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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主任检察官权力清单的配置

2016-05-14张啸远李钦锋张晴

法制博览 2016年5期
关键词:权力清单配置

张啸远 李钦锋 张晴

摘要: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基本要求就是准确界定权力清单。按照相对独立性、权力可救济性、检察一体化的原则,厘清检察权运行中各职能主体之间的关系,合理配置主任检察官权力,建立规范的权力清单制度,乃当前司法改革之重心所在。

关键词:主任检察官;权力清单;配置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162-01

作者简介:张啸远(1986-),男,汉族,安徽宿州人,硕士,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

本轮司法改革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建立司法责任制、二是员额制改革。而两者的核心都是建立健全司法机关办案组织,“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科学合理地划分办案权限,构建管理有序、权责统一、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制度。

一、建立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关键点

目前我国的检察机关中,因层层审批长期致使一线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无法实现。2014年7月在山东青岛召开的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制度,确定主任检察官行使的权力。

(一)如何确立检察官独立办案的主体地位。理论上,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检察官职务行为中的司法属性要优于行政属性。不过,在实践中,无论法律规定还是具体运作模式,仍然依照行政管理的模式运行,检察官作为案件承办者不能自主决定案件的处理,导致的结果就是出谋划策的多,承担责任的少,勇于把关的多、敢于做主的少。建立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确定主任检察官权力清单,可以分权给主任检察官,体现主任检察官独立性的主体地位,把司法权还给真正承办案件的主任检察官。

(二)如何落实检察官的执法办案责任。有权必然有责、用权必受监督,这是公权力运行的基本准则。检察机关现行的办案制度是层级审批制,这会引起承办者不负责,担责者不办案。要让检察官在自主行使职权时,能够从内心真正地对肩上的责任与手中的权力产生敬畏之感,必须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职的权力。因为责任的基石是权力,无权利即无责任,只有明确给予检察官相对而言独立的权力,其对应的执法责任才能确定清晰,促使检察官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

二、我国主任检察官权力清单制度的具体架构

梳理我国检察机关的职权设置的基本情况,可以从横纵两个维度对检察权进行结构性分解:第一层次的检察权分解是检察权内容的横向分类,具体可以分为检察侦查权、逮捕权、公诉权以及诉讼监督权。第二层次的检察权是第一层次检察权内容的纵向分类。检察侦查权的纵向划分包括立案权、强制措施采取权、移送审查起诉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包括逮捕权和不捕权;公诉权包括起诉权和不起诉权;诉讼监督权包括监督立案或监督不立案、纠正违法或者不纠正违法、建议再审或者提起抗诉、监督收监执行。这一纵向层次的检察权主要体现为办案节点上的“决定权”。第三层次的检察权是实现第二层次检察权的具体措施,相当于配套“子权力”。针对中存在的问题,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可以围绕以下三个不同层次展开。

(一)依据第一层次检察权划分检察官类别。以往检察权分解是将检察职能完全配置到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上,实质上是将内设机构看成检察权运行主体,把机构负责人看成是内设机构的代表,从而直接成为检察权运行的人格载体。而现行的检察改革则强调的是将检察官看成检察权独立运行的人格载体,这样做是一种对检察权运行个体的价值尊重,是人本主义精神的回归。

在制度和方案设计上,应按照行使诉讼权力的结构情况,分类设立检察官办案组。从实践来看,大致可以分为四类:职务侦查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侦查监督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公诉主任检察官办案组、诉讼监督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每个类别的检察官办案组的具体数量,要综合考虑具体检察院人员编制、各业务部门工作量等情况平衡配备。

(二)依据第二层次检察权划分检察长与检察官之间的决策权。在第二层次检察权的分解上,要注重职权配置的合理性问题,综合考虑到权力属性和决策机制。具体设置上:(1)对检察侦查权当中普通职务犯罪侦查的立案、强制措施的采取以及移送审查起诉都应当由检察官来决定。而大要案应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决定权。(2)对于批准和决定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起诉和不起诉权,正常由检察官决定,个别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除外。(3)对于监督立案或监督不立案、纠正违法或者不纠正违法、建议再审或者提起抗诉、纠正违法或者监督收监执行权,一般也都可以授予检察官决定。

(三)依据第三层次检察权划分检察官与助手之间的权力边界。检察官与助手之间的主要矛盾是检察官办案组内部之间对配套“子权力”划分。需要注意的是,检察官办案组是检察权行使的最小组织单元,不能将检察权在检察官办案组内进行分解。虽然措施决定权可以配置给检察官,但是适用方式应由检察官自主决定。简而言之,检察官的助理可以审阅案卷,提讯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草拟审查意见,但是整个案件的办理必须在检察官的把控之下。

[参考文献]

[1]万毅.一个尚未完成的机关:底限正义视野下的检察制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2]张智辉.检察权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

[3]甄贞等.检察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4]朱秋卫.我国检察权的定位及职权配置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5]刘方.检察侦查权配置及应用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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