免将责任留给自己。
社区工作中的“事无巨细”
社区警务工作是一盘棋,千头万绪、方方面面。各种考核指标是社区的,各种信息采集是社区的,各种场所管理是社区的,各种矛盾化解也是社区的……之所以说它是一盘棋,是因为这些工作都指向一个中心,那就是“阵地”管控,或者是我们行话里“打防结合”中的“防”。虽然我们时常会抱怨社区工作琐碎繁杂,甚至认为没什么意义,但从长远角度看,社区警务工作若不扎实做细,就可能随时埋下“定时炸弹”。
每位社区民警最有感触的应当是辖区内的所谓“特殊人员”,这些人通常是他们重点走访的对象。民警们要经常了解他们的出行动态,电话联系不上,便要亲自上门走访,确保掌握他们的现实情况。
曾听师傅们讲过一件发生在我们所里的“趣事”,有一次两会期间,某社区民警正常核查其片区内的一名“特殊人员”的动态。因他和妻子都年事已高,不使用手机,社区民警便上门询问,可他却不开门,只是在屋里说:“我知道你来是干什么的,你放心,违法乱纪的事儿我不干。”三番五次的核查,社区民警都吃了閉门羹,但起码每次屋里都传来他的声音,倒也让人放心。不料,所里的另外一名民警发现他在邻近的小区进行扰序行为,当一头雾水的社区民警见到他并问他什么时候去的这个问题时,他却说:“我在家放了一台录音机,你们来了我老伴就会把我的声音放给外面的人听。”这席话让那位社区民警哭笑不得。
2015年在我所辖区南山一片发生了一起恶性的强奸杀人案,因为山上监控盲区较多,案发时又正值深夜,民警对周围群众进行走访也没有得到有价值的信息。后经过市区两级公安机关的不懈努力,此案最终还是在短短数天内告破。然而在成功破案喜悦的背后,民警通过对嫌疑人身份进行核查,发现其有犯罪前科,且在南山一片租房居住已有一个月左右,却并没有登记办理居住证。该片区的社区民警因此被追责,这件事也让人“细思极恐”。尽管有很多客观因素让社区工作不能万无一失,但如果自己稍有懈怠,没能做到尽善尽美,那就可能会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
“案查”工作中的“精细入微”
案件查处本身就应该是警察的专长或是看家本领,可随着执法监督的愈加严格与执法过错终身追责等制度的建立,原本注重实体合法的办案思路正在转变为越来越追求程序合法的办案理念。但在派出所每天应对大量基础工作的同时,要求民警办案精益求精,难免就会让他们产生消极抵触的心理。甚至有的民警会挖苦:“干得越多,错得越多,不如不干,反而没错。”但“案查”毕竟是警察的天职,对每一个步骤或细节的认真处理,也是对自己的负责。
有些其实是最简单不过的事情,但因为怕麻烦,往往容易疏忽大意。不检查不要紧,一检查可能就会变成一起败诉案件。我的同事曾主办一起寻衅滋事案,从前期侦查到两名嫌疑人落网并被检方批捕,这一系列的程序都没有纰漏。然而该案还有一名嫌疑人在上述二人逮捕期限将至时被抓获,主办人遗忘了对其履行受害人伤情鉴定意见通知的手续,便在采取强制措施后急忙将该案卷整理移送检方审查起诉。在公诉阶段,检方发现了这一问题,此时已无法整改,我的同事便收到了从警以来的第一份纠正违法通知书。好在此案的主要事实证据清晰,对案件的正常诉讼没有造成多少影响。像立案告知、调取证据通知书、现场扣押清单、送达回执等文书的制作和签字捺印往往容易在办案过程中忽略,因为民警在当时只顾着固定证据和将嫌疑人的口供拿下,以把人“送进去”为第一要务,但很多东西如果采取事后补的方法去解决,一不合法,二很容易出差错。许多笔录补办案人签字和传唤证补嫌疑人签时间造成的自相矛盾、啼笑皆非的情形多半也是这个缘故。
办案是靠证据来说服一切的,证据的细心保存有时比嫌疑人的审查材料要重要得多。我所辖区曾有一起乘客因与司机发生纠纷抢夺快速公交车方向盘的事件,当时公交车横在路中央,所幸无人员受伤。处警民警将嫌疑人传唤至派出所调查后报分局批准对其处以治安拘留的处罚。原本以为这个案子到此为止,然而随着当地媒体的关注,检方对此案的认定也提出了异议,在与分局法制部门对该案重新审定后,建议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而此时距离事发已过去一个多月,嫌疑人虽被采取强制措施,但其行为造成的影响究竟如何认定?检方提出,一是补充事发时交通受堵情况的证据,二是补充车上乘客数量的证据。在场目击者除了司机和嫌疑人,其他人已经无法寻找了,然而民警执法记录仪当时的出警录像却能还原这一切。经查找,这段珍贵的录像被完整地保存了,这对该案最终成功宣判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近期主办的一起组织卖淫案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形,案件中被取保候审的两名嫌疑人到案时间较早,二人的供述材料也比较全面,对该案的走向有直接的影响。然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此二人同时翻供,检方无奈只能要求我提供审查时所有的视听资料并标注关键证言的时间节点。因为这个案件之前办理较为顺利,我并没有刻意将所有嫌疑人审查时的录像刻盘存档,这两名嫌疑人也已经离开所里的办案区三月有余。好在办案区录像存储在容量较大的移动硬盘里,但当时如果再晚一天,其中一名嫌疑人的审查录像将被自动覆盖。我将录像拷贝完毕后便立即刻盘保存,后来得以向检方“交差”。这件事也给我好好地上了一课。
俗话说:“群众利益无小事,细微之处见真情。”加之当下警察执法面临的外部挑战越来越多,公众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警察的一言一行甚至会导致“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后果。基层派出所工作复杂、全面,有许多关乎群众的切身利益,有许多充满危险与挑战,民警在工作过程中尽量做到细致严谨是必需的也是应该要一直延续下去的。这不仅仅是对职业的负责,更是对自身的保护。
(作者系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墟沟派出所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