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维护而非替代市场机制
2016-05-25□文/赵斌
□文/赵 斌
政府应维护而非替代市场机制
□文/赵 斌
赵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医疗保险研究室助理研究员
由于药品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也容易形成垄断,从而扭曲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因此,在保障全民医疗保障权益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政府不得不介入药品市场。需要强调,政府介入市场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药品价格市场形成机制的有效运行,手段是减少信息不对称和减少交易成本,绝非用政府机制替代市场机制。
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核心目的是借用市场机制,结合有限的政府干预和引导,实现药品市场的有序竞争,鼓励药品企业降低价格、提高质量,最终实现医保药品费用支出的下降。即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核心在于有效运行的药品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而非政府机制取代市场机制。
具体而言,在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政策中,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防止药品市场垄断,尽最大努力发挥市场竞争和价格机制的作用,如适当放开药品批发市场等;二是改善药品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尽可能地收集和共享市场中的价格信息;三是作为召集者和仲裁者召集利益相关方(政府、不同制药企业代表、经办机构代表、参保者代表等)进行协商谈判,讨论产生各方认同的支付标准形成程序和运行规则;四是依据从市场中采集的价格信息,依照约定规则,制定医保支付标准;五是整合医保购买能力,与独家品种进行价格谈判。
为发挥上述调控作用,政府可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强化监督管理;二是防止垄断行为,鼓励竞品之间的有效竞争;三是构建阳光交易平台,并掌握医院内部和药品生产批零企业相关信息,使药品流通和经销各个环节的价格公开化和透明化;四是对于缺乏竞品的创新药品,则需依托医疗技术评估(HTA)和药品的国际价格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必要时由政府组织医保经办机构进行价格谈判。
(本栏目责任编辑: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