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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发展县域小额贷款公司的对策

2016-05-20张淑芳

商场现代化 2016年11期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县域对策

张淑芳

摘 要:本文以对辽北某县现有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调查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为依据,查找出县域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进一步发展;县域;小额贷款公司;对策

县域尤其是欠发达县域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一直是被热议和普遍关注的话题。目前,辽北某县辖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共有A和B两家。这两家小额贷款公司使得辽北某县金融网点的数量及金融供给都有所增加、金融竞争也更加充分,在帮助农民提升自我发展能力、进而增加其收入方面的作用也较显著。然而,作为农村地区新兴的一种金融机构,毕竟小额贷款公司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也不够成熟,虽然机构本身具备了普惠金融的特征,但距普惠金融的经营标准还有一定的距离,小额贷款公司和客户都没有得到普惠金融机构应该得到的优惠。调查结果显示,辽北某县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草根小额贷款公司表现尤为突出,改善小额贷款公司外部发展环境和内部经营管理刻不容缓。本文以对辽北某县现有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调查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为依据,就如何将小额贷款公司真正建设成为普惠制的服务机构并实现自身的健康稳步发展,从法律与政策支持、制度建设与业务规范等方面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就县域经济发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实需要提出自己的见解和意见。

一、小额信贷及小额贷款公司

1.小额信贷

小额信贷是指专门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以贫困或中低收入群体为特定服务对象并提供适合特定目标阶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是小额信贷项目区别于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以及传统扶贫项目的本质特征,同时体现小额信贷具备了普惠金融的本质特性。

2.小额贷款公司

(1)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

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既可以是单个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还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以其股东集资入股形成的自有资金开展小额贷款等业务,不允许其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的存款作为自己的资金来源;顾名思义,小额贷款公司以公司形式组建,既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要受《公司法》的约束,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自主经营,以自己独立的法人财产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放款程序比商业银行要简化得多,放款速度比商业银行更为快捷,因而能更好地满足个体经营者和中小微企业对贷款资金“短、频、快”的需求特点;小额贷款公司属于正规金融机构,其经营比作为非正规金融的民间借贷要规范得多,且其贷款利率执行的是经过借贷双方协商的协定利率,虽然比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要高,但却通常低于民间借贷的高利贷。

(2)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初衷

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从2005年开始试点,至今(2016年3月末)已发展到8867家,共9380亿元的贷款余额。当初之所以试点成立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是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目的。①填补农村金融空白,强化农村金融竞争,为“三农”提供更好的金融产品和服务;②引导我国数量极大、却又极不正规、长期处于“地下”经营状态的民间金融向正规化、阳光化转化,向农村、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以期“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既发挥其积极作用,同时又可避免其不利影响。

二、小额贷款公司在辽北某县的发展现状

辽北某县辖内共有两家小额贷款公司,A小额贷款公司是县域一级法人机构,典型的草根农村金融机构,B小额贷款公司是中国扶贫基金会下属的B小额贷款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普惠性农村金融制度实践的成功典范,具备强大的资金后盾和其他各项支持,经营境遇优于A小额贷款公司。两家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现状如下:(1)截至2012年8月末,A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为541万元,B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为2813万元,合计3354万元,有力支持了县域经济的发展。(2)贷款对象。A小额贷款公司农户贷款48户,微小企业2户,B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对象全部为农户和城镇下岗职工个人。(3)贷款额度。A小额贷款公司农户贷款额度3-5万元,微小企业贷款额度20-30万元,B小额贷款公司个人贷款额度8000-12000元。(4)贷款种类。A小额贷款公司全部为抵押贷款,B小额贷款公司全部为信用贷款。(5)贷款利率。A小额贷款公司与当地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持平,B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略高于当地农村信用社。(6)贷款方式。A小额贷款公司为常规贷款方式;B小额贷款公司上门送贷、上门收贷,贷前审查、贷后跟踪,在提供信贷资金支持的同时,免费为客户提供贷款项目相关的技术、管理支持,无不良贷款产生。

归纳起来,辽北某县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如下:

第一,贷款额度增长较快,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取得了明显效果;

第二,贷款对象选取普遍为低收入群体,基本符合普惠制原则;

第三,单笔贷款额度契合贷款对象对资金的基本需求;

第四,贷款种类和利率控制较为合理;

第五,贷款方式简洁、便利。

三、辽北某县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与业务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1.共同的问题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处于起步试点阶段,按照普惠金融制度的标准来衡量,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两家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共同存在的问题有:

