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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证”模式下高等航海院校航海类专业培养方案的制订

2016-05-28江海学高岩松

航海教育研究 2016年1期
关键词:应用型人才模式

江海学,高岩松

(集美大学 诚毅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1)



“双证”模式下高等航海院校航海类专业培养方案的制订

江海学,高岩松

(集美大学 诚毅学院,福建 厦门361021)

摘要:针对航海职业的特点和船员适任要求的特殊性,采用对比的方法,分析“11规则”下高级船员的适任要求和高等院校航海类专业教育的现状,提出“双证”模式下高等院校制订航海类专业培养方案的构想。

关键词:“双证”模式;航海职业教育;航海类专业培养方案;应用型人才

一、引言

船员是航运企业的生产者,高级船员的工作能力直接影响着船舶安全和航运企业的经济效益,高级船员不仅承担了船舶各高级岗位的技术工作,同时也担任船舶各类综合管理工作。高等航海院校(本文指本科和大专院校)航海类专业教育是培养高级船员——船舶驾驶员和轮机员的职业教育,因此,高等院校航海类专业教育是“技能+技术+综合管理”的职业教育。依据国际、国内对船员职业教育的划分,针对高级船员的教育和培训包含管理级(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操作级(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多个岗位的教育和培训,本文着重探讨“双证”模式下制订高等航海院校航海类专业(三副/三管轮)培养方案的构想。

二、三副/三管轮的适任条件

船员与其他产业工人不同,由于工作环境的特殊性,使得该职业具有条件的艰苦性、能力的独立性、人事的涉外性和环境的复杂性等特征。作为船员遇到困难应保持坚毅的工作作风,针对各种突发事件应具有独立处置的应变能力,面对临时的第三方应具有善于沟通和协调的能力,在相对封闭的工作环境中应具有积极向上、自我调控的能力。

三副/三管轮是高等航海院校航海类专业的培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11规则”),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的取得,应具备下列条件:(1)适合海上工作及相应职务的健康的体魄;(2)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3)具有船上见习经历;(4)取得包括基本安全培训等9项合格证,在特种船舶上任职还需要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共有8项特殊培训合格证),如在油船上工作需要T01——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T02——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等;(5)三副通过“航海学”等5门(或3门)专业课程的理论考试及航线设计等多项实操项目的评估;三管轮通过“船舶主机”等5门(或3门)专业课程的理论考试及动力设备操作等多项实操项目的评估。从职业教育的角度,三副/三管轮的适任要求可以简化为:在校期间通过国家海事局规定的三副/三管轮适任评估与考试,合格后经规定的实船见习并满足健康等条件,可取得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

三、高等航海院校航海类专业教育的“双证”特征

1.航海类专业教育具有明显的职业教育特征

高等院校航海类专业教育的主要办学目标是培养高级航海类应用型人才,毕业生应具有三副/三管轮(高级船员)适任能力和适任资格。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等本科高等院校还承担培养航海类科研人才和创新人才的使命,但其毕业生首先应满足三副/三管轮的适任要求,因此,高等院校航海类专业教育具有明显的职业教育特征。航运业是国际化产业,现代船员大多操纵着国际标准化、专业化、大型化的船舶,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了造船技术和船舶助导航设备的持续改进,促使约束船员任职资格和职业行为的国际公约、国内相应法规的不断制定和修订,以及航海职业固有的实践性,决定了高等院校航海类专业教育必须为航运企业提供具有国际化、专业化、标准化、实践能力强、可持续发展的应用型人才。为满足航运企业对船员职业的适任条件,高等航海院校在制订航海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时必须考虑海事主管部门对航海职业的刚性要求,以便今后取得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

