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衣库”事件与我国网络舆情治理的新转向
2016-05-14兰甲云曾思怡
兰甲云 曾思怡
摘要:“优衣库”事件治理在我国网络舆情应对治理方式上具有新的意义,微信等移动网络平台成为网络舆情传播的重要平台,构成网络舆情传播的新现象。优衣库事件后,如何快速应对我国网络舆情中的非常态化现象,依法治网。依法主动引导网络舆情主流走向,如何明晰界定区分微信中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界限,注重保护隐私和公共利益达成某种动态平衡构成我国网络舆情日常治理的新转向,成为我国网络舆情治理的新课题。
关键词:网络舆情治理;主动应对策略;新转向
“优衣库”试衣间不雅视频由微信传至微博后,产生了巨大的舆论力量。媒体的跟进推动了网络舆情的发展,该事件也迅速演变成了全民参与的一次较大的公共事件。北京市公安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先于传统媒体主动应对、及时快速介入该事件,开展有效的调查和约谈互联网企业的工作,打破了以往媒体倒逼政府解决网络热点问题的局面,化被动为主动。从2015年7月14日微信传出视频,7月15日视频在网络扩散,15日下午政府职能部门就快速做出反应,对优衣库事件介入处理,7月19日就公布处理结果。快速、准确、主动、高效,依法治理网络舆情,形成我国网络治理的新转向,呈现出了我国网络治理的新气象。
一、“优衣库"事件的网络舆情发展进程与演变机理
2015年7月14日凌晨,一则时间长达1分11秒的“优衣库试衣间不雅视频”首先在微信朋友圈疯传,随后被网友分享至新浪微博,迅速引发网友的集体围观、转发以及对视频男女主角的人肉搜索。
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监测显示,截至7月16日8时,事件相关网页新闻4 030余篇,微信公众号文章近6 000篇。其中腾讯新闻“北京警方调查试衣间不雅视频案”引发6 000余条网民评论,搜狐新闻“优衣库试衣间不雅视频热传官方否认营销炒作”产生近4 000余条网民评论。一天之内,围绕该事件引发的各大品牌火爆营销、木马病毒借机传播以及恶俗话题热炒等问题接踵而至。
1.“优衣库”事件的网络舆情演变进程
“优衣库”试衣间不雅视频的网络舆情爆发看似突然,实际上也经历了一个舆情潜伏期。“使用与满足”理论把受众的媒介接触活动看作基于特定需求动机来使用媒介,从而使这些需求得到满足的过程。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每天出行于忙忙碌碌的社会中,生活压力大,精神压力更大,很多人都疲于应对这种快节奏和压力。网络上的色情内容给精神空虚、思想颓唐的人刺激,而充斥着色情内容的“优衣库”试衣间的不雅视频,正好迎合了众多网民潜藏已久的浮躁的心理需求。所以当该视频被上传至新浪微博后,满足了更多网民的此类心理需求,进而相关信息迅速登上网络热搜榜首位和热门话题行列,搜索量超过600万次,进人舆论爆发期。
7月15日一大早,北京三里屯优衣库试衣间的不雅视频已经在网络上扩散,有关此事件的讨论和图片分享已经难以遏制,舆论开始进入扩散期。腾讯、新浪、网易等网络门户网站纷纷对该事件进行转载报道,这一时期在网络空间里汇聚了大量的网民,就“优衣库”试衣问不雅视频这一议题展开广泛的交流和讨论,网民的关注度、参与度不断提高。
这一时期的网络舆情大致可以归纳为:第一,网友在网上寻求分享不雅视频种子库的言论;第二,网友对视频中所涉及主体身份的剖析,行为动机的猜测和评价;第三,众多品牌公关、段子手围绕优衣库的不雅视频进行营销宣传;第四,对“优衣库”不雅视频事件,是否为优衣库自身策划的一场营销事件的讨论。
7月15日下午,北京市公安局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开始着手处理此次事件之后,关于“优衣库”不雅视频的网络舆论开始收缩,舆论中关于此次事件法律责任的讨论逐步占据主导地位,之前的舆论影响力被削弱,同时网络上也出现了一些影响力较弱的新言论。17日网络出现了女主角跳楼的谣言,引发网友对谣言真相的讨论和窥探他人隐私、人肉搜索等行为的反思,随后又有人出来澄清谣言。18日,有媒体提醒网友优衣库种子视频暗藏木马,收集用户信息。另外,发生在台湾和澳大利亚优衣库门店的类似不雅行为的报道也在网络上流传。
