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法律问题研究
2016-05-14张凯南
【摘要】本文通过对P2P网贷平台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进而分析我国当前P2P网贷平台的现状,并对其进行风险防范提示,以期帮助完善我国的P2P网贷平台制度。
【关键词】P2P 网贷平台 法律问题
P2P,即peer to peer,意思是“个人对个人”。P2P网贷,又称网络借款,是指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具体来说,就是投资方和贷款方通过P2P网贷平台这个中介,在网上协商一致从而达成包括借款金额、借款利息、借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的借贷合同,并通过网络完成认证、交割和清算等步骤,从而实现信用借贷的一种方式。
网络信贷始于英国,之后便以其强大的生命力蔓延到了美国、德国等其他国家。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国民的收入水平日益增加,资本的供求市场也愈加繁荣。部分经济水平较高的国民希望通将自己手中的余钱通过投资,从而取得一定的回报。另一方面,很多需要贷款的企业和个人则迫切想通过融资来更迅速的获得发展资金。所以,P2P网贷平台自然而然被引进我国并得到了迅速发展。
在传统的P2P模式中,网贷平台只为投资方和贷款方提供信息交流互换、信息价值认定以及其他的有利于交易完成的服务,而不去实质性的参与到投资方和贷款方的利益交换之中。投资方和贷款方双方直接进行交易,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网贷平台的收入则是来自投资方和贷款方向其缴纳的手续费。
但是,随着业务量的不断增加,各P2P平台所做的业务种类出现了很大的变化。为了更好的激发投资人的热情,大部分平台除了发布借贷信息,还提供借款人资质审核、投资人投资担保等服务。
以现在的发展状况来分析,P2P网贷平台似乎增加了一种居间服务的性质。从权利义务的角度来说,投资方和贷款方与网贷平台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由平台帮助投资方和贷款方完成借贷法律关系,从而向双方收取手续费。由于提供的是有偿服务,网贷平台有义务要求贷款方提供的资料应当真实,并且有权利对资料进行审查和披露。如果贷款方到期还不偿还借款,作为居间商的网贷平台应该催促贷款方尽快还款。
但是,在利益的面前,部分网贷平台公开承诺为自己给贷款方提供担保,部分平台则自己设计各种理财产品让投资者选购,更有甚者,部分平台竟然作出了“借款不还,平台支付所有本息”的承诺,以保障投资方的利益不受侵害。由于各网贷平台许下了各种高额利息汇报的承诺,让投资人往往深陷其中。然而,平台存放的资金终归不是无穷的,如果贷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或者利用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投资方很有可能血本无归,一旦有了大量的兑付要求,各网贷平台没有足够的资金来应对。另外,部分自己设计运营理财产品的网贷平台,如果运作不恰当,很有可能会以涉嫌非法集资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故,为了更好的保护投资方和贷款方双方的切身利益,笔者提示下几点风险防范建议,希望投资方和贷款方在借贷过程中予以防范。
一、洗钱的风险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协助资金转移等行为的,构成洗钱罪。网络借贷的资金不在银行监管之下,而P2P网贷平台一般只对贷款方的资金用途进行审查,无权审查投资方的资金来源,这样就形成了一条隐蔽安全的洗钱通道。
所以,P2P网贷平台应加强对其交易的监控。一是在贷前对对款方进行严格审查;二是要对贷后的资金进行追踪管理;三是积极构建数据库,这样就能更好的保管客户的详细资料和交易的打款记录,以便诉讼使用;四是搭建交易监控系统,对异常的大额交易进行自动筛选,有需要的话要报公安机关予以备案核实。
二、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财物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果主观上具有“占为己有”的故意,则构成职务侵占罪。在P2P网贷平台的交易中,资金会在打款过程中沉淀,而不是直接进入投资方和借款方的账户中的。实际上,这些巨额资金都在网贷平台的控制之下,如果平台工作人员被资金所诱惑,从而挪用资金,侵害投资方和贷款方的利益。故P2P公司应该将自己结算业务交由银行负责,以此来保证资金安全。
三、网贷平台如实报告的风险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网贷平台与投资方和贷款方双方各自都构成了居间合同的关系,如果投资人由于网贷平台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关键信息而遭受财产损失的,该平台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网贷平台应当首先将贷款方的详细情况核实清楚并如实向投资方披露,才能真正的降低风险。
四、贷款方违约的风险
由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个人信用报告仅限于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消费者使用,而目前没有包括P2P网贷平台。所以,网贷平台在对贷款方进行个人信息查询及信用评价时,只能依据贷款方自己提供的身份证、收入证明、消费记录等信息,而这些信息又很容易造假;亦或是即使贷款人提供的这些信息都是真实的,也不能仅依据这些对贷款人的信用进行评价。
要将网贷平台发展的更加健康,一方面应该将P2P网贷平台纳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将贷款人的个人信息收纳整理分类,并且制定行业内的统一标准。另一方面,各网贷平台之间应该实行信息共享机制,互相分享信息,尤其是和名单信息,并且对信用等级低的贷款人进行贷款限制甚至是禁止对其放款,从而减少贷款方的违约风险。
五、投资方和贷款方的隐私风险
网贷平台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不得不对将以双方的个人身份、财产状况、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详细了解,如果该平台被电脑黑客黑掉,则双方客户的信息就会泄露或者丢失,投资方和贷款方的个人隐私就会受到侵犯。另外,部分平台的工作人员为了获取利益,将客户的个人信息进行兜售,这也侵犯了客户的私人信息。
为了让客户的隐私权得到安全保障,网贷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客户的私人信息予以保护,将客户信息的使用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不得为了牟利而将客户的个人隐私出卖。对此,网贷平台应该对自己的网站维护给予大力的资金投入,加强网站的安全建设,从而保护客户的私人信息。
参考文献
[1]李晨文.论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对策[D].山西财经大学,2014.
[2]林蔚.完善P2P网贷平台风险防范的法律思考[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15.
[3]帅青红.P2P 网络借贷监管的博弈分析[J].四川大学学报,2014(4).
作者简介:张凯南(1991-),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2014级经济法专业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财税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