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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的经济学分析

2016-05-14林鹤

时代金融 2016年5期
关键词:经济学

林鹤

【摘要】本文运用法律的经济学分析,从合同的违约情况出现的原因作切入点,通过预防违约发生的措施,即从不同角度增大违约成本,包括通过声誉机制中采取信息披露的提前预防,和对违约受害方进行赔偿来对违约活动进行补救,以及防范措施的成本增加三种方法,运用一系列相关经济理论,结合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详细的阐述。笔者主要从经济学中理性人的角度思考,通过对违约成本效益的对比分析,并考虑现实中法律约束的相关规定,综合权衡对社会各方面造成的影响,从违约和守约的博弈中,得出守约的最终结果。

【关键词】合同违约 经济学 声誉机制 违约赔偿 卡尔多—希克斯有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作为交易活动的协调机制,合同在安排人们经济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合同法》规定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赔偿非违约方所遭受的现有财产的损失,而且要赔偿非违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该制度从理性经济人角度出发,一方面使违约人因违约成本高于所得利益而不违约或减少违约次数,另一方面使被违约方不因对方违约而受到利益损失。

由此可见,法律上认定是否违约以及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完全以经济效率为标准,而经济学所关心的只是效率问题,下面我们仅对合同违约进行经济视角的分析。

一、违约产生的原因

波斯纳认为,人是对自我利益的理性的最大限度的追求者,他通过对效用最大化原理进一步分析{1}。交易中,帕累托最优是不存在的,总是对交易以外的第三人产生影响,但如果第三人损失小于当事人的收益,那么社会总福利也是增加的,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对第三人给予补偿,实现社会公平。这一理论称为卡尔多—希克斯有效。这种理论实现了从另一种视角来看问题,即合同的当事人在某种以外发生时,致使履约要比违约花费更大,履约成本超过了因违约而需要给另一方的补偿,这种情况下,违反合同约定不仅有利于合同当事人,同时也有利于社会效用最大化。由于违约是要支付相应代价的,因此违约方应权衡利弊。显然,违约人在满足违约解除合同的经济学条件后,请求解除合同,不仅有利于实现帕累托最优,提高了社会总的福利,而且受害人的利益得到补偿。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受害人是否要求、违约人是否有能力履行,法院都应该应当事人的请求解除合同。

二、对违约的应对方案和补救方式

了解了违约产生的原因,那么我们就可以从违约发生的动机入手,对违约进行防范,就算是违约已发生,我们也可以实施一些措施进行补救,这种补救,从一定意义上讲,也会对违约产生威慑效应。以下主要介绍两种防止违约发生的手段,包括事后处罚的防范方式,增加合同履行的可能性。

(一)通过信息披露的威慑效力

在早期的契约理论研究中,执行成本是忽略不计的。但在普遍条件下,执行成本是严重依赖于司法制度的完备性的。但是,信誉机制也是决定合约是否能实行的关键所在。在声誉模型中{2},反映了一个经济生活中常见的现象,即合同的违约往往发生在经济交往一段时间后。也就是说,如果合约缔结双方本身不存在长久稳定的关系,那么声誉机制就难以保证违约现象得以杜绝。

如果合约存在在熟人市场{3},那么声誉机制是有价值的,但是,如果市场是传达历史信息不畅的生人市场,在这种市场里缔结的合约,违约就是有限承诺特征参与人的最优选择。匿名市场中的参与者没有动力提供这种公共品性质的信息,由于收集信息的成本有时候较为高昂,如果再加之经济的规模又足够大,且获利机会足够多的时候,建立声誉是相当困难的。而此时违约的成本又相对较低。此时,原先确定的存在合约终止日期的合约{4}被无限期界的合约取代了。这样,一旦信息被披露,参与人在考虑违约时顾忌的不仅仅是正在进行的合约问题,而是以后与其他参与人缔结合约的机会问题。

(二)通过违约赔偿的惩罚效力

赔偿与否以及赔偿数额不是对过去损失的填补,而是对可能产生的相关因素的激励作用以及对未来损失的预防。惩罚性赔偿正是实现这一威慑水平的有效工具。补偿是使当事人受到的损害最大限度地恢复到受损害之前的状态。威慑是通过强制违约人在违约发生之后进行惩罚性赔偿来威慑潜在违约人,制约其今后不从事违约行为。通过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进行惩罚性的制裁,增加经营者的成本,减少潜在欺诈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

惩罚性赔偿是促进交易、提高效率、增加社会财富的重要手段。为了实现合同法的目标,就有必要减少合同从缔约到履行全过程的交易成本。违约无疑具有不合理性,但现代社会尚不能杜绝违约行为,所以,我们必须正视违约问题。

三、违约和守约的博弈

对违约和守约的选择主要来自于当事人对违约和守约的成本收益分析,并据此作出决定。对违约的预防也主要基于增大违约成本,不论是现实成本还是预期成本,都会对当事人违约倾向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那么,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我们又该如何抉择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一方面当事人可以自己约定违约责任,只要这种约定不是过于不平衡,法律就不加干预;另一方面当事人没有约定时,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应鼓励有效率的违约。在对违约的补救方式上,在机会主义违约情况下,对于没有任何经济合理性的行为应该作出惩罚,对于非故意违约即以合理成本无法履约或虽是故意违约却是有效率的,更倾向于损害赔偿而不主张实际履行,因为实际履行会导致资源的再度浪费。

但是,鼓励这种“有效率的违约”可能导致交易规则的破坏和交易环境的恶化。在市场交易中,需要建立一种信用关系,如果“有效率的违约”得到鼓励,意味着将较大的道德风险引入了交易活动,这种道德风险产生的大量不确定性,会破坏交易活动的稳定性,增大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损害公众利益。从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来看,违约还是不可取的。

注释

{1}效用最大化即在一定资源赋予下,生产和交换如果能使行为人的效用增加,又不使其他人的效用减少,那么这种交换和生产就是有效率的,实现了帕累托最优。

{2}最早的声誉模型是泽尔腾连锁店博弈模型,稍后的Kreps,Wilson,Milgrom和Roberts在JournalofEconomicTheory期刊中发表的论著都是基于Shelten基础上进行了关于声誉效应的研究。

{3}熟人市场也叫成熟市场,即信息传递没有阻碍或者信息手机成本低的市场

{4}存在合约终止日期的合约即是有到期日的合约,并且所有合约的到期日都是在缔约时就明确知道。即每次合约都是有界限的,并且如果上一合同违约,仍有签订合约的可能,不会受到再也签不到合约的惩罚。

参考文献

[1]孙秋枫.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D].吉林大学.2008.

[2][美]尼古拉斯·麦考罗,斯蒂文·曼德姆.经济学与法律——从波斯纳到后现代主义[M].吴晓露,潘晓松,朱慧,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3][美]大卫·D·弗里德曼.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规则[M].杨欣欣,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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