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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任务的进化之刑法修正案(九)

2016-05-14杨逊

法制博览 2016年5期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法律

摘要:刑法的任务从根本上决定了刑法的立法、司法、执法的方向。自我国刑法颁布实施以来,虽然刑法的任务在法律条文中并未变化,但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在刑法修正案不断出台的背景下,刑法任务之内涵及其体现在不断发生着调整。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九))又在原来的基础上有什么变化呢?本文予以简单探讨。

关键词:刑法的任务;刑法修正案(九);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279-01

作者简介:杨逊(1984-),女,贵州遵义人,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教师。

一、引言

刑法的目的是刑法法律条文的本源。刑法第一条将立法目的阐述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法第二条关于刑法任务的表述更加印证了这一点,只是操作上更为具体。可以说,刑法的任务与目的具有本质上的等价性,刑法任务是刑罚目的的具体化。

二、刑法任务的来源

我国刑法诞生于1997年,刑法任务的立法具有三个明显的特点:第一,从立法本源上来说,坚持以社会为本位;第二,从功能上来说,保护社会的功能尤为突出。当然,这也与社会本位的立法出发点相呼应;第三,从打击犯罪的手段上来说,打击犯罪的方法具有单一性,仅仅单独规定刑罚方法,没有明确规定非刑罚方法。

从以上特点中我们也能够发现当时刑法任务立法中具有一些不足之处:刑法任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社会,这本身就与以人为本相违背,自然在立法中对于人权的保障体现就会很少。对于人权保障的忽视在打击犯罪的方法之中最能体现——缺少关于非刑罚方法打击犯罪的规定。

三、刑法任务的渐变

自97刑法颁布以来,我国先后共进行了九次修正,都未曾对刑法第二条进行任何修改。不可否认的是,刑法任务应当具有相当强的稳定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的任务即使是保持法律条文上的稳定性,在其他条款中的体现应当有所变化。

其实在97刑法制定之初和多次修正案对刑法的修改之后,虽然非刑罚方法并未明确进入刑法第二条之中,但在具体的犯罪中却早已存在通过非刑罚方法惩治犯罪的规定。例如在97刑法制定之时考虑免除处罚的情节,在具体适用中对于刑罚的范围进行了实质上的限制,只是关于免除刑罚并没有进行体系化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在为第三十八条增加了的第二款关于禁止令之规定。从刑法修正案(八)中,非刑罚处罚方法由隐含到明确的具体规定,这种体现不仅仅表明了刑罚方法的多样性,同时是对于犯罪分子人权的保障,很大程度上是社会本位到人本位的巨大转变。

四、修(九)刑法任务新体现

虽然修(九)同前八次修正案一样,未对刑法第二条的表述进行更改,但是在刑法的其他条文中对刑法任务的体现却又有了新的变化与发展。

首先,关于法律后果的完善——刑罚与非刑罚。世界各国的非刑罚化改革,主要通过限制刑罚的方式来进行,其主要途径有:其一,通过对免除刑罚和免除处罚的制度及适用情形加以规定,进而限制刑罚的适用范围;其二,以非刑事制裁措施来限制刑罚范围,例如英国以社会服务命令来代替监禁刑,美国的缓刑监督制度等;其三,通过保安处分包括矫治、感化、医疗、禁戒等手段来完善刑罚的功能,限制刑罚的适用范围。可以说,非刑罚处罚化是当今刑法改革与发展的一个方向。而修(九)的最大亮点,就在于对保安处分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虽然我国并未在刑法中使用保安处分这一概念,但是我们却不能因此就否定它的实质意义。

修(九)的第一条就是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可以称之为“职业禁止”。此处的“职业禁止”本身就是一种非刑罚的处罚方法。将“职业禁止”作为刑法中的一种非刑罚处罚手段,是对保安处分内容的进一步完善,其处分范围是对刑罚适用范围的一种限制。具体而言,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违背职业要求,那么,职业明显包含了职务,若是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则受贿者在遭受刑罚处罚之时完全可能得保安处分。然而,“职业禁止”中的职业亦不能将其范围无限扩大,否则会导致受处罚人刑罚结束之后无法工作,获得生活来源,不仅没有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反而增加了犯罪的可能性。刑法修正案(八)到修正案(九),保安处分的措施越来越多,越来越完善,是我国刑法非刑罚化的一大进步,更有利于完成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并且在人权的保障上更加深入。

刑法修正案(九)的另一关于刑法任务的亮点:法益保护的提前。犯罪之所以受处罚,原因就在于其法益侵犯性,毫无疑问,保护法益是刑法任务的应有之义,尽管并未明文规定在刑法第二条之中,但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一般而言,只有违法行为对法益造成了实害,或者有紧迫危险的时候,该行为才被规定为犯罪,只有预备犯和抽象的危险犯是例外。而现在刑法保护的提前,将这两种例外的处罚变成了常态,规定出了独立的预备罪。最主要的体现就在于修(九)在第一百二十条后增加五条,仅以第一百二十条之二为例,其将恐怖活动的预备行为,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这是我国刑法前所未有的。这种法益保护的提前,是对犯罪的界定范围的扩大化,更早地对法益进行保护,更利于完成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任务。

五、结语

总而言之,刑法修正案(九)虽没有对刑法第二条的条文进行改动,但是对于惩罚犯罪的手段和保护人民的起点进行了新的改动,也是刑法任务的新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刘远.刑法任务的司法逻辑解读[J].中外法学,2012(4):706-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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