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社会治理、社会冲突与社会维稳的共变性
2016-05-14杨学明阮殿华
杨学明 阮殿华
摘要:不可置否,有关“社会治理”的研究由来已久,但直至十八届三中全会才将这种研究推向高峰。一时间,社会治理成为学术界的热点话题,与之相关的研究如雨后春笋般涌现。随之而来的是,多样化的论点充溢着学术界。然而,本文认为,谈社会治理,将不可避免地论及社会冲突与社会维稳。根源在于,三者间具有共变性:社会治理理念决定社会维稳机制的类型,社会维稳机制的类型反映社会治理理念的合理性;社会维稳机制的类型影响冲突事件的治理功效,反之,社会冲突事件的性质决定社会维稳机制的适应性;社会冲突事件的治理功效将改变行动者的思维方式,不断创新治理理念,并通过社会维稳机制反作用于自身。不言而喻,社会维稳是社会治理与社会冲突的中介变量。
关键词:社会治理;社会冲突;社会维稳;治理功效
中图分类号:D631.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2-0123-01
“社会治理”一词古已有之,然而,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才纳入我国行政管理理念之中,意指多元主体参与社会管理的行动过程。此理念的采用是导致我国行政管理机制转型的重要原因,随之而来的则是社会维稳机制地优化与变迁。社会维稳,就是所有涉及社会稳定的风险要素的总和,其外延是维护社会稳定运行的所有方面,既有宏观的结构失衡,也有微观的突发公共事件。①简而言之,社会维稳就是解决社会问题,缓解社会冲突,促使社会持续发展。那么,社会维稳机制就可以理解为是因社会主体参与解决社会问题,而构成的社会机制。该定义中,最关键的概念是“社会主体”,社会主体的参与数量及方式决定了社会维稳机制的类型。回顾“社会治理”的含义,不难发现二者都强调“社会主体”。区别在于,“社会治理”中的主体是“多元主体”,“社会维稳机制”中的主体则是变动的主体,体现了由“一元主体”向“多元主体”转变的过程。显而易见,社会治理与社会维稳是紧密联系的概念体系,二者具有共变性,“社会维稳机制”也将随着“社会治理”理念地革新而发生转变。
20世纪90年代,为了促使政府治理模式与社会环境呈最佳适应状态,西方国家“新公共服务”理念所主张的开放、参与、合作、共赢、公民参与的多元治理新模式引起广泛关注,并传入中国,影响我国的行政理念。于是,前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的讲话中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的主张。到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采用“社会治理”一词替代“社会管理”。受“新公共服务”理念的影响,我国政府的治理模式逐渐由单向管理向参与、合作、协商治理的创新转变。在此基础上,社会维稳机制发生转型。唐均指出,我国的社会维稳机制主要经历了三次转型:“大维稳”模式,“政府主控型”的社会维稳;“小维稳”模式,“政府主持型”的社会维稳;“适度维稳”模式,“政府主导型”的社会维稳。
实质上,社会维稳机制的存在主要是为了避免或治理社会冲突事件。社会冲突则是人与人、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间为了某种目标或价值观念而相互斗争的方式和过程,②是危及社会稳定、和谐的风险要素。社会要想实现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目标,就必须要规避此种风险。基于此,可通过社会冲突的治理去衡量社会维稳机制的功效和适应性,避免“空巢机制”的出现,即剔除“无能”或“负能”的社会维稳机制。由此可见,社会冲突问题的治理程度决定着维稳机制的生命周期。
然而,社会治理的方式与功效却因社会冲突的性质而有所差异。因此,社会维稳机制的创制必须将社会冲突的性质作为主要的考量因素。科塞受到齐美尔“作为手段的冲突”和“作为目标的冲突”地启发,将社会冲突区分为现实性冲突和非现实性冲突。现实性冲突指“那些由于在关系中的某种要求得不到满足以及由于对其他参与者所得所做的估价而发生的冲突,或目的在于追求没有得到的目标的冲突”。③现实社会中,稀缺资源的存在,致使每个社会系统中都内含着现实性冲突的原因,当社会成员的要求和期望与实际获得结果发生冲突时,现实性冲突就会爆发。但是,此类型的冲突仅仅被当做是一种手段,不囊括表达敌意、情感宣泄的功能,社会维稳机制可通过寻求几种功能替代的手段予以解决。只要竞争、合作、顺从、顺应等替代手段能实现同样的目标,那么,社会冲突就可以规避。非现实性冲突,意指冲突中“至少有一方是为释放紧张状态的需要”而发起冲突的行为。在此,冲突是行为的最终目的,任何替代性的手段都难以实现释放紧张情绪的功效,“满足感产生于进攻行为本身”,除非进行目标替换。所以说,针对非现实性冲突,社会维稳机制可以发挥“安全阀”的功能,通过目标替换,转移紧张情绪,暂时性的抑制社会冲突。显而易见,“安全阀”仅仅是“在不毁坏社会结构的前提下,使敌对情绪得以释放出来,以维护社会整合”的制度,无法根治社会冲突。对此,科塞认为,“没有解除或只是部分的解除紧张状态的积聚,会导致社会结构的僵化并造成毁灭性爆炸的潜在可能性。”④暂时性的排泄、转移紧张、敌对情绪,从某种程度上说,有助于维护社会系统地整合,为维稳机制彻底解决非现实性冲突赢得时间。那么,社会维稳机制该如何根治非现实性冲突呢?将非现实性冲突转入或转嫁到现实性冲突之中。事实上,当自由表达公开对立被视为危险和不应该时,非现实性冲突和现实性冲突是混合在一起的。然而,无论是现实性冲突、非现实性冲突,还是二者的结合,社会维稳机制只有解决好与之相关的问题,并实现自我满足和释放紧张情绪,才算是最优的维稳机制。至此,社会管理者可清晰的探知不同社会维稳机制的治理功效,进而转变自身的治理理念。
注释:
①唐钧.社会维稳的风险治理研究[J].北京:教学与研究,2010(5).
②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第138页.
③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M].孙立平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第35页.
④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M].孙立平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第33页.
参考文献
[1]唐钧.社会维稳的风险治理研究[J].北京:教学与研究,2010(5).
[2]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第138页.
作者简介:杨学明,云南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2014级社会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组织社会学。
阮殿华,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4级行政管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府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