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借鉴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反腐败的经验
2016-05-20王小云赵山
王小云 赵山
摘 要:腐败和反腐败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王岐山同志指出,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我们以史为镜,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同时,加强民主与法治建设,共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关键词: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权力;民主;法治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132(2016)21-0260-90
DOI:10.16657/j.cnki.issn1673-9132.2016.21.016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空前力度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但是,腐败问题依然严峻复杂。在中国历代王朝的更替中,腐败是导致王朝灭亡的主要原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腐败是社会毒瘤。如果任凭腐败问题愈演愈烈,最终必然亡党亡国。”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逐步走上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康庄大道,来之不易,相比我国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都不具有可比性,但是,我们依然要从历史中吸取好的经验,以达到“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的目的,取得阶段性的成果,最终要共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伴随着中国封建制度和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强化的,最主要包括御史监察制度和言谏制度。自秦朝开始,御史专门作为监察性质的官职,负责监察朝廷、诸侯官吏,一直延续到清朝。中国古代言谏制度兴于汉,发展于唐,衰减于宋,终结于明。言谏制度以匡正君失为目的,是封建专制制度自我调整、自我补救、自我充实提高的一种制度。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局限性
(一)封建皇权决定了监察机构的一切职能
自秦朝开始,各朝各代均实行封建君主专制,皇帝集大权于一身,无法进行监督。因此,古代监察的兴衰和取得的成效,取决于皇帝的个人品质意志及皇帝权力的强弱。皇帝是要依靠大小官僚对国家进行统治和治理的。在皇帝的眼里,官僚仅是一种统治工具,是靠不住的。监察制度也是维护皇权的工具,御史是皇帝下派的耳目,同样具有不可靠性。既然都是统治工具,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封建皇权的统治。如果两种工具发生冲突,皇帝可以自由裁量,随意使用,人治的观念就凸显出来,并非是法治。御史是奉旨办事,对于皇亲国戚和官僚利益集团,监察就显得苍白无力,往往是形同虚设。
(二)行政权力和监察权力相互交叉混淆
在秦和西汉,御史大夫是以副丞相的职位来履行职责,虽是专职监察机构的官员,但又直接插手国家行政,监察职能往往就被淡化。西汉武帝时,设置《刺史六条》,刺史直接听命于皇帝,代表中央到地方进行监察,就直接干涉地方行政;到了东汉末年,刺史不仅仅是干涉地方行政,而且成为了位居郡县之上的行政长官。明代,巡按御史的品级虽低,但是,由于他们掌握了地方官吏的考察大权,即使是三品以上的布政使、按察使等地方大员也对其十分敬畏。监察官员插手行政事务,就是本位职责的缺位,同时产生新的腐败的可能性风险也成倍增加。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有效借鉴
(一)中国古代的权力牵制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有异曲同工之妙
中国历史上反腐败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权力牵制。权力牵制是靠御史监察制度和言谏制度来完成的。御史监察系统呈纵向放射状,最高是皇权,再由御史、刺史和巡按御史等将权力实施至地方,整个监察过程,从纠参到议复,从核实到复劾都必须请旨进行,由皇帝决断。从而上至中央,下至地方,形成了严密的监察网络。而且在御使监察官的选任过程中,有严格的任职资格限制,强调回避制,类同当今干部异地任职,严格监察官员考核,在其内部,监察御使等在行使监察职权时,也会受到上级、相互之间和其他机构的监督,形成了多重的监督制度,但在制度的执行上是有缺陷的。
相比当前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其本质也是要牵制权力。牵制权力就需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制约权力和完善监督体系靠的是制度,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权力没有关进制度的笼子,腐败就无法控制。
(二)广开言路与民主、法制相结合
广开言路是中国古代言谏制度中的一部分。最著名的成功案例之一就是“贞观之治”期间,唐太宗运用道家思想治国平天下,任人唯能,知人善用,广开言路,尊重生命,自我克制,虚心纳谏;并采取了以农为本,厉行节约,休养生息,文教复兴,完善科举制度等政策,使得社会出现了安定的局面;并大力平定外患,尊重边族风俗,稳固边疆,最终取得天下大治的理想局面。广开言路是发扬民主的一种有益做法,然而,明朝朱元璋则利用严刑酷法来惩治贪官污吏,并制定了《大诰》来代替法律,使得人们对其酷刑心惊胆战,也凸显出封建皇权下,皇帝的为所欲为,治理国家是靠人治而非法律。因此,广开言路需要民主和法治相结合。
三、反腐败需要民主和法治共同驱动
(一)把国家权力全部纳入法治轨道,确保民主选举和司法独立
我国的党政干部是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行筛选任用的,要为人民群众服务,要实现人民群众的意愿,否则就不能当选,如同“水可载舟亦可覆舟”。选举是民主的根本,选举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决定“民主、公开、竞争、择优”这一原则能否顺利实施,也是实现国家民主的关键性因素。现在我们提出的依法治国与古代法治是有所不同的,依法治国要以民主为基础,民主是法治的最根本动力。要保障民主就要建立独立而健全的司法体系,一切经济、政治和社会活动都应遵循法律体系的标准,而不是中国古代的皇权专制,司法是没有上级的。因此,民主选举和司法独立是我国推行依法治国必备的两个条件,其直接决定了我国法治化的程度。
(二)广开言路要确保言论自由
总体来说,封建专制下的广开言路并不成功,其根源在于封建皇权专制制度,集中的权力,使得官吏更容易受到腐败的诱导,其道德水平也相对百姓来说是更低层次的。如今我们党始终坚持人民群众路线,通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进一步促进了与人民群众的鱼水之情,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寄托于人民群众身上,因为我们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把监督权交给人民群众才是最可靠的,并不是像中国古代依靠个别官员的清正廉洁造就社会短暂的繁荣。如今,人民群众可以利用各种途径向官员和国家机关检举、控告和申诉。要保证人民群众有效监督公共权力,就要确保人民群众的言论自由。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发表自己意见和见解,甚至是批评,都会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促使各级官员和国家机关正确行使人民群众交付的权力,促进社会道德和社会秩序良好发展。通过言论自由使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而不是古代官员一言一行的教化。
总之,反腐败需要把权力牵制到法治的铁笼中,防止腐败分子在我国推进“四个全面”的过程中利用制度的空子攫取不当利益,确保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