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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许可性质的思考

2016-05-14李富赛

法制博览 2016年5期
关键词:行政许可性质

摘要:行政许可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实施中也发现了不少问题,而出现问题的原因之一就是对行政许可性质这一问题很难作出评价。受此启发,引起了本人对行政许可性质的思考,本文从市场与国家的关系来从新认识行政许可的性质。

关键词:行政许可;性质;行政相对人;平衡市场与国家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171-02

作者简介:李富赛(1992-),男,汉族,山东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研究。

一、我国行政许可的现状

当前正值改革之时,行政许可在政府会议上多次被提及,相关行政许可制度也发生了相应变化。就在2014年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从政府自身改起,把加快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作为本届政府开门第一件大事。国务院机构改革有序实施,分批取消和下放了416项行政审批事项。可见,行政许可制度正在日益得到完善,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得到体现,市场正朝着良性轨道上前行。

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所取得的成绩可以看到,但是其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具体体现在:第一,在立法上对行政许可的范围还不是很清楚,导致一些不应该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而设立了,导致一些人力、物力的浪费,社会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配置。一些应该由政府事前控制的事项而让市场自由发展,从而导致一种无序状态的发生;第二,在行政机关的执法和司法中,由于对行政许可缺乏一定的认识,导致不能很好地辨别行政相对人所申请的事项是不是法律所规定的事项,同时导致不能很好地总结出在行政许可中的经验教训以修改现有的行政许可制度;第三,由于行政许可制度的模糊,导致行政相对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缺乏主观能动性,从而浪费了一些资源。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呢?笔者认为主要是对行政许可的性质缺乏一定的了解。

二、对行政许可性质的新认识

(一)对行政许可性质的重新认识

行政许可设立的目的是限制行政相对人对自己行为的自由自配,其原因在于现在大多数国家是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市场经济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然而市场就像人一样不是万能的,有一定的缺陷,在某种程度上不能使资源配置最大化,那么就需要国家来进行适当地干预,调整自由市场的一些弊端,使市场在良性轨道上运行,而行政许可制度就是在市场上到底有哪些事项需要国家来设一个门槛,而设的这个门槛能够使市场自己无法调整的事情得到合理解决,所以笔者认为行政许可的性质是平衡国家与市场这两种资源。

(二)“平衡市场与国家这两种资源”理论的现实必要性

当前改革浪潮一波接着一波,对行政许可的改革也很多,但是那些东西要改革,该怎样改革,确实一个很大的话题,改革要成功,则必须对行政许可有一个全方位的理解,对行政许可性质的探讨就不可避免。当前学术界对行政许可性质的理解可谓众说纷纭,所以笔者提出平衡市场与国家这两种资源这种理论具有现实必要性。

(三)“平衡市场与国家这两种资源”理论的可行性

行政法是公法,它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的管理,而行政许可就是管理的方式之一,过去对性质许可性质的理解只是考虑到了行政许可是人们怎样得到的,而忽视了行政许可真正的内涵是到底为了什么而存在的,其实我们应该从它到底能为我们带来什么价值,它又是怎样创造价值的角度来分析行政许可的性质,此时意义就比较大。行政许可这一项制度本身的由来就是国家为了更好的管理整个社会,而社会又是由各种市场组成的,于是国家实际上都是在管理各种市场,其实国家与市场这两只手都是两种不同的资源,市场能够运行产生各种有价值的东西,而国家本身能够通过一些制度的设计来左右市场。市场经济具有盲目性、滞后性、无序性会产生的一定的不良影响,此时就需要国家来起协调作用,去平衡市场与国家这两种资源,从而使市场能够平稳健康运行。

(四)“平衡市场与国家这两种资源”理论的合理性

第一,它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平衡国家与市场这种理论能够解释这点,因为社会是错综复杂的,有太多的利益纠纷,而人往往又是自私的,如果让大家自己去追逐自己的利益,可能会出现盲目性,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到公共利益,最终扰乱市场秩序。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国家通过相关法律来规定一些完全由市场来运行的事项设一个门槛的准入,达到这个标准才可以从事,从而平衡相关利益,进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二,它有利于行政许可相关法的完善。行政许可的立法主要是某个事项要不要设立行政许可,而把行政许可的性质定义为平衡市场与国家这两种资源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点,也就是说这个事项能不能市场能够自己解决,不需要国家通过许可制度的准入来平衡市场,在这基础上再去进行市场调研与市场评估,在假设有许可与没有许可之间进行价值判断,从而做出是否设立行政许可的选择,在行政许可的废止方法上也类似,在行政审批的上调与下放也应该考察市场的发展变化,对一些许可制度的实施进行及时调整。总之,平衡市场与国家这两种资源这个理论可以使立法更加合理。

第三,它有利于行政许可相关执法水平的提高。如果把行政许可的性质定义为与权利、权力或义务的话,很容易助长行政机关的权力欲望,认为行政相对人所获得的许可是行政机关的恩赐,没有体现行政机关作为社会服务者的角色,相反,把行政机关的性质定义为平衡市场与国家这两种资源可以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意识,对每一次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把它真正作为一种义务来对待。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定义能使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更为直观的把握市场的相关变化,对市场的变动及时地报告给立法部门进行相关立法的调整,以便相关部门及时修改法律,从而平衡市场与国家这两种资源的配置,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它也有利于司法案件的化解。如果司法者有这个平衡市场与国家这两种资源的意识的话,对于在司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案件会减少,因为现在一些行政许可案件是由于行政许可制度过时,即不应该设立或不应该这样设立而产生的,司法者如果发现则应上报给相关机关予以通过一些司法解释进行相应修正,避免由于制度的漏洞而让普通老百姓买单。

(五)执行好“平衡市场与国家这两种资源”理论的重点

第一,要分清楚市场与国家各自的范围,也就是说那些是市场能够自己解决的,不需要国家插手,那些是由于市场存在缺陷,需要国家的帮助才能使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这是一个很有难度的课题,需要通过各种数据分析,但笔者认为要使行政许可制度发挥到最大作用,这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要在平衡市场与国家这两种资源的过程中掌握一个度,这就显得尤为重要。把这个度掌握好,就必须细致的了解市场缺陷的程度。为此国家就需要对症下药、量体裁衣,坚持适度原则,使行政许可制度保持在合理的区间范围内,这样才能发挥出最大效果。

第三,在行政许可制度设计中,要在动态上把握市场与国家的相应变化,及时作出调整,这就需要对市场信息敏感,使行政许可制度与市场保持一致。

三、结语

如今,行政许可制度经常被政府提及,相关改革也是层出不穷,弄清楚行政许可的性质对行政许可的改革至关重要,以前关于行政许可性质的理论多多少少都出现了一些瑕疵,且在理论研究界总是在权利、权力或义务的角度出发,在其中徘徊。这给了我很大的一个启示,为什么不跳出这种思维来研究行政许可的性质,且我提出的平衡市场与国家这两种资源理论能够合理地解释行政许可中的问题,最后希望我们国家的行政许可制度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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