以7月19日,北京警方公布最新的调查结果为节点,网络上关于“优衣库”不雅视频事件的舆论也走向了衰退期。而优衣库方面再发表声明表示,该公司相关负责人不在被调查的五人之中,并再次强调没有利用视频进行营销炒作。7月20日,来自澎湃新闻网报道《优衣库京东店营业1个月后蹊跷关闭,真是淘宝在施压?》开始将舆论关注点转向优衣库的其他方面。21日,多数网络媒体开始纷纷转载该篇报道,或转而评论京东和阿里巴巴之间的商业博弈。
2.“优衣库”事件网络舆情演变的影响因素构成网络舆情传播的新现象
通过梳理“优衣库”不雅视频事件的网络舆情演变进程,我们不难发现此事件是由微信、微博推动,网民参与,政府部门携手媒体扭转网络舆情的一次较大的公共事件。网民、微信、微博和传统媒体、政府部门在“优衣库”事件网络舆情的演变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1)网民的推动作用
1)不良信息的传播者推动舆情畸形发展
并非所有的网上信息都能成为舆情信息,一条网络信息要升华为舆情,其本身必须包含冲突性、典型性和模糊性三个要素。其中冲突性包括:与法律、政策相冲突;与社会道德相冲突,这都是与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相悖的②。从北京警方公布的调查结果看,这段不雅视频由孙某某上传新浪微博。本来两名当事人的行为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不应该被拿来传播和讨论,但是孙某某将这种信息从私人空间传播到公共空间,严重违反了法律、政策,冲撞了社会道德,对现实中的人和社会都产生了负面影响,进而上升为网络舆情。
“优衣库”不雅视频上传到公共空间后,诱发了各种各样的“次生灾害”,推动相关的网络舆情往畸形的方向发展。“优衣库”视频以迅雷不及的速度传播开来,为舆情的升温奠定了群众基础。人肉搜索者把视频男女主角的个人信息在网络曝光,进一步刺激了人们窥私欲,讨论更加热烈。低俗、搭车营销者更是扰乱了网络舆情的真实构成。在事件的发展中,存在信息盲点的地方也出现了造谣者的身影。
2)不良信息的理性应对者为狂欢降温
在“优衣库”事件发生后,有一些网民在传播信息的同时保持着独立思考能力,对信息做出真伪判断,对媒介内容和媒介工具进行理性认知,主要表现为以下五种应对方式:暂时对事件不评价;针对此次事件的法理讨论;对网络恶意营销和网络暴力、网络低俗文化的反思和抵制;第一时间报警引警方介入;对国民性的思考。面对不良信息能够理性应对的网民,能让“魔鬼代言人”机制——舆论的沉默螺旋中一种功能反对机制——起作用,为之前匿名环境中网民的狂热心理降温,进而从整体上创造了一个更加有建设性的氛围,是网络自净中十分重要的一个因素。
(2)微信、微博等移动媒体在舆情传播中形成新的传播现象
网络舆情的信息源通常从商业网站、传统媒体网络版、无线/即时通讯、新型社交媒体四类网络平台中产生。通过梳理“优衣库”不雅视频事件的网络舆情演变进程,我们不难发现作为社交型媒体的微博和微信是此次事件的发生与演变中至关重要的一个因素,形成新的传播现象。
1)微信成为不良舆情的培养皿
微信以强人际关系为主要社交关系的传播具有很强的私人性特点,其封闭性确保了受众与朋友间沟通的安全性。“按住说话”的语音功能让朋友间的聊天更为便捷,图片、表情符号、视频上传功能,让好友间的情感沟通变得更加生动有趣、丰富多彩。但微信即时通讯软件以手机为依托,从而与互联网连接起来,所以微信传播环境中的私人性、安全性也建立在微信好友是否注重保护彼此隐私的前提下。“优衣库”试衣间拍摄不雅视频,本来是当事人在微信朋友间分享的自己隐私,由于孙某某将这份私密的视频上传至新浪微博,进而演变成为一个公共事件,对视频中的男女主角、优衣库和社会,都造成了负面影响。
另外微信这种封闭性的传播特点背后也给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若采取手段对用户私下的聊天内容进行监控,则属于一种侵犯微信用户隐私的行为。但若完全放开不去监管,也难免会有人利用微信去做一些违规,甚至违法的事情。正如“优衣库”试衣间不雅视频刚开始在微信朋友间的传播,只是一种个人的分享行为,腾讯将其排除在监管范围之外,因而这段不雅视频在朋友圈畅通无阻的越传越广,为最后舆论的爆发做了足够的铺垫。
2)微博成为舆论扩散的助推器