2.高等航海院校航海类专业还包含学历教育

改革开放虽然已经三十多年,我国的高等院校航海类专业教育依然没有摆脱传统教育的束缚,课程体系上带有明显的普通高等教育的特征,依然需要满足学历教育的刚性要求,主要表现为:企事业单位在人员招聘时往往附加学历要求的条件,就是高等航海类院校本身在招聘教师时,也附加学历要求的条件,这是社会的认同,也是企事业单位对拟招聘人员能力判断的主要标准之一。如果高等航海类院校在制订人才培养计划时,不考虑学历教育,而把学制内更多的教学学时用于航海类职业知识学习与能力训练,势必不能满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对学历教育的相关要求,这样的毕业生一旦脱离船员职业在岸上就业时,将遇到学历门槛的限制,岸上就业受到很大局限,这在当今就业形势下,对高等航海类院校的学生是不利的,因此,高等航海类院校在制订人才培养计划时必须考虑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学历教育的刚性要求,以便取得学历证书。

四、在“双证”模式下制订高等航海院校航海类专业培养方案

1.制订符合“双证”模式的高等院校航海类专业培养方案的必要性

根据《船员条例》,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据不完全统计,2013 年我国共有航海类本科14所、高职/高专37所、中职/中专25所,这些院校均兼具职业和学历教育的特性。从招生数量看,本科占航海类招生总数的16.4%,高职/高专占43.0%,中职/专占29.1%,二年制占11.5%,即有88.5%的航海类学生均需要接受海事主管部门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刚性要求,尤其是航海类本科生。

随着我国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各类政策和措施的出台(如《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 号)),以及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在我国的全面实施,近阶段三副/三管轮证书持有人数的相对过剩,二年制航海类教育萎缩,兼具学历和职业教育的航海类院校的比例还会保持较高的水平。航海类高等院校是我国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级船员的重要基地,对高职/专和中职/专的航海类教育具有示范作用,因此,制订好高等院校航海类专业教育的培养方案,对提高我国船员培训整体水平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2.高等院校航海类专业培养方案现状

(1)刚性要求过多,自主选定课程空间太小

高等航海院校航海类专业培养方案通常有专业培养目标、专业人才培养规格、主干学科与主要课程、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和专业实验、学制和授予学位条件及附件等五个部分组成,这五个部分中的核心内容是附件中的专业教学计划表。

专业教学计划表课程按类别可分为:公共基础课程、自然科学基础课程、专业类基础课程、限定性选修课程、非限定性选修课程、专业综合素质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等7个类别。以本科为例,这7个类别课程所占学分比例如图1所示。

如果将专业计划表中所列课程按是否为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刚性要求、海事主管部门的刚性要求和院校自主确定来分,则公共基础课程、自然科学基础课程为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刚性要求课程;专业类基础课程、限定性选修课程、综合素质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为海事主管部门的刚性要求,只有非限定性选修课程为院校自主确定,以本科为例,这三个权限课程所占学分比例如图2所示。

由于社会对学历的认同及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对学历的要求,迫使航海类高等院校在制订航海类专业培养方案时必须考虑学历教育,而学历教育的要求是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各航海类高等院校往往只能被动地接受。对比航海类培养方案和其他非航海类专业的培养方案,在公共基础课程、自然科学基础课程的设置上具有极大的共性,如对理工科类本科生均设置了基础英语、大学物理、高等数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等课程,这些公共课程与航海类专业的关联度较小,占用的课时却较大,约占总学时的25%,本文认为,学历教育的刚性要求对航海类专业培养方案制订的负面影响可能大于正面作用。

图1 航海类课程体系(按类别)构成示意图

图2 航海类课程体系(按权限)构成示意图

航海类专业所培养的学生应满足三副/三管轮的适任条件是由海事主管部门的刚性要求所决定的。一个航海类专业学生,自跨入校门到满足海事主管部门设定的三副/三管轮适任条件,除校内课程考试和船上见习经历外,需要通过海事主管部门诸多评估和考试环节,才能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由于航海类专业的国际性,航海类高等院校在制订航海类专业的培养方案时,必须满足有关国际公约及国内海事主管部门的刚性要求,其对应课程达到总学时的62%~65%,因此国内航海类专业的培养方案几乎千篇一律,航海类高等院校制订培养方案时可供自主确定课程的空间很小(5%左右),因此必须对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海事主管部门刚性要求进行改革,才能更好地制订培养方案。

