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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公司的股份离婚时如何分割等

2016-05-14

妇女 2016年5期
关键词:民事行为周某公积金

夫妻一方在公司的股份离婚时如何分割

刘某与白某在经历了6年的婚姻生活后,最终决定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刘某与朋友合作投资创办了一家公司,并成为该公司股东。刘某与妻子白某离婚后,将一部分出资额转让给白某。白某接受这笔出资后,是否就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呢?

公司的股权转让可以随意进行,但股东的变换不是随便就可以的。由于涉及公司的利益,因此股东的变化通常要经过原有股东们的同意。本案中,如果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白某成为股东,白某则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反之则不可。但是白某可以将自己这部分股份出卖给不支持自己入股的股东。扔了的东西被别人捡到,是否可以要回

张某发现自己的手表坏了。认为没有修的价值,便将其扔进了垃圾箱。恰好邻居方某从此路过,便将张某扔掉的手表捡回,并拿到附近的手表维修处进行修理,修复好后自己佩戴使用。张某知道后,便向方某索要,并称当时不知表还能修好才将其扔掉,现在后悔了,但是遭到方某的拒绝。那么,张某的主张成立吗?

不成立。因为此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属于意思表示的范围。意思表示是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也就是说,张某将手表扔进垃圾箱,依据一般的社会观念可以推定其行为是表示他不要这块手表了,符合默示意思表示形式中的推定,所以张某自完成这一行为时,便丧失了对于该手表的所有权,不能再向方某索回。

16周岁少年的交易行为有效吗

周某16岁生日当天收到爷爷奶奶一万元的大礼,于是拿着钱去购买了一台自己心仪已久的价值一万元的笔记本电脑。周某回家后,他的父母很生气,要求他把电脑退回,周某不从。他的父母当即拿着笔记本电脑返回商场,以周某不满16周岁为由要求退货。那么,周某的行为到底有效吗?

周某买电脑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效力待定”行为。效力待定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之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未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具体到本案中,周某只有16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周某买电脑的行为须经其父母追认后才能确定为有效。

辽宁省直公积金贷款新政:

调整首次提取额

日前,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政从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从首次提取开始,主贷人每次提取额为自有资金已还贷款本息合计额加还款期内未来12个月应还贷款本息额。这也意味着,省直公积金贷款成功后,不能将余额一次性提取。

例如,缴存职工公积金账户中有20万元,根据之前政策,贷款成功后首次提取额为20万元,政策调整后,若贷款职工先使用自有资金还款1万,未来一年将还款2万元。那么首次提取的额度为3万元。两次提取间隔不能低于12个月,可以经年累计提取。这是指每年可提取一次,若当年没有提取,次年提取时可将上一年没提取的金额取出。对于有共同贷款人的,主贷人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上述还贷额度的,其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只能提取差额部分。

《通知》中还规定,省直公积金借款人还贷6个月后,主贷人及共同借款人(含配偶)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可在办理提前还贷申请后,提取公积金直接冲减贷款本金,提前偿还省直公积金贷款,不能提现。

但《通知》中还要求,部分提前偿还省直公积金贷款,每次冲减本金不低于3万元,两次间隔同样不低于12个月。省直公积金组合贷款,可以优先偿还商贷部分,提前还贷条件、额度等事项,按照借款合同中相关约定执行。本期法律顾问:

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王欢

编辑/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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