微博的传播媒介实现了手机与电脑的结合,打破了移动通信网络与互联网的界限。作为以信息传播为主要目标的公众平台,微博鼓励用户进行信息的转发和分享,并制造出热点话题。但是微博仅仅在信息表达渠道方面实现了部分“去中心化”,但在话语传播方面遭遇了“再中心化”的新循环,形成一种多“中心化”的态势。当热点话题继续发酵,则会形成新的舆论点,进而改变舆论的方向,削弱原有舆论的影响力。
微博传播贯穿了“优衣库”不雅视频事件的发生、发展、终结的全过程,使其成为该事件的第一报道者和突发事件传播强有力的舆论载体。相关的舆论虽然最早在微信上开始流传,但是微博以其裂变式的传播路径,迅速引爆舆论。如:7月15日微博名人伊能静、北京公安、优衣库、侯天旭、余艺等在微博平台上发声,极大地扩展了此事的关注度,引领了网民对此事的关注点。
(3)传统媒体的“溢散效果”与“共鸣效果”,扩大网络舆情的传播效果
“溢散效果”是Mathes和Pfetsh(1991)提出的。当媒介议题由潜伏期与预备期转变成上升期时,主流媒体开始加入报道。他们将这种媒介议题由另类媒介引向主流媒介的议题传布方式称为“溢散”效果。网络上发表的观点、意见、建议为某些传统媒体所转载或重新包装后进行报道,而重新引导网友对议题的热烈讨论,并最终形成舆论的合力。主流新闻媒体的适时介入,也会使网络舆论的影响进一步扩大。
媒体之间也有意见领袖的存在,总是一些媒体最先报道相关的新闻后,其他媒体才跟进,是其他新闻工作者的信息来源与参考框架,具有设定其他媒体内容、解释新议题的功能。这就是诺埃尔一纽曼等人在研究中发现的“共鸣效果”。虽然新媒体在新闻时效性上具有明显优势,但是传统媒体在社会公信力和第一手信息的获得方面仍然具有绝对的优势,在引领舆论走势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优衣库”不雅视频事件于14日凌晨在社交网络上突发,相比之下传统媒体在时效上有所滞后,但是传统媒体却具有放大效应和舆论引导力。16日,两篇标题为《试衣间不雅视频当事男女遭人肉或均为大学生》和《网信办就不雅视频疯传约谈腾讯新浪负责人》的新闻由《京华时报》刊登后,被各网站转载,引发网民对此事件的进一步思考。
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快速介入及时处置“优衣库"事件,形成网络舆情治理的新转向
1.积极调查事实,及时疏导舆论,形成新的网络舆情引导转向
以往的网络突发事件一般是在网络上被热烈讨论,引发主流媒体关注后,倒逼政府出面解决。如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中,从舆情应对的效果来看,卫生部门、质检总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虽然处置方法没有问题,但是一个“慢”字却将预期的功效大打折扣;2010年江西宜黄强拆事件中,宜黄县官方政府转嫁责任的话语表明宜黄县官方一直处于一种官方体系,并未与民间意见形成呼应;对于2011年的“7·23”甬温线特别重大交通事故,《中国社会舆情年度报告(2012)》指出:“对动车事故的社会评价是重大、闭塞、紧急、特大、惨重等贬义词”。
这一次政府的反应赶在主流媒体之前,无论是公安部门还是网管部门反应都非常迅速,而且态度明确,在第一时间各司其职。7月14日晚,不雅视频在微博、微信上“病毒式传播”。北京市公安局很快通过官方微博“@北京平安”分别于15日12:11,7月19日20:19告知警方已经介入调查和初步调查结果。当时这两条微博转发量分别达到了5 189次和10 004次。包括中国青年网、新华视点、新华社首都快讯等媒体微博转发。官方言论在微博及时、裂变式的传播速度下,迅速抢占了网络中的话语权,防止了不良网络舆情的进一步扩大。
2.实现依法治网。营造严肃的舆论环境,形成网络舆情治理新的法治化转向
过去,依法治网的理念淡薄,且相关的法律缺失。一些职能部门通常反应迟钝,相互推诿,甚至等到事情闹大了才不情不愿的出面解决,而且方式往往简单粗暴。政府在处理这次优衣库事件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不给别有用心的推手以任何炒作的机会。职能部门的敢管、善管成为了这次网络治理行动中一个突出的特点。另外,治理的对象也十分明晰,不仅限于不雅视频的发布者,还包括主要传播者和相关责任网站等多个对象。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条(五)项规定,互联网领域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有三种形式,其中就包括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影片、音像、图片,即在互联网上利用制作、复制、刊载、发送邮件等形式散布淫秽影片、音像、图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该视频的发布者、主要传播者和相关责任网站是否已经涉嫌犯罪都是有法律依据可循的。
