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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慈善法开拓创新谱华章

2016-05-14苏红

慈善 2016年4期
关键词:慈善会中华慈善总会会长

苏红

2016年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作为中国第一部慈善法,该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实行。慈善法的出台,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慈善法的实行,将开启中国依法治“善”的时代。

在短短的三个月时间里,围绕慈善法各方纷纷发声。有专家学者和慈善组织的领导,对慈善法进行解读和解析。各地慈善组织也纷纷学习慈善法,对其内容有了越来越深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各地慈善组织要进入到深层次的研读和结合具体工作贯彻执行阶段。2016年6月7日,为了慈善会系统内的各地慈善组织能够更好地认识理解和贯彻执行慈善法,中华慈善总会特别举行了“学习贯彻慈善法培训班”。来自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部分地市慈善会的慈善组织代表共计400余人齐聚宁波参加培训。

培训会空前盛大,内容丰富详实,分量厚重。培训会由中华慈善总会秘书长边志伟、中华慈善总会会长助理陈砚秋主持;浙江省政协常务副主席、浙江省慈善总会会长陈加元致欢迎辞;中华慈善总会会长李本公发表讲话;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党委书记刘忠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共管理系副主任杨思斌教授对慈善法进行了解读;浙江省慈善总会副会长李刚、湖北省慈善总会秘书长谭光华做了经验介绍;中华慈善总会常务副会长王树峰做了会议总结。让400多位慈善组织代表享受了一场饕餮盛宴、精神大餐。

下面将学习贯彻慈善法培训的精神内容简单概括总结,以便大家学习参考。

中华慈善总会会长——李本公

李本公会长指出,慈善法出台以来,各地慈善组织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学习。在此基础上,各慈善组织应进入深层次的研读和结合具体工作的贯彻阶段。李会长主要从两个方面谈了如何认识慈善法和如何贯彻慈善法。

第一,慈善法是以法律的形式把正能量和主流思想确定下来,建立了中国特色慈善事业的法律主体框架。慈善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进入全面法治时代,大大有利于中华慈善总会和全国慈善会系统的发展。

第二,慈善会系统要忠于法律,认真学法执法,做依法开展慈善的模范。李会长强调,慈善法有很多制度创新和更加严格的制度和规定,需要结合慈善会实际情况深入研究,从思想上、工作上适应法律的规定,做到既要按照慈善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又能依据慈善法的制度创新去大胆开拓。特别要高度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积极拓宽眼界扩大慈善内涵;研究、试行慈善信托;积极拓宽合作领域、扩大合作对象群体;高度重视项目协议的起草、推敲和审议;努力使慈善法的各项具体规定在慈善会系统落地。

此外,李会长还提到了慈善法规定的捐赠人有关的查询和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权利;志愿者实名登记、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评价以及意外保险;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一些问题的指导意见和看法。

最后,李会长强调,学习慈善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把慈善法学习好贯彻好也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关键是要起好步。慈善法的出台标志着慈善事业进入了一个依法治理的健康发展时期。李会长呼吁大家共同努力,认真学习,学以致用,开辟全国慈善会系统快速发展的新局面。

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党委书记——刘忠祥

刘忠祥书记从《慈善法的制度创新》的角度深度解析了慈善法。他认为慈善法有十大制度创新:

第一,界定了“慈善”,使“慈善”与公益并行不悖;第二,明确了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和设立程序,“双重负责”的大门被叩开;第三,公开募捐资格从身份确认到资格许可,打破终身制;第四,创立“慈善信托”,使“慈善信托”得以落地;第五,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的规则,更符合慈善组织多样性的实际;第六,整合信息平台,提升了信息公开的效率;第七,企业捐赠年度结转,促使大额捐赠增多;第八,明确行业组织的法律地位,促进行业自律;第九,明确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进一步推动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发展;第十,年检改年报,提升慈善组织的自主性。

刘忠祥书记对慈善法做了一个基本定位,他表示,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是慈善全环节的法律,兼具组织法、行为法、促进法;是慈善组织法、是慈善组织的行为法;是《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升级版。慈善法的制度创新,对政府、慈善组织、社会公众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由于法律位阶比较高,必将促进慈善事业特别是慈善组织健康发展。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共管理系副主任——杨思斌

杨思斌教授着重从法学的角度,通过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的方式,详细讲解了如何运用法治思维运作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法治思维是符合法治精神的思维模式即以合法性为出发点,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按照法律逻辑和法律价值观思考问题的思维模式。杨思斌教授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解读。

