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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过事假,能否再休带薪年假?

2016-05-20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6年5期
关键词:建文条例工资

【来信】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企业职工,在该企业工作已经十多年了。因家里有老人需要照顾,今年我向单位请了22天事假,单位也按规定扣除了我的事假工资。近期,我向单位请休10天带薪年假,单位却以我今年事假天数过多为由拒绝了我。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单位的做法是否正确?

读者 赵 鑫

【答疑】

对于赵鑫的疑问,本刊特邀请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文解答如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条例》第三条明确要求:“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因此,赵鑫具备年休假10天的条件。《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虽然赵鑫今年已向单位请事假22天,但单位已按照规定扣除了她的事假工资。所以,赵鑫仍然有享受今年度的年休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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