3.整合联动综合治理,实现新的网络舆情综合治理转向
我国的网络管理由于过去体制原因,造成“九龙治水”的局面。习近平在对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明确表示:“面对互联网技术和应用飞速发展,现行管理体制存在明显弊端,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权责不一、效率不高。同时,随着互联网媒体属性越来越强,网上媒体管理和产业管理远远跟不上形势发展变化”。
此次优衣库事件中,形成了北京公安部门率先介入调查,国家网信办及时联动合作,督促以新浪、腾讯为代表的网络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最后政府及时在自己的官微“@平安北京”上发声,并联合传统媒体,引发新媒体共鸣的整体联动的局面,引导舆论走向理性。在这种“网上”与“网下”,多种社会力量的联合治理下,关于“优衣库”试衣间不雅视频的网络舆论,不到一天的时间就由狂热走向理性。这是政府在网络突发事件治理里程中的一个较为成功的案例,对以后的治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优衣库"事件后。我国网络舆情治理的新转向
1.快速应对网络舆情中的非常态化现象,依法治网,引导网络舆情主流走向
(1)及时界定网络暴力的相关责任者,及时惩戒违法犯罪者
网络暴力是指在网络场域发表具有攻击性、侮辱性的言论、图片、视频,通过人肉搜索揭露当事者的隐私,对未经证实的信息进行先入为主的道德评判,甚至介入现实,侵犯当事者人格权益的网络失范行为。网络暴力侵犯了民众基本权益,异化了网络自由表达权,绑架了新闻舆论,十分不利于网络舆情的健康发展,值得引起网络舆情治理主体的重视。
依照我国法律法规,提供网络下载或者链接的视频传播者,应承担传播淫秽物品的惩罚,如果还出售的,则可能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363条)。情节轻微的传播行为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进行行政处罚。对于造谣者,根据我国在2013年9月10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承担其法律责任。如果是通过非法手段进行人肉搜索行为,那么也触犯了2014年10月10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2)企业的网络事件营销要划定底线与红线
网络事件营销是企业通过主动策划或者借势利用具有名人效应、新闻价值以及社会影响的任务或事件,通过网络发布,吸引媒体、社会和网民的兴趣与关注,以求提高企业或产品的知名度、关注度、树立品牌形象,并最终促成产品销售的传播行为⑩。网站上的新闻、论坛中的话题、贴吧里的跟帖、博客里的评论、邮箱中的信件……都成为了扩大网络事件影响范围的途径,使网民不知不觉中成为事件的传播者。虽然这种网络事件营销很大程度上对网民是一种注意力和观点的绑架,但对于企业来说做得好,不失为一种高明的营销策略,具有显著的经济价值。
但是企业在逐利的过程中,还应该保持一定的公益性。那种借负面事件进行低俗营销的行为不仅对事件的解决起到阻碍作用,而且还混淆了视听,不利于凸显真正反映民意的网络舆情。对于企业来说,即便因此获得了经济回报,可也损失了自身的社会形象,得不偿失。在网络突发事件中,借不良事件开展搭车营销的企业也应该被约谈或罚款,促使企业自觉保证网络营销行为的底线。
(3)依法推进司法公开
