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投毒案的法律思考
2016-05-14赵俊峰杨远慧
赵俊峰 杨远慧
摘要:高校大学生是现代化的担当,是祖国的未来之星,是社会的栋梁之才。目前我国法治建设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高校乃是法治建设的主要阵地,大学生更是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然而近年来,不断发生的高校大学生犯罪事件令人触目惊心。究竟是什么让美好的大学生活变得“刀光剑影”;是什么让高校大学生走上犯罪之路,而如何预防高校大学生犯罪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文由复旦大学投毒案所引发的思考,进而分析高校大学生的犯罪行为的现状特点。通过深入剖析其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提出预防大学生犯罪的措施。
关键词:大学生犯罪;法治观念;法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271-01
作者简介:赵俊峰(1992-),男,汉族,宁夏银川人,宁夏大学政法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文化;杨远慧(1986-),男,侗族,湖北宣恩人,宁夏大学政法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一、案情回顾与反思
(一)案情回顾
通观“复旦投毒案”的内容,可以以案件的先后进行划分,分为案发、庭审、宣判三个阶段。
阶段一:案发。
2013年4月1日,复旦大学2010届医学研究生黄某因身体不适入院,后身体状况逐渐恶化,在众多专家数次会诊无果后,警方进入调查。4月11日,在其宿舍的饮水机内发现的有毒化合物引起警方的注意。12日,其室友林某某被警方基本认定存在嫌疑。16日下午,黄某逝世。19日,上海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林某某。2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人杀人罪批准逮捕林某某。
阶段二:庭审。
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立案受理。11月27日,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审理中,林某某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辩称不是有意要杀人的,仅是“愚人节玩笑”。
阶段三:宣判。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二中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布二审维持原判:林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1]
(二)案情反思
无论我们是以何种心情看待这一事件,但终究这两个年轻生命都已告终。面对层出不穷的校园犯罪事件,“复旦投毒案”只是整个社会的一个缩影。“复旦投毒案”虽是极端个例,可是这一案件的发生,也给家庭、学校和社会敲响了警钟。同时也反映出大学生人格、法治观念、心理素质等方面的问题。投毒之毒并非毒,投毒之恶并非恶。真正的“毒”是大学生变形的心理、过激的精神;真正的“恶”则是大学生对生命的漠视、对人情的淡薄。当然,解决这一问题不仅仅要依靠学校,还需要家庭、社会的配合。只有“三驾马车”并驾齐驱,才能共筑大学生健康成长之防线;才能共育综合全面的人才;才能为国家繁荣富强提供坚不可摧的力量。
二、大学生犯罪原因分析
(一)现阶段,大学生在作出行为时欠缺以法律的思维去思考,对自己的行为没有在法律层面上的认识。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会选择用法律的途径解决。在他们心中,法律似乎很遥远很繁琐。
(二)家庭文化环境的影响。父母的文化水平、生活态度、情绪和教育能力,对子女的心理健康影响非常大。近年来,有些家长,庸俗气息较重,闲暇时间沉溺于打牌、玩麻将等,甚至教唆子女参与。
(三)重智育轻德育、重实用轻理论是我国高校普遍存在的现象,对大学生人文教育的忽视,使得大学生人文素养匮乏。
三、大学生犯罪的预防措施
(一)加强执法力度,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文化产业或机构给予处罚。同时要设立一批观察点,对校园周边的书籍、报刊、影像等娱乐市场的实时监督[3]。
(二)建立法治教育网络,分年级、分层次进行法律思维的培养。要利用网络建立一套分层次的法治教育体系,通过定期对同学法律知识的考查、网络案例公开大讨论、法治网络课程的播放、模拟法庭等方式使法治教育有声有色,从而影响大学生的行为。
(三)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提升大学生“第一课堂”的素质。改变家长封建家长制的思想,提高家长的知识水平,培养良好的兴趣爱好,保持与子女思想相对同步的趋势,这样子女才能感受到更多的家庭关怀[4]。
四、结论
高校大学生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复旦大学林某某投毒案只是“沧海一粟”。当下,大学生面对强大的就业力、升学压力、情感压力等,这些都会使他们感到了前所未有失落与困惑。这时,倘若家庭、学校、社会对其置之不理、放任自流,这很可能会使大学生作出偏激的行为,甚至走向犯罪的深渊。而这一问题不能单凭某一方面的力量去解决,更多的是要凝聚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抵制大学生犯罪。预高校大学生犯罪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中以家庭、学校、社会为主要力量,为大学生共同构建一个和谐、平等、友爱的社会环境和校园环境。预防大学生犯罪,不仅仅为了对人才的保护,更是一种责任,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参考文献]
[1]马如杰.孙伟铭.交通肇事案法理研究[D].山东大学,2010.
[2]曾永平.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的辩证思考[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3(3):31-33.
[3]埃米尔·杜尔凯姆.社会分工论[M].王力译.上海:上海商务印书馆,1933.
[4]李岩.青少年暴力犯罪的若干危险因素[D].上海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