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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上公司社会责任的完善

2016-05-14郭海荣

法制博览 2016年5期
关键词:公司治理

摘要: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屡见不鲜,2014年,某食品公司将过期变质肉原料重新加工销售的行为,无时无刻不在困绕着人们的生活,以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究其原因无疑是追逐利润最大化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存在问题,从公司法上完善公司社会责任,有

利于促进企业良性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公司治理;利益最大化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102-02

作者简介:郭海荣(1981-),女,汉族,宁夏银川人,宁夏大学政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某食品公司变质食品再加工案件中存在的公司治理问题

2014年7月,某食品公司被曝存在大量采用过期变质肉类原料的行为,其通过期食品回锅重做、更改保质期标识等手段加工过期劣质肉类,再将生产出的鸡块、牛排、汉堡肉等售给各快餐连锁店。

(一)分析该事件中各利益相关方所受的影响

1.公司所有者

某公司“过期肉”事件曝光后,工厂被要求立即停产,并且一段时间内无法恢复生产,这无疑会使公司所有者的利润受到损失,并且大大降低了公司声誉,造成了无形的损失,曝一年的损失超过60亿。

2.公司管理者

“过期肉”事件不是由于管理疏忽造成的,而是由于主观故意造成的,这比疏忽大意更为严重,因此某食品公司的管理者要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事件曝光后,政府有关部门对其管理者进行了调查,对于违法的管理者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3.公司员工

事件爆发后,该食品公司采取了大范围的裁员政策,仅留小部分员工协助调查。大部分员工因此而丧失了工作。而且在未来重新寻找工作时,也可能会因为在该公司的工作经历而遭到拒绝。

4.公司顾客

该食品公司作为各大著名快餐公司原料供应者,“过期肉”事件使这些顾客放弃了这一供应商,不得不从新寻找供应商,造成了暂时的缺货情况。并且对这些公司也造成了“信誉危机”,降低了公司声誉。因此该事件对其产品接受者造成了巨大的利润损失。

5.公司供应商

原料的供应者大部分为生肉制品厂,某公司倒台直接造成这些供应商失去了销售渠道,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二)某公司变质食品再加工案件中股东控制权与经营权形式脱离

针对在中国生产环节出现的问题,某食品总公司方面在媒体曝光之前从上到下完全不知情,该食品公司作为集团的一个中国公司,以往是作为一个“单独运营的个体”存在,可见,股东缺乏对公司的控制权;总公司给了经理人很大的自治权,这种权利分散性业务模式给中国经理人留出了自行决策的空间。从管理层对风险的态度上来看,某公司的风险管理意识淡漠,缺乏直接全面的控制,缺乏具体的管理和监督。然而跨海而来的洋品牌要防止企业在品牌宣传与具体操作、总部规范与分店经营、西方模式与中国国情等多对重要关系上,出现互相脱离、互不相关的“两张皮”现象,必须强化内部管理。

二、某食品公司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公司社会责任意识淡漠,思想观念错位

中国近20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出,除了三鹿,对其他涉案公司企业处理上基本在整改之后都不了了之,而大部分公司从未知道何为公司社会责任。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提出也仅仅几十年,不像国外公司社会责任有百年历史。很多公司甚至不理解利益相关理论下的社会责任,认为公司的终极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忽略对消费者健康的重大安全责任,是导致这次有组织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事件的直接诱因。

(二)公司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制度空壳化

其总公司多年来都按照全球最高标准供应安全、高品质的食品并运营企业,某食品公司的食品质量保障制度和食品安全标准来自母公司,是全球最严格的制度。然而,对于某食品公司来说,质量控制的制度和操作流程或许只写在公司的文件中,挂在车间的墙上,不仅没有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反而遭到恶意违背。在监管部门的调查中,某食品公司相关责任人承认,在高层指使下公司多年来一直使用过期原料,并有与之对应的另外一套管理系统。

(三)产业链质量安全约束机制形式化

理论上讲,某食品公司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体系出现了漏洞,必然会遭到下游用户的抵制和市场的严惩。然而,现实情况是,虽然各著名快餐企业对供应商有严格的标准和程序,包括定期检查、临时检查和第三方审查,这些措施却基本流于形式,无法发现该食品公司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事实上,下游采购商更依赖某公司提供的质检报告。相关材料还显示,某快餐企业与该食品公司的总公司是战略伙伴关系,双方不用签订采购合同。换言之,它们是基于质量和诚信的永久契约。或许,正是这种契约在一定条件下纵容了供货商的机会主义行为。

