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互联网行业垄断规制中相关市场界

2016-05-19定盛媛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7期
关键词:反垄断互联网

定盛媛

摘要:伴随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及网络化的高速发展,互联网经济持续升温,互联网行业逐渐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互联网行业同样面临着反垄断问题。互联网行业垄断规制首先要讨论的就是相关市场界定的问题,这是反垄断执法的前提。这篇文章分析了互联网行业与传统行业的不同之处以及在进行相关市场界定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互联网;反垄断;相关市场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7-000-02

一、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行业在其发展的短短二三十年过程中,用史无前例的速度改变着人类社会。Google、Facebook、阿里巴巴等公司在互联网占据一席之地,已经深入到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然而,发展迅速的另一方面,互联网行业也存在着垄断问题。在一些细分市场中,互联网行业已形成较为鲜明的强弱形势,拥有较强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用其优势地位排斥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变得日益普遍。但是,值得学界关注的是,互联网行业不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存在相关市场分析与界定,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也同样需要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所以,相关市场界定的研究对于互联网行业的垄断规制具有现实意义。然而,互联网行业下的市场表现出双边形态,市场结构呈现出动态的竞争模式,因此传统市场的相关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不能完全适用。那么,相关市场界定对互联网行业垄断规制的影响是什么?在互联网行业的环境下,怎样才能准确进行相关市场界定?

二、垄断规制的必要前提——相关市场界定

垄断指特定的主体为了其特定目的,通过建立市场壁垒,来对相关市场产生排他性控制或者实质性限制的行为,有时也可能会是一种状态。①要判断主体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垄断,要求其不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须对市场竞争造成实质性的危害。然而这些危害又必须是产生在一定的相关领域内才可以进行断定,否则,相关市场的过宽过窄都可能导致宽泛的市场界定会夸大经营者面临的竞争约束,进而弱化其实际具有的市场力量;狭窄的市场界定又会低估经营者面临的竞争约束,因而高估其实际的市场力量。《反垄断法》第12条第2款中规定,“本法所称的相关市场,指在一定时间内,经营者对特定商品或特定服务采取竞争的商品范围以及地域范围。”此外,我国反垄断法主要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这三种行为采取规制。在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经营者集中等反垄断执法中都会涉及相关市场的界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界定的首要问题就是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是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的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是具有可以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②可见,市场支配地位必须是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内才可以谈及,而这个范围就是相关市场。

其次,对于垄断协议和经营者集中也要认定相关市场。垄断协议的内涵包括两个要素,一是行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实施,二是在行为结果上对相关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③由此可见,在确定垄断协议时,必须先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只有在一个相关市场内,才能判断这两个乃至以上的经营者是否有对特定相关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对于经营者集中,并不是所有的经营者集中都需向反垄断主管机构申报,只有满足一定申报要求的集中才需依法申报。而世界各国立法中普遍采用的申报标准类型也都是在一定的相关市场才能进行界别。比如市场份额标准,即参与集中的企业或集中后的企业在相关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达到一定标准,在实施集中前需要向反垄断当局申报法定事项。④

一般情况下,界定相关市场应从产品和地域两个维度进行,即确定存在竞争关系的产品范围以及这些产品展开竞争所处的地域范围。接下来的两部分将分别从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作分析。

三、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界定

(一)互联网行业特征与传统界定的冲突

1.双边市场格局

为了实现“获得消费者的注意力”的竞争目的,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普遍采用“免费+收费”的定价策略。互联网平台企业向平台一边的市场主体(如网民)提供免费的基础服务和收费的增值服务,向平台另一边的市场主体(如广告商)出售网民的注意力,收取费用。在平台企业这种“交叉补贴”定价策略下,网民付出的成本由“可以客观估计的收费价格”变成了“难以衡量的被迫收看的广告”。在传统单边市场的环境下,衡量不同产品是否应当纳入同一相关产品市场,主要依据的是不同产品之间的“合理替代性”,而价格又是分析合理替代性的一个最为重要的标准。在互联网行业中,一边市场上的“价格”条件并不存在(免费模式),而“收看广告”无法像“收费”那样成为衡量产品合理替代性的标准,由此导致在互联网行业中进行竞争分析时很难直接进行传统意义上的相关市场界定。

2.动态竞争性的市场结构

对于互联网行业,由于“模仿性创新”成本较小、成效快、收益大而被广泛采用,“跟风”现象极为严重,一旦有某个企业在某个具体领域取得成功,短时间内就会有大量竞争者进入该领域,以求分享收益。在这样飞速发展的业务模式和行业发展模式下,产品之间的界限日渐模糊,产品之间的更新换代极快,市场主要竞争者在短时间内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市场进入和退出可能非常频繁,市场结构具有非常的不确定性。想要在如此不稳定的市场结构下划定相对稳定的相关市场,难度异常之大。

3.市场份额认定受到挑战

在互联网行业,市场份额并不是像传统意义上的市场那样可以轻易地得到计算。对于传统市场,商品的销售数量、单价、总额相对来说较易统计。因为其具有双边市场的特征,互联网的网站经营者免费地位一方用户提供产品或服务,鉴于这种免费的经营模式,互联网网站的注册人数与实际使用人数之间会存在很大的数量差,若是使用网站的注册人数来计算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那么极有可能会出现结果失真的情况,因为得出的结果不是真正的市场占有率。

