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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接再厉推进行政诉讼改革

2016-05-24陳驚天

21世纪 2016年7期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依法行政审判

再接再厉推进行政诉讼改革

古今中外,因权力失去监督和制约而导致腐败的案例,数不胜数,其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尤其是行政权力,因涉及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事关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具有主动出击性和自我扩张性,更容易被滥用。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并导致腐败的最好办法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这种权力最好还是与行政权力无利益交织纠缠的中立性权力。行政诉讼就是通过赋予法院独立的司法审查权,达到有效纠错行政行为、制约行政权力的目的,让行政权力在法治的轨道内依法行使,从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力促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

由于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分别代表私权利和公权力,行政诉讼在我国被形象地称为“民告官”。我国首部《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对解决行政争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为适应行政诉讼的新发展新要求,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决定,并决定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较之旧法,新《行政诉讼法》调整了立法目的,进而准确界定了行政权和司法权;明确行政首长出庭制度,使“民告官也能见官”;实行跨区域审判,破解地方行政干预司法;列复议维持机关为共同被告,督促复议机关正确行使复议权;赋予法院附带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扩大了诉讼审查范围;建立公告制度,促使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等。新《行政诉讼法》为解决行政诉讼实践中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开出了多剂“良方”,使我国的“民告官”迈入2.0时代。

时至今日,新《行政诉讼法》已走过了一周年,回首总结,对于法院而言,行政审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立案难问题基本解决,审理和执行力度明显加大,化解了大量的行政争议。对于行政机关而言,负责人出庭率提高,行政行为不断规范,行政干预审判逐渐减少,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意识增强。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求得到了有效回应,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得到了大幅提升。可以说,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期,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开启了我国行政诉讼的法治新常态。

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冰融亦非一日之功。由于我国行政诉讼在立法、司法以及权力机制和法治理念等方面长期存在着弊病,仅靠一部新法就想药到病除,一举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所有问题,显然过于理想。在这一年的实施过程中,一些积重难返的旧问题依然存在,一些应时而生的新问题业已出现,主要有:第一,立案登记制实施以后,在诉讼门槛降低的同时,滥诉和无效诉讼问题随之浮现,让本来就紧张的司法资源更加捉襟见肘,影响了行政审判的质效。第二,确立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如审查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具体的审查标准和深度以及审查结论的普遍适用性等,可操作性不强,导致该制度的实际效果不太理想。第三,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两个行政机关之间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并不明确,导致复议机关的应诉准备没有方向,降低了审判质量。第四,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和统一规范的执法标准,导致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不充分,缺乏可操作性。第五,由于各种原因,行政干扰司法审判的现象依然存在,行政审判对于部分行政机关的约束有限。行政审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还有待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识还需加强。

在今后行政诉讼改革的过程中,以上问题必须解决,对此我们要正确理解立案登记制,处理好扩大受案范围与防止滥诉的关系;尽快明确细化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各项环节,让该制度真正可用起来;厘清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的举证责任,让复议机关能够有的放矢地应诉;明确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律依据,稳步推进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将行政诉讼法实施与司法体制改革相结合,有效解决行政审判体制不顺,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行政审判权,推进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制度改革,加大行政审判队伍的建设等。

如果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那么对于私权利,法治就是最好的保护伞;对于公权力,法治就是最有力的矫治器。行政诉讼开展好了,才能把权力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政府依法行政,让人民安居乐业,让国家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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