(四)法律法规和政府组织的监督和惩罚力度不够

虽然我国多部法律法规之中都有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规定,政府的一些文件也具体规定了企业应该如何履行其社会责任,但是这些规定大多都是执行性的内容,也就是告诉企业该如何履行社会责任,该履行哪些社会责任。对于没有按照要求履行其社会责任的企业该如何进行处罚,只有很少的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大多出现在较高位阶的法律之中,只是一些原则性内容,具体操作和执行起来难度比较大。正是这种情况的客观存在,导致很多企业可以钻法律的空子,即使不承担社会责任也不会受到惩罚。

某食品公司的严重违规行为已实施多年,具有组织性、连续性、制度化特点。然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无论在常规的质量检测,还是专项的食品安全治理中,都始终未能发现这些违法行为。可以肯定的是,该事件暴露出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到位。

(五)食品企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缺失

在这起食品安全事件中,无论是该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还是中低层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的技术人员、一线工人,都知晓企业在以次充好,违规操作。但遗憾的是,由于职业操守的缺失,几乎没有内部知情人士勇敢地站出来,揭发企业黑幕,最终导致监管者无法获得第一手的食品风险信息,使食品安全问题无法得到及时纠正。

三、从某公司变质食品再加工事件看公司社会责任的完善

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尚需完善,除了国外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对我国提供的有益借鉴外,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立法构想还应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使公司社会责任制度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并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能够适时得到完善。

(一)在《公司法》层面对公司管理层设定任职要求

该事件是公司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这就意味着涉案高管事发之前将过期食品回笼是达成共识的,管理层完全不顾及股东、消费者的利益,一味的追求利润最大化,以表自己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才能。管理层公司社会责任意识淡漠,思想观念错位,因此加强领导公司业社会责任方面的理论和意识尤为重要。这就需要对管理层在公司法上设定任职要求,对董事、监事及高管在任职前进行专业培训,加强领导公司业社会责任方面的理论和意识,并将此制度纳入《公司法》中使之具体化、规范化、且具有可操作性。

(二)设立《公司法》上的社会责任公积金,确定可直接委派人员进入公司的利益相关者范围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笔者认为也应在公司法上设立社会责任公积金,在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法定公积金后,股东分配利润前,提取相应的社会责任公积金,组建专门的监督委员会,每年从股东、董事、员工、消费者、政府部门、监管部门等利益相关者中抽取相应的人员,给予相应的酬劳,不定时对企业的安全进行监管。将与公司关系最为密切、最有动力和可能作出最优公司决策的股东、职工和开户银行作为公司内部治理的法定主体,允许公司视具体情况,选择其他利益相关者进入公司内部治理,以确立对其利益的事前保障机制。

(三)加强外部董事监督

我国现行《公司法》也对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做了规定,但外部董事并未被赋予使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角色。董事无论由谁选任,都应站在全局的立场,顾及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但外部董事制无疑为董事这一地位的实现提供了更直接的保障。如果某食品公司有较为完善的外部董事制度,有独立董事的监督,就不会有这么大的损失,因此,有必要完善该项制度,并在相关立法中明定其负有督促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

(四)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立法延伸至产业链下游

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把努力方向投向了“过程监管”,审核生产设施、检查生产规范等等,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必然措施。除了政府部门,食品供应链中的下游企业,也会这样要求供货商,各著名快餐企业等客户也有该食品公司生产规范,理论上也会来检查生产现场。但是这些程序都形同虚设,主要原因是没有法律强制要求其起到检查和注意义务,如有法律明确规定产业链下游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上游企业出现问题后对其惩罚的力度,相比该食品公司现状势必会好一些。

(五)在立法中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第55条虽然创造性地将惩罚性赔偿纳入其中,本人认为力度不够,其只是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才予以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二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然而这种处罚力度相对在本案中难以实现。

将公司杜会责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全面纳入公司法体系。对于以消费者为代表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也只有写入公司法体系,才能得到企业应有的尊重和保护。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推广到公司从事商事违法行为的所有场合,把经营者报酬与其履行公司社会责任的程度挂起钩来,以保护受影响的非股东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涉及公司的行政责任体系改革也应配套进行。

四、结语

公司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对公司本身、整个社会有重大的意义,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公司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公司责任感的强烈体现,只有了解社会责任、自觉承担公司的社会责任才能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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