(1)公司性质在法律上定位有偏差,税收无优惠

按照现有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虽然是经营货币资金的特殊企业,但不属于金融性公司,须按一般的工商企业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享受不到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2)缺乏金融业专业化的监管

目前,辽北某县两家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暂由省金融办负责,金融办属于政府行政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难免流于形式,缺乏专业化。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贷款利率的监测没有到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也没有依据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专业化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则很难规范,经营风险加大,非常不利于其长远发展。

(3)执行利率缺少优惠,增加了低收入群体的发展成本

按照普惠金融机构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特定服务对象是贫困或中低收入群体,贷款利率应该优惠,但两家小额贷款公司都没有实行优惠的贷款利率,A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与当地农村信用社持平,B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则高于当地农村信用社。

(4)贷款对象选择向下不充分

按照普惠金融机构的要求,其贷款对象是中低收入群体。但A小额贷款公司不愿把贷款过多贷给农户,惧怕农业风险。B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对象全部为个人,不对微小企业贷款。

2.草根小额贷款公司A小额贷款公司凸显问题更多

A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作为草根农村金融与普惠金融制度下的B小额贷款公司相比,经营中凸显更多值得关注的问题:

(1)资金来源单一,后续资金严重不足

A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唯一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按照有关规定,国有商业银行的批发贷款不允许投向小额贷款公司及股市,这就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A不可能获得商业银行的批发贷款。这样,与B小额贷款公司多样化的筹资渠道相比,A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如果正常拓展业务,将处于无钱可贷的境地。B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上级机构拨付的批发贷款和扶贫基金会基金,占75%;地方配套财政基金占25%。与B小额贷款公司强大稳定的资金来源相比,A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严重不足,不利于拓展业务,不利于持续经营。

(2)没有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贷款审查保障不够充分

目前,A小额贷款公司还没有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贷前审查不参照个人征信报告,只要有抵押物就可发放贷款。加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风险,扰乱了信用体系建设。

(3)费用负担沉重,入会费昂贵,税费负担较重

A小额贷款公司使用小额贷款公司系统费用2万元,加入省、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会费昂贵,必须加入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会费是10万元。营业税和所得税负担也较沉重。

(4)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内部控制不健全,经营管理不够规范

没有专业化的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使监管职责,也就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缺乏健全内控、规范经营管理的压力。经营管理不规范表现在公司章程、风险管理、业务操作、内控制度等不健全、不规范。

四、进一步发展县域小额贷款公司的对策

综上所述,虽然B小额贷款公司尚没有实行完全的普惠金融制度,但部分普惠金融制度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优越性已经明显体现出来,后续资金充足、贷款方式创新、普惠金融理念初步形成,健康可持续发展成为必然。虽然经营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但笔者认为建立普惠金融制度下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长久之计和必由之路。建立普惠金融制度下的小额贷款公司任重而道远,我们应为加快推进普惠金融制度下的小额贷款公司而努力。建立普惠金融制度下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做到:

1.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

首先必须确立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性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身份,这样它才能享有和其他金融机构一样的税收优惠。

2.小额贷款公司的内控制度必须得到切实的加强

作为农村新兴的金融机构,县域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业务操作流程、财务会计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以适应其业务规模和特点。

3.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渠道

政府部门与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协商探讨向草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批发贷款、再贷款。充分发挥社会各种基金组织的作用,向草根小额贷款公司充实资金。

4.明确并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职能

建立普惠金融制度下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职能尤为关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状况、服务对象、利率执行等都需监管部门掌握,以衡量确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优惠和补贴情况。政府、银监局、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协商确立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部门侧重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和各种优惠政策的落实,银监局、人民银行侧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专业化监管,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化经营。

5.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减轻小额贷款公司负担

降低小额贷款公司开业费用,减少小额贷款公司系统入网费用,免去或降低加入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会费。建立普惠金融制度下的小额贷款公司,对客户和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的各种优惠需政府买单。

6.将草根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征信系统,人民银行应给予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上的优惠和技术上的指导。应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征信系统作为其开业的必备条件。

7.创新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方式

以法律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特定服务对象为中低收入人群和微小企业。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要发放低息或无息贷款。按照资金来源方式的不同,财政部门给予财政贴息。在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资金支持的同时,无偿提供技术、管理等全方位的支持。贷款方式借鉴B小额贷款公司“拎包银行”做法送贷上门、收贷上门,为客户提供方便。做到贷前审查、贷后跟踪,确保贷款既能够增加客户收入,又使客户获得自我发展能力,也确保了信贷资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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