一、法治思维与慈善活动。杨思斌教授指出要用法治思维开展慈善活动就要守住合法性底线、明确公权和私权的界限、以权利和义务为线索、运用法律逻辑(概念、原则、解释、推理等)分析问题、遵循正当程序、遵守法律规则(合同或协议)。

二、慈善组织制度。主要从慈善组织的内涵与外延、慈善组织的登记和认定、慈善组织的治理、慈善组织的财产几个方面对慈善组织的制度进行了解析。

三、慈善募捐与捐赠。杨思斌教授阐释了定向募捐的要求、公开募捐资格、公开募捐方式、互联网募捐规范、慈善捐赠与慈善募捐和民事赠与的区别、慈善捐赠客体等问题。

四、慈善信托。杨思斌教授从其概念、意义、如何设立等角度进行了解析。他指出,慈善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慈善信托能为慈善事业带来一定影响:慈善信托使捐赠人的权利与地位大幅提升,将会导致大量的捐赠人选择慈善信托。委托人捐赠后的财产被固定化,具有独立性,是一个新的法律工具。慈善业引入一匹黑马——信托公司。如何设立慈善信托:1.签订信托文件;2.履行备案程序;3.慈善信托的受托人;4.信托检查人。

浙江省慈善总会副会长——李刚

浙江省慈善总会副会长李刚介绍了浙江慈善工作近年来运用市场理念开拓创新的做法,理念更新推动创新实践,慈善工作呈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良好局面。在“十二五”期间,浙江省慈善总会以抓基金、抓基层、抓基础为切入点,克服种种困难,积极推进理念、劝募、服务、管理、激励等方面的创新实践,努力打造慈善品牌,不断提高社会公信力,慈善事业取得了丰硕成果。

李刚副会长还提出将以需求为导向、市场为平台,强化创新实践,拓展工作领域,推动劝募市场化,努力打造“现代大慈善”的发展目标。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到以下几点:理念创新,解读慈善法,坚持“大慈善”发展导向;信息化创新,推动互联网+慈善,大力发展小额劝募;劝募创新,购买政府服务,探索股权、房产、知识产权等捐赠;救助创新,推进精准扶贫,切实提升应急救援能力;义务工作创新,拓展服务领域,不断提高义务工作社会影响力;组织管理创新,强化能力训练,进一步完善监督激励机制。

湖北省慈善总会秘书长——谭光华

湖北省慈善总会秘书长谭光华介绍了湖北省慈善总会在“建制度、搭平台、抓服务,努力实现慈善工作的规范透明”方面的努力,并介绍了互联网时代如何运用互联网思维做好慈善服务与创新。

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控措施,做慈善法眼中的“三好学生”。

二、加强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公开,做慈善法眼中的“透明法人”。1.捐赠善款全流程公示;2.捐赠档案全记录保存;3.捐赠项目全方位监督。

三、加强活动策划,拓展宣募空间,做慈善法眼中的“服务明星”。1.脱贫攻坚,慈善助力,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2.助医助学,轻松众筹,服务困难群众迫切需求;3.上下联动,团结草根,服务会员及志愿者团队。

中华慈善总会常务副会长——王树峰

中华慈善总会常务副会长王树峰做了培训会总结。王会长讲到,会议紧紧围绕慈善法解读,并结合慈善会自身特点,深入研究新形势下依法行善、依法创新的重要举措,取得了重要的成果。他强调,全国慈善会系统要继续持久深入地学习领会慈善法;要以慈善法为依托,规范与拓展慈善工作;要勇担重任,积极组织宣传慈善法精神,将本次培训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下去。

此外,在培训会上,各地慈善组织代表积极提出问题、发表看法,体现出学习慈善法的积极热情和饱满精神,切实体现了促进交流、增进共识、共同进步的培训初衷。参训人员纷纷表示通过此次培训更加深刻理解了慈善法,进一步增强了学习宣传好慈善法的信心,为贯彻实施好慈善法奠定了理论基础。

一场关于学习贯彻慈善法的培训圆满落下帷幕,但慈善组织和慈善工作者学习进步、积极进取的热情不会落幕。这是一个结束,又是一个新的开始,慈善组织和慈善工作者又将踏上征程,他们将带着爱心、诚心、信心、恒心为慈善事业的美好明天努力拼搏、勇往直前。相信在有法可依的依法行善、依法治“善”时代,慈善事业将会健康发展,谱写新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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