仅“优衣库”这一事件就已经涉及了许多网络法律,这对于我国网络司法来说既是一个挑战也是一个机遇。挑战在于我国针对网络的法律是否完善,能否恰当地给予相应的法律处罚,实现有法可依,司法公正。机遇在于这也是一个网络法律自我完善和在民众中普及的机会。传播技术的革命使得一种新的社会结构——“共景监狱”成为当下的传播模式。“共景监狱”是一种围观结构,是众人对个体展开的凝视和控制。他们之间信息分配已经比较对称了,管理者在信息资源把控方面的优势已经不复存在,人们在“交头接耳”中沟通着彼此的信息,设置着社会的公共议程、质询、甚至嘲笑处于公共视野之中的领导者或媒体@。所以,在这种传播背景下,在法律允许的部分与媒体合作,实现司法公开,用可靠法律的证据说真话,不能公开的部分给予法律依据,才能最终澄清事实、舆论反转。让网民在耳濡目染中体会国家依法治网的决心,了解法律在网络中划定的界限,才能实现网民的知法、懂法、守法,这比宏大的普法宣传更能让法律知识成为民众的常识。
2.在网络快速移动化、移动网络构成主流交际平台的时代,迅速提高政务微信的运营品质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将“政务微信”作为与“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府网站”并列的第三种政务公开的途径。全国政务微信总量近6 000家,微信公众平台已经覆盖从中央部委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从地县到乡镇的所有行政级别,其中区县级以下行政级别的政务微信数量最多,占75.93%。我们认为,政务微信在成为移动网络新转向的同时,我们仍然要注意不断改进、不断完善。
(1)建立完善的政务微信运营团队
通过调查发现,虽然各级党政部门对政务微信的发展比较重视,然而从客观投入上来看明显不足。调查显示,政务微信的运营维护人员为1人的占34.65%,2-3人的占38.61%,4人以上的仅占20.79%,没有专人维护的占5.94%。此外,调研中发现,政务微信运营人员一般身兼数职,缺少专人运营。从每年投入政务微信的专项经费来看,没有专项经费的占42.57%,1-5万的占23.76%,1万以内或5万以上的分别占16.83%。所以,要提高政务微信的运营品质,还必须从财力给予支持,建立专业的微信运营团队。
专业的政务微信团队不仅只是及时更新政务微信的内容,最重要的是从政务微信的实际应用中积累经验,对微信的传播规律进行学理的研究和总结,在此基础上建立适合本部门政务微信发布制度,使之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另外,还应该形成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为统筹,以公安部的政务微信为主体,其他部门政务微信为辅助的微信监管体系,实现体系内的信息互通,策略共享的局面。
为提高政务微信运营品质和节约成本,也可以尝试将本部门的政务微信的运营业务外包到具有成熟微信运营经验的官方媒体。
(2)政务微信要科学互动
政务微信优于传统大众传播媒介的特点是“点对点互动”和“朋友圈二次传播”,整个信息传播过程具有非常明显的“人际传播”特征,传授双方反馈及时,互动频繁,但是当前政务微信平台缺少互动的现象大量存在。政务微信应结合部门自身的政务流程,协同政务资源,实现微信平台线上资源和职能部门线下资源的高效互动;同时注重互动功能的开发和利用,通过配置关键词回复、菜单查询等功能,帮助用户主动获取信息,采取智能回复和人工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回应公众咨询。其二,各级政务机构应理性评估自身职能与各类新媒体平台的适配性,构建高效合理的政务新媒体联动平台,将政务微信的运营纳人整个政务新媒体矩阵管理中,基于微信平台的传播特点,对政务微信进行差异化的功能定位。其三,政务微信应注重利用运营数据和民意调查,了解目标用户的真实诉求,提供有针对性的精准服务,提高信息推送、政务服务与用户需求的契合度。
3.明晰微信中的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的界限,注重微信的隐私保护与公共权益保护
(1)明确界定与区分微信公众帐号中的公共空间与私密空间
