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缓慢的原因及措施
2016-05-14经严丽
【摘要】在现今经济生活中,很多中小企业在广西经济发展中已成为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目前在宏观经济局势比较严峻的形式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还十分突出,民营金融机构要取得长足发展还存在很多障碍,因此重视、鼓励和加快广西民营机构的快速发展,使更多的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体系,引导中小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和“三农”提供金融服务是广西未来金融改革的关键。
【关键词】民营金融机构 障碍 对策
近几年,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在鼓励和促进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方面,已出台了多项政策、规定和意见。党的十八大再次对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尤其强调要“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但是,广西目前中小企业融资艰难、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等老问题还很突出,科技金融、环境保护金融、民生消费金融等新兴金融服务还跟不上市场需求的新问题又接踵而来。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金融资源过度集中、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严重不足、体制下垄断和大企业偏好等因素效应的叠加,导致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农村金融服务和新兴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供给严重不足。所以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是以后若干年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也是需要重点解决的核心问题。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不仅是完善广西金融体系、充分发挥广西金融体系功能的内在需要,也是解决广西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现实需要,更是广西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一、阻碍广西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的因素
(一)人才障碍
首先,缺乏高素质人才队伍。广西金融体制改革发展相对滞后,政企还没有完全分开,很多金融机构的管理者一般都是行政官员,由于长期受到惯性思维以及行政干预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很难按照金融市场的发展规律开展有效的管理。在广西,真正具备即有金融专业知识又有管理才能的领导人还很少,从而导致广西的民营金融机构很难在人才市场中聘请到高素质进行管理。其次,人才队伍不稳定。很多民营金融企业几乎都存在高素质专业人士流失的问题,许多优秀的管理者经常被其他公司出高薪挖走,从而导致民营金融机构的人才储备不足,最终导致民营金融机构无法实现高素质专门人才的动态平衡。最后,员工的后续教育存在问题。许多民营金融机构不舍得在员工的后续发展教育方面投入较多的资金,没有开展有计划的针对性的培训,尤其是缺乏对高素质专业管理者以及一线职工的适用性培训,即使偶尔也有培训,但培训的内容很多都不具针对性。此外,广西经济相对比较落后,很多在外求学的金融学子,学成后都不愿回广西发展,而只愿到一线城市谋职,从而导致广西的金融企业无法适应金融市场自由化、信息化和职业化的发展需求。
(二)制度障碍
制度障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现行的存款保险制度不完善且还没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是指将符合要求的各种存款保险机构联合起来建立的一个保险机构,存款保险机构作为投保人,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向金融机构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如果金融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者面临破产倒闭的局面,存款保险机构向民营金融机构提供给财务救援,或者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资金甚至全部资金的制度。因为我国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得到了国家信用支持,存款保险对其影响小。但民营金融机构就不同,民营金融机构一旦缺乏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和支持,就会严重影响其揽储的能力,甚至会在市场上与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竞争完全处于劣势。此外,利率市场化也会导致金融产业的竞争更加激烈,民营金融机构将面临更大的风险和压力。第二,金融安全制度还不健全。与其他商业银行不同,民营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不仅面临着银行风险,同时也面临着其他诸多风险,比如,国家政策风险、客户信用风险、宏观经济风险、银行制度改革风险、决策风险、创新风险以及经营风险等,由于民营金融机构的股东资金实力不强,从而导致其还面临其他一些特殊的风险,比如,公众信任风险、银行资本不足带来的风险、银行内部人员控制的风险、行业竞争风险、银行吸收存款不足带来的风险以及对中小型企业贷款的风险等等。
(三)法律障碍
法律建设滞后,市场监管不力。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一部完善的针对地方金融机构建设的法律。虽然有的地方政府非常重视中小型企业的融资,并大力加强中小企业信贷机构建设,但是国家还没有从法律上明确划分有关部门的具体责任和义务。比如,国家在颁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文件之后,一直没有出台其他任何与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各个省区市主要是通过规范性文件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虽然在短时间内能够规范小额贷款行业的发展,但是依旧存在许多局限,不能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亟须通过立法解决,否则无法对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行为进行有效的市场监管。
(四)市场准入障碍
市场准入障碍主要体现在:第一,没有制定明确的民营资本市场准入条件,也没有制定支持和保证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有效措施;第二,民营资本在进入金融业的过程中遇到各种阻碍,依旧存在各种隐性管制。比如,民营资本很难在金融机构中获得控股地位,金融机构在引进投资者时,国有资本一般更容易获批。世界各国都对金融行业的资本与金融机构市场进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重点强调减少金融行业对民营资本的制度限制,并不是说放松对民营资本的合理监督,只是希望给予民营资本更多的“公平待遇”,减少对民营资本的制度歧视。
二、广西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对策
(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首先,需要科学制定选拔和考评人才的标准,要选拔出即懂金融又懂管理的人才,充实民营金融机构的领导力量。大力加强民营金融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引进高素质专门人才。其次,落实人才待遇。对待民营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应与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一视同仁、同等待遇。在选举“两代表、一委员”和劳动模范、职称评定等方面实施公平待遇,从而为优秀人才进入民营金融机构扫除政策障碍。同时,需要广西政府为民营金融机构引进高素质专门人才提供服务,积极做好人才交流、人才推介等服务。最后,重视人才培训和教育。民营金融机构应该将培养人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合理使用人才当作机构发展的重要指南,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人才培训机制,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人才评价机制和人才奖励机制,从而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到民营金融机构发挥才能,不断充实民营金融机构的人才储备。
(二)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不能由政府对存款人进行全额担保,这样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应该建立由存款人、政府以及金融机构合理承担风险的存款保险机制,将政府担保改为机制担保,将隐性担保改为显性担保。鼓励和支持建立存款保险机制,合理规避风险,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利率市场化对中小型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和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有着重要的影响,国家在实施浮动利率之前,可以先在民营金融机构试行。这样不仅可以为民营金融机构提供一定的市场适应期,提高其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同时也可以为国家实行浮动利率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完善金融监管体系,防范经营管理风险
目前广西乃至全国还未确定民营金融机构的监督主体,因此,需要加强对民营金融机构业务规范化指导,使其不断完善风险防范机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强化监管力度。同时,民营金融机构需要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业务流程,保证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与业务规模、经济决策相适应。另外,需要完善金融监管措施,根据不同类型的民营金融机构建立针对性、个性化的监管指引,对于不同风险程度的民营金融机构,在进行监管时应该区别对待,明确监管范围和监管对象,避免出现民营金融机构监管空白的现象,从而保证民营金融机构的稳定运行。
总之,当前广西民营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障碍,比如,人才障碍、制度障碍、市场准入障碍以及监管障碍等。因此,还需要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监管体系,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从而促进广西民营金融机构快速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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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贾蕊.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障碍与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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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经严丽,湖南永州人,教授,经济师,供职于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