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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2016-05-16于松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6年9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于松

摘 要 文章旨在解决互联网金融在蓬勃发展过程中监管不力导致的乱象丛生问题,避免发生系统性或大面积的金融风险,促进该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保障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文章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及发展状况,分析了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业所面对的相似风险以及自身的特殊风险,借鉴了传统金融业及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和方法,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目标、原则及对策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风险 监管

中图分类号:F49;F832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2013年余额宝的出现,标志着中国正式迈入互联网金融的时代。之后互联网金融的热度不断攀升,上至领导层、监管层,下至学术界、业界甚至普通民众对于这一话题都报以极高的关注。互联网金融具有“长尾”特征,它拓宽了金融服务的受众范围,大量不被传统金融所覆盖的民众也能享受到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到在中国大行其道,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1)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为代表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在国内的迅速发展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技术支持。(2)金融压抑利率非市场化,大众的金融需求没有办法得到满足的金融大环境。传统的金融业如银行,它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一些资质优良、安全性高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而对数量庞大的中小微企业的小额信贷则缺乏热情。(3)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空白。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甚至是世界,都是新兴的行业,使得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得以在监管真空地带蓬勃生长。

1互联网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主要是以下三种模式:

1.1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独立的非金融机构,为收、付款人提供的支付服务,以清偿债务债权关系。支付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而近年来兴起的移动支付则是未来生活和消费的大势所向,谁能在移动支付市场占领一席之地,谁就在互联网金融站稳了脚跟。

1.2 P2P信贷(Peer-to-Peer lending)

P2P信贷是基于特定信息中介,以对等主体之间的直接资金借贷为特征的资金融通方式。它也被称作是民间融资的网络版,在解决我国小微企业及个人融资困难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中国的P2P市场主要有三种模式:“拍拍贷”模式、宜信模式以及红岭创投模式。

1.3众筹融资(crowdfunding)

众筹是发起人以互联网为平台,向网友展示自己的项目并募集资金的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众筹平台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划分为多种类型。与传统风险投资相比,众筹就显得更草根一点、门槛更低一点。它为那些创业者以及有着很好创意项目的人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同时,如果市场对众筹项目筹资反应冷淡,对于发起人而言则应对该项目更加慎重,这其实是获得了一份珍贵的市场调查报告。而且,由于互联网参与者人数众多,还能起到市场宣传和推广的作用。

2013年美国国会批准了JOBS法案,使得股权众筹合法化。但是在我国,由于法律限制,众筹平台大部分都是针对项目融资,股权融资的较少,因为可能会踩到非法集资的红线。但股权融资仍是未来众筹行业做大做强的关键所在。

2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目前,互联网金融在井喷式发展的同时,相应的风险也是如影随行,不可忽略。互联网金融本质上还是金融,所以它不仅要面对与传统金融行业类似的所有风险,更因其互联网属性,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比传统金融风险更隐蔽,传染性更强。

2.1互联网金融面临的与传统金融类似的风险

2.1.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资金运营不善、资金借贷双方一方或双方违约等原因致使无法正常履约到期的债务债权关系,使投资者产生恐慌情绪,从而引发一系列的信用危机。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征信系统并不完善,一些P2P信贷公司为了追求高额利益,增加交易数量,提高收入,简化了借款人的信用审核程序,大大增加了公司所面临的信用风险。

2.1.2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平台在系统上固有的缺陷、管理操作上的疏失等因素带来潜在损失的可能性。在P2P信贷交易过程中,借贷双方的资金是通过P2P平台中间账户实现交易的,即使P2P平台把资金存放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但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并没有权限和义务对资金进行监管,加上P2P信贷公司若无严格的资金保障制度,就容易出现P2P信贷公司业务人员或公司高管挪用客户资金,甚至是卷款潜逃等犯罪活动,给客户带来很大的损失。