微信公众帐号是一种自媒体平台,只要通过审核,任何成年人都可以建立公众帐号,它开启了一种新的网络大众传播模式。微信公众帐号虽然相比于微博更具有私密性,但是相比于微信点对点的关系,微信公众帐号更多的是基于一对多的关系。也就是说只要其他用户想要关注某个微信公众帐号,便可实现即搜即用,不需要得到微信公众帐号所有者的许可,而且一个微信公众帐号关注者的数量也没有上限。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微信公众帐号属于一种默认的公共传播空间。微信5.0版本中的微信公众帐号开始被划分为服务号和订阅号,订阅号还是以接受信息为主,而服务号则成了一个获得私人服务的平台,可以获得客服在线服务,实现了大众传播与人际传播交叉融合。而关注度高的订阅号、服务号就相当于微领域中的意见领袖,对舆论的汇聚与发展会产生重要的影响,是应该予以适度监管的。
随后微信推出的公众平台企业号是微信为企业提供的移动应用入口,它主要帮助企业、政府事业单位及组织实现生产、协作及运营的移动化,旨在帮助企业建立员工、上下游供应链与企业IT系统间的连接。只有企业通讯录成员才能关注,确保了企业信息安全。从这个意义上看,微信企业号的信息传播就会很可能涉及商业秘密、政府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团体组织的工作机密,对于非企业通讯录中的人不但不具有开放性,而且更加强调信息的保护,属于一种团队内部的私密传播空间,那么监管在这里就应该止步。但也并不意味着不作为,可以从企业号申请认证上进行严格把关,防止一些非法团体假冒企业之名,在微信企业号中聚众进行不符合规范的传播活动。
(2)明确与区分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中的公共空间与私密空间
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构成“公开”的标准。但是,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只要使家庭成员和经常交往的朋友圈子之外的不特定多数人能够阅读、欣赏或以其他方式感知作品,就构成了公开传播。之所以要排除“家庭成员和经常交往的朋友圈子”,一方面是因为这个圈子之中的成员相互之间非常熟悉,在该群体之中,对作品的使用属于私人交往的手段,其影响也仅限于该群体内部,法律没有必要加以干预。
(3)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的隐私权保护与公共权益保护
微信虽然主打熟人社交,但是其中的成员构成还是极其复杂的。微信“摇一摇”“附近的人”“漂流瓶”等为微信导入陌生人打开了方便之门。同时,在加入某一特定的“群”或被“拉”人“群”时,并不需要经过“朋友圈”中全部或多数人的同意,这样的话,就并非圈中人人都是“家庭成员和经常交往的朋友圈子”,那么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在许多情况下并非一个私密的空间。
另一方面是因为其中人数非常有限。但微信群、微信朋友圈中好友数量不是固定的。调查显示,通讯录好友人数在500左右的微信用户占受调查人群的2成,通讯录好友人数在200左右的占7成,超过1 000的占2%。微信团队设定微信中好友上线为5 000,这并不意味着低于5 000好友的微信用户的传播行为,不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微信好友之间裂变式传播,也会具有惊人的传播力。当微信用户具有较多数量的好友,其微信好友的好友数量也比较多,就有可能形成多个微领域的意见领袖共同发声,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微信用户在微信群、朋友圈的传播行为就构成一种公开传播的局面。微信中好友数量较多的用户就是一个个关键的传播节点,究竟哪些微信好友大户需要被监管部门默默关注,还需要从技术上和实践上总结得出。
认定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中信息的传播是否属于公开传播或私密传播,还应该看该信息传播的范围。对微信中具有较多好友数量的用户进行管理,可能最终会衍生出小群体的发散式传播,依然可以实现较大范围的信息辐射,这就需要对关注程度较高的信息给予重视。虽然微信前端不具有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的次数统计数据显示,但是对这类数据在后台进行统计对于发现、及时追踪舆论热点具有重要意义。这样才能在发现舆情异常转化的时候,迅速的采取行动遏制。
(责任编校:文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