(2)素质拓展不足

受刚性要求的制约,航海类专业培养方案开设的素质拓展课程有限。鉴于船员职业的特殊性,不仅要求航海类专业的学生满足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最低要求,有过硬的专业技能,还需要有较强的国防意识、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文明礼仪等,这就要求航海类高等院校在制订航海类专业培养方案时,必须考虑为培养这些素质的需要开设相应的课程。

3.制订现代职业教育模式下航海类专业培养方案设想

航海类专业培养方案的制订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充分考虑到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需求,并注重航海职业的特点和航运企业对船员的要求。

(1)制订符合航海类专业教育特点和规律的学历标准,突破现有学历教育的束缚。航海类院校,尤其是国内一流的高等院校航海类专业,应积极向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诉求,说明航海类专业及船员职业的特殊性,争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航海类学历教育的刚性要求少一些,柔性要求多一些,使高等院校航海类专业在制订专业培养方案时具有更多的灵活性,能更多地考虑开设素质拓展的课程,提高航海类学生的职业竞争力。

(2)海事主管部门对三副适任标准制订的刚性要求往往也是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最低要求,为使航海类学生能走出国门,适应国际化环境的需要,设定适任标准是必须的,海事主管部门为此组织了多项评估和考试。目前,航海类专业的许多课程,不仅需要通过学校的考试,还需要通过海事主管部门的评估和/或考试。本文认为,通过对评估和考试的简化和放权,不仅可以解放海事主管部门的有限资源,也让航海类院校能在制订培养方案时更多地考虑职业技能的提高和应用能力的培养。

(3)航海类职业教育应紧跟科学技术的发展,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育条件和科技手段,运用“虚实交替”的教学手段开展航海类职业教育,实现“理论教学、实践操作、生产教学”一体化。

(4)可把航海类专业的培养方案分为五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相应的教学内容。

第一阶段:在满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学历柔性要求的前提下,增设素质拓展类课程,这些课程不仅要针对航海类专业的岗位技能,更应着重于学生的职业素养的提高。如开设“海员心理学”“中国航海史”等课程;以准军人的标准,培养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习惯;开展国防教育,培养学生国防意识和爱国主义情操、遵守纪律和服从上级指挥的意识;用航海特有的文化感染和熏陶学生,提高学生学习专业知识的热情,让学生对未来职业的特殊性有足够的心理准备。

第二阶段:进行专业基础课程教学,培养基本航海技能,使学生具备上船学习与实习的资格。

第三阶段:掌握本专业工作所需要的主要理论知识,安排船舶教学实习或模拟船舶的教学实习,并在具有丰富航海经验的高级船员的指导下,掌握船员工作的基本技能。

第四阶段:在了解船上工作的基本技能之后,再回到课堂和实验室进行航海类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的学习,以培养三副/三管轮的岗位职业能力,并通过简化后的海事主管部门组织的适任证书评估和/或考试。

第五阶段:到相关订单企业或与相关企事业联合,针对特种船舶完成特殊培训合格证所要求的培训,甚至带薪顶岗实习。

五、结语

各航海类院校虽然具有“一定”的专业培养方案的修订自主权,然而,要改变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海事主管部门对学历和职业教育的刚性要求并非易事。高等航海院校应积极响应《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加快发展现代航海职业教育,建设现代航海类职业教育体系,以培养更多的受企业欢迎的航海类应用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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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U67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724(2016)01-0043-04

作者简介:江海学(1963-),男,副教授,主要从事航海技术与航海教育研究。

收稿日期:201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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