2.1.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流动性资金不足所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互联网理财产品负债资产期限的不匹配,可能造成流动性风险。以余额宝为例,它将支付宝账户余额汇集起来,投向储户无法投资的银行间市场,余额宝允许客户随时赎回、交易、消费,但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却存在一定的期限,是容易发生流动性挤兑危机的。

2.2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

2.2.1法律法规风险

互联网金融现在还是一个新兴行业,相关的监管法律法规还处于空白、缺失或不完善状态,现有对传统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对其并不十分贴合,使得行业经济主体的很多行为没有办法得到有效的约束。法律法规风险主要表现在:

(1)目前我国在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以及运营等方面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行业非理性野蛮生长;

(2)目前互联网金融日常监管法规的不健全,使得互联网金融行业违规经营、洗钱、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频现。

2.2.2信息及技术安全风险

技术风险是针对互联网金融安全性而言,相对传统金融机构,依靠互联网信息技术进行金融活动的互联网金融面对着更高的安全性考验。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在着的漏洞及流程设计的不规范不管是恶意外部人员利用病毒或木马等手段对网络系统进行入侵或破坏,还是内部管理人员的故意或疏失,都极易造成客户私人信息的泄露,从而带来相应的风险。

3互联网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与蓬勃发展,真正践行了普惠金融与民主金融的思想,在我国利率管制、金融压抑的大背景下开辟了新兴的融资渠道,促进了小微企业以及“三农”等实体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为我国监管当局带来了更大的挑战。传统金融监管的工作本已十分复杂艰巨,而互联网金融不仅发展时间短加上业务不断创新,需要监管当局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既要保持互联网金融的活力,更要防范其爆发大面积系统性的风险,保障社会大众的利益和国家整体经济的健康运行。

4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4.1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

互联网金融的大混业特征使得难以界定它的监管归属,所以存在着监管主体不明确的问题。若采用多个监管主体的模式,有可能造成监管重复或监管真空,这样既增加了社会的监管成本,也使得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游走于监管真空地带,大打擦边球,使消费者的利益极易受到损害。目前,虽然央行牵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总体办法还在研究中,但央行已基本明确坚持“谁的孩子谁抱走”的原则、进行分业监管,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监管效率。2010央行就规定第三方支付需持牌经营,将其纳入旗下管理。今年初银监会新成立普惠金融部,将P2P划归普惠金融部管理。

4.2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协调性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混业特征,单独依靠某个监管部门的工作,是很难达到防范风险解决问题的。加强监管的协调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加强不同部门监管之间的协调性,包括传统金融监管机构“一行三会”之间的协调,也包括金融监管机构与司法部、工信部、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之间的协调。

(2)加强中央与地方监管的协调性,目前地方金融活动表现得越来越活跃,地方政府也应该在金融监管当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2008年以来,全国省、市两级纷纷建立了金融办,中央统一监管的同时又有地方的区域监管,二者相互结合,能更有效地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工作。

4.3加强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

现在各国政府都非常关注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建设,因为这关系着是否拥有对该行业足够的管理能力。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准入门槛、经营范围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发生系统性风险,将会给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重大的打击。

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完善要注意以下几点:

(1)先制定出一个粗线条的框架,然后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去完善。

(2)在市场准入方面要设立相应的门槛,制定适当的市场准入标准和审批制度,主要是规模准入和技术准入,避免不够规范和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带来风险。2015年3月,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就P2P的监管细则问题召开了会议,拟定将P2P准入门槛设为3000万,也是为了解决之前P2P行业准入门槛过低导致的一边野蛮生长一边倒闭跑路的乱象。

4.4建立严格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机制

信息披露制度在证券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P2P借贷、众筹融资与证券融资都属于直接融资的范畴,但其在信息披露方面目前却是毫无机制可言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在交易中是处于主导地位的,掌握着金融交易的数据,而消费者则处于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的地位,相比于传统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其实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应该更为严格。

互联网金融机构应该及时的向社会大众公布他们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的信息,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可以让社会大众了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并对其进行社会监督,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自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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