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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形式对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

2016-05-14尚艳红

法制博览 2016年5期
关键词:合同法律效力形式

尚艳红

摘要: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主体之间就某一事项达成的合意。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合同可自由地通过各种形式达成并受法律保护,包括书面形式和非书面形式的、法定形式和约定形式等。合同形式自由在合同一方主体不诚信时可能对证明合同法律效力具有重大的影响从而给合同合法权益的保护带来阻碍,因此,有必要在尊重合同形式自由的前提下对形式自由给予确定范围的限定。

关键词:形式;合同;法律效力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251-01

一、合同形式及合同形式自由原则

(一)合同形式的概念

形式,顾名思义,就是内在结构的外在表现。合同形式就是指合同内容的外在表现。合同法中的“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合意,故合同形式就是合同权利义务约定的外在表现。从广义角度,合同形式可以指双方合意的所有外在表现,只要双方关于自身的意思表示通过相应的方式表现出来被对方或者其他第三方所知悉和同意,则合同便可以成立。

(二)合同形式自由原则

关于合同形式的学说,基本在学界达成共识,即:合同形式学说经历了形式主义-形式自由-复兴形式主义的发展。第一阶段(罗马早期),合同的生效在于其具备严格的程序且被合同主体和合同主体以外的第三人所知悉。故这一阶段,合同的要式行为是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第二阶段(罗马中期和中世纪),随着“契约”和“契约自由”理念被广泛接受,合同和合同形式均被认为是合同主体间的自由选择,只要合同主体基于诚信原则予以认可并履行,合同即可成立和生效。第三阶段(近现代),在享有合同形式自由带来的便捷、低成本等优点后,合同主体一方不诚信导致的证明力不足给合同合法权益的保护带来诸多阻碍,因此,合同形式又一次被提出和重视,确立合同形式的相对自由,对合同合法权益的确认和保护具有重大作用。

二、形式对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合同形式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物权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其中,《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从狭义角度,对合同订立的具体方式进行了列举性的规定。同时通过《合同法》第36、37条等内容对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成立作了进一步明确,可见我国以合同形式自由为主要原则。而从《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来看,合同的成立并不当然意味着合同生效。具体而言:

(一)约定形式对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

为最大限度尊重“契约自由”和“合同形式自由”,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基本原则,只要合同主体关于双方或各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或者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条文,即可以任何形式确立合同,包括书面的和非书面的。只要合同主体各方就合同内容、合同形式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可并履行,即可确认合同效力。但对于约定形式而言,尤其是通过非书面形式约定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合同主体违反诚实信用时,则在合同合法权益维护上难以找到有效证据证明合同权利义务的明确约定,违约风险过高,故在合同当事人选择约定形式订立合同时,为更好地得到法律保护,法律仍对书面形式合同的订立做了一般意义上的规定,即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二)法定形式对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

法定形式,就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而言,以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或者获得相应审批许可或者完成变更为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但事实上,具体法律法规对事先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的生效与否并不全都表述一致,而《合同法》仅以“依照其规定”五个字来表述法定形式对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是值得进一步分析的。具体而言,法定形式对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可以分为三类:第一,法定形式是合同成立的要件;第二类,法定形式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例如《专利法》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必须先行经过专利局登记公告;第三类,法定形式是合同的对抗要件,比如民用航空器的转让、船舶抵押合同的登记对抗效力。

三、结语

综上,笔者认为,在当今交易自由的经济环境下,在物权与债权已作出明确区分的法律环境中,为最大限度维护合法合理交易的成果,打击不诚信行为,应当严格限定法定形式要件作为判断合同生效与否的标准,确立合同相对形式自由原则。也即:大部分法定形式则不应成为合同生效与否的标准。合同,尤其是书面合同在具备明确的主体、明确且合法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真实自愿的签署后,则根据契约自由、合同形式自由原则应当认定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合法有效,关于合同产生的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因合同的相对性,是否对抗第三人以及是否发生物权的转移效力则在于其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登记、审批等公示性对抗要件形式。同样,欠缺约定形式的合同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当事人间的约定内容判断是否成立以及是否生效;而欠缺了法定形式的合同的法律后果则不应当然地被视为合同不成立或自始无效,应通过区分债的生效和物权的生效区别对待。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论合同的相对性[J].中国法学,2014.4.

[2]刘晗.传统期刊数字版权邀约的法律效力评析[J].出版发行研究,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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