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则必陷 为则必辱
2016-05-18德赛
德赛
去年,李克强总理出席国家科技战略座谈会时强调,要“切实管好用好科研项目和经费,防止出现科研腐败。”之所以说这番话,并不是空穴来风。2013年,教育部面向直属高校开展了两批科研经费管理情况专项检查。2014年通报的几起典型案例中,浙江大学原教授陈英旭通过将科研经费划入自己控制的公司,贪污945万余元;山东大学刘兆平通过开虚假发票骗取科研经费341.8万元。两位大学科研人员因套取或转移科研经费,最终沦落到贪污犯罪的地步。当年,头戴“中国最年轻的工程院院士”“中国动物克隆体系创始人”等光环的中国农业大学生命科学研究中心李宁,却因侵吞科研经费被批捕。由此可见,科研经费滋生的腐败让人触目惊心。科研人员理应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是社会良心所在,更是良好风气的标杆。但有相当一批研究人员因为科研资金的使用问题,被查处,教训极为沉痛。原本应是科技进步的推动者,却通过各种形式弄虚作假、中饱私囊,既浪费了科研经费,也恶化了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学术生态,混淆了正确的价值观,阻碍科学研究向创新驱动力的转化,甚至背离科学家应有的良知与责任。由此产生的连锁反应,直接损伤了中国的科研创造力,不利于中国成为“科技强国”。
荀子曰:动则必陷,为则必辱。在科研领域,科研人员是主体,是生产力的代表。科研经费管理的目的在于调节科研生产关系,管理体制适应科研工作的需要,就可以发挥科研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目的是激发和保护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出更多优秀成果。科研经费在手,这就是一种权力,即用钱的权力。是用于科研还是用于自己挥霍,大相径庭的用途决定了该科研人员的人格与品行。同政界里打“苍蝇”抓“老虎”一样,学术科研界也不能放任自由,同样要及时斩断那些伸向科研经费的黑手。
不少专家纷纷撰文呼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科研立法,制定与我国科学研究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使人们有法可依。一方面,尽早发现科研课题立项、科研经费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漏洞,健全经费预算监管机制,增强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另一方面,要加大对科研经费腐败的惩治力度,让那些敢踩红线的违法违纪者付出沉重代价;同时,要健全同行评议机制,增强科研经费使用透明度,创造良好监督条件。打击科研领域里的腐败,制度建设固然重要,但要想铲除腐败赖以产生的根源,道德教育是基础,必须加强科研领域里的道德建设。
钱学森曾说:“我作为一名中国的科技工作者,活着的目的就是为人民服务。”首位获得诺贝尔奖的中国科学家屠呦呦在获奖后说:“这个荣誉属于我、我的团队和整个国家。”曾子曰:“君子苟能无以利害义,则耻辱亦无由至矣。”君子不会因为利益而舍弃大义,耻辱怎么还能滋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