(二)冲突解决办法

鉴于互联网企业实施免费的经营战略,并且技术、创新、质量、服务竞争大于价格竞争,最高院在“3Q”案的终审判决中创造性的提出,对于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可采取SSNDQ的方法进行定性分析。本文认为由于质量下降标准的不确定性以及相关数据的可获得性较弱,SSNDQ方法是否可以准确的界定互联网企业的相关市场值得商榷。在双边市场中,价格水平与价格结构都很重要,问题是这将如何影响SSNIP测试法的实施方式,这个问题类似于应用SSNIP到一个多产品的公司。区分不同群组成员之间交易的平台或交流显著的不同平台是有用处的,例如,在双边市场如信用卡支付系统或网上拍卖平台,不同群组成员间没有实际发生交易,或如在媒体平台交流不显著。对于双边交易(或交流显著的)市场,要收取每一笔交易的费用或双重收费。例如,在信用卡支付系统,可以向持卡人和商家收取每笔交易费用,价格结构决定交易的数量。在互联网经济下认定相关市场,不宜采取单一的分析方法,可将定量分析、定性分析等多种分析方法综合运用到网络经济的相关市场认定过程中。故此,在互联网双边市场下认定相关市场,必须综合运用不同的分析方法,分别考察免费和收费两个相关市场,才能准确地对相关市场做界定,这对于法律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四、互联网行业相关地域市场界定

(一)互联网行业特征与传统界定的冲突

互联网行业与传统行业不同,互联网行业的市场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互联网所独有,二是非独有。第一,互联网独有市场,例如,微博服务、即时通讯、社交网络服务等信息交换类互联网产品市场。这些信息交换类产品,是一组组数据代码,其生产、传播、存储不需要占用物理空间,产品交换也突破了地域因素的限制。第二,非互联网独有市场,比如,在线广告、在线销售等市场;对于非互联网独有市场,如淘宝网、京东网、苏宁易购等上销售的很多传统产品,这些传统产品都可以在传统市场上销售,这时,在互联网销售的产品就与传统市场上的产品形成竞争关系。对于服饰、化妆品、保质期很长的食品等商品,在快递等物流行业快速发展的今天,在没有地域贸易壁垒的情况下,这个相关地域市场甚至可以是全球的,就算有语言障碍、法律因素的影响,该类商品的相关地域市场也该是全国。那么,究竟应该如何划分呢?

(二)冲突的协调

1.信息交换类互联网产品的地域市场界定

对于互联网本身可否作为地域市场界定的范围,涉及如何认知“地域市场”的概念,就是说相关市场界定中的“地域”是仅仅包含实际有形的空间,还是涵盖虚拟的空间。反垄断执法中设定地域市场概念是为精确市场界定,限定竞争者范围。在现实世界中,地域的远近对商品的价格与送达的影响是巨大的,但互联网行业却不存在这么巨大的限制。价格、送达对于互联网行业的信息类产品都不再是问题,这些产品在功能上大多可以相互替代,而需要思考的通常是政策的规定以及语言的限制。互联网信息类产品,如搜索引擎、电子邮件,考虑到语言的限制,该地域市场应是全国性。而对于Facebook等社交网站,因为社交网站在实体企业中没有易于识别的替代品,是互联网独有产品。

2.非互联网独有市场的地域市场界定

对于非互联网独有的,仅仅是在互联网上销售的其他产品市场来说,有必要考虑相关商品的运输成本在产品价格中所占比例。对于传统消费类产品的地理市场,国内市场是互联网企业较适当的相关地域市场。eBay、亚马逊和淘宝之类的经营互联网零售业务或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虽然不能否认网上零售市场具有一定的独特属性,如买方可以对特定的商品进行网络搜索,能得到销售同一商品的卖方的对比等,但是,它们销售的产品或服务无异于传统市场上的产品或服务,因此,由于替代关系的存在,电子商务或互联网零售市场不能作为独立的相关市场。所以,在界定互联网企业的相关产品市场时,要区分互联网独有产品和非独有产品。

五、结语

我们的生活已经离不开互联网,未来关于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案件将越来越频繁。界定相关市场是反垄断的第一步,但是,互联网行业自身的特征给该行业相关市场界定带来较大难度。传统的界定方法不可能直接应用于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的界定,新的界定方法尚未建立,在这样的背景下,根据个案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变通适用传统方法或者进行理论创新是唯一可行的解决方法。

注释:

①华慧. 垄断概念探析[J]. 中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3, 23(01):151-154.

②冯果.经济法:制度?学说?案例[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223.

③冯果.经济法:制度?学说?案例[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216.

④冯果.经济法:制度?学说?案例[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228~229.

参考文献:

[1]冯果.经济法:制度?学说?案例[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2]李虹.相关市场理论与实践[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3]王先林.竞争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4]种明钊.竞争法(第2版)(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时建中.反垄断法——法典释评与学理探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6]李平,郝俊淇.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相关市场界定问题研究——基于“奇虎诉腾讯垄断案”终审判决的思考[J].西部法学评论,2015(4).

[7]丁春燕.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中关于“相关市场”确定方法的完善——兼论SSNIP方法界定网络相关市场的局限性[J].政治与法律,2015(3).

[8]黄勇,蒋潇君.互联网产业中“相关市场”之界定[J].法学,2014(6).

[9]刘大鹏.垄断协议界定的若干问题[J].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1(4).

[10]袁超.互联网语境下相关市场界定之困境与出路探析[J].科技与法律,2013(6).

[11]寿步.互联网市场竞争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J].暨南学报,2012(10).

[12]华慧.垄断概念探析[J].中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3(01).

猜你喜欢

反垄断互联网
中国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政策——互用性、简评与对策
论专利高价许可的反垄断规制
“互联网+”环境之下的著作权保护
“互联网+”对传统图书出版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从“数据新闻”看当前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生态
互联网背景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实施
浅议“区域”的反垄断问题
知识产品搭售及其反垄断规制探讨
评博弈论在反垄断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