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建设引领下的大学生志愿服务常态化研究
2016-05-14苑芳强
苑芳强
摘 要:志愿服务常态化是公民社会成熟的标志之一,本文从公民意识的内涵入手,对公民社会与大学生志愿服务常态化之间的内在联系分析,提出了大学生志愿服务优化的路径,旨为大学生志愿服务常态化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公民社会;志愿服务;常态化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13-78-2
0 引言
志愿服务常态化是公民社会重要的元素,是公民社会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在参与社会实践的过程中,大学生的公民意识得到增强,为成长为公民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大学生志愿服务的常态化发展,为我国公民社会的发育提供了有利的契机。
1 公民意识与公民社会
公民意识是在现代法治背景下形成的一种现代意识,是随着“公民”概念的兴起而产生和形成的一种民众意识,是公民自身对于在国家中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社会地位的一种自觉认知。作为社会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意识集中体现了公民对于国家的态度、倾向、情感和价值观。它是社会意识多层面的统一,包括独立的主体意识、传统与现代结合的公德意识、完备的法治意识、合理的民主平等意识、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意识等。
1.1 主体意识
主体意识是公民对他在所在的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中的地位和价值的自觉意识,作为一个有独立意识和独立地位的政治权利主体加入到社会政治关系和政治程序中的意识,标志着公民个体对人格独立性的觉醒。[1]具有独立人格和自由的意志是现代社会对每一个公民个体的要求。
1.2 法治意识
法治是市场经济运行良好的保障,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市场经济、现代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治意识表现为的法律观念、法律素养、法律精神。它既是制度建设的重要保障,又是法律规范化的前提条件。它不仅是法律规范设立的质量标准之一,而且制约着法律制度执行的全过程,从而决定制度建设的成功与否。它要求是公民特别是权力的执行者要树立法律至上的信念,“法无授权不可为” ,“法无禁止即可为”,拥护宪法与法律的权威,并切实遵守、执行。
1.3 民主平等意识
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把“民主”、 “平等”写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传统中国社会有一套严格的等级观念,人与人之间有着身份和社会地位的差别。这种意识固化了人的社会角色和地位,使社会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处于不平等地位,制约了人们的自主性与独立性。这种等级观念至今依然存在,并广泛影响,成为培育公民意识的最大阻力。
1.4 公德意识
公德意识是公民意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社会公德是指人们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的正常进行所须共同遵守的公共生活准则。作为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道德原则之一,社会公德维护的是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之外,社会公德在社会生活中的角色随着人们交往范围的扩大越来越重要。
1.5 权利意识
现代社会是一个以公民权利为本的社会,学者夏勇对权利意识作出了定义。他提出,所谓权利意识是“特定的社会成员对自我的利益和自由的认知、主张和要求,以及对他人认知、主张和要求的社会评价。”[2]权利意识既是指对自身权利的意识,也包括对于他人权利的尊重和认同。也就是说,良好的社会公民权利意识氛围的形成,不仅依赖于公民良好的自我权利的意识,同时还必须尊重和认可他人权利,以他人权利的尊重和认可为基础去实现公民自身权利。
2 公民意识培养与志愿服务精神的内在一致性
在公民社会中,公民意识广泛的觉醒,社会成员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生活和社会事务,成员之间、成员和组织间相互关怀、认同、支持。大学生公民意识是在现代法治社会下形成的大学生的参与社会活动的民众意识,表现为大学生对以“公民”身份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各项活动的自觉理性的心理认同,公民意识与志愿服务精神是相互统一的。[3]
2.1 志愿精神推动着公民社会的形成与发展
“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充满着青春气息、人文色彩和时代精神,符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旋律,是建设公民社会的应有之义。大学生通过志愿服务活动走出校园,到社会中去真切地感受、了解民生,锻炼自己,领会到自助、互助的精神,在利人的同时实现自我价值,树立社会责任感,自觉履行权利和义务,强化了大学生的担当意识,责任意识和公民意识。
2.2 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以志愿服务活动为载体
公民意识培养不应该采取简单的说教或者理论灌输的方式来进行,应该将公民意识培养目标隐含于合适的教育方法和手段之中,在特定的情节下影响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志愿服务精神正是通过这样生动、活泼的方式,传递给大学生公民意识的理念。这种渗透的教育模式可使大学生在活动的过程中自发的进入公民意识教育的话语场中,从而形成对其道德情感与道德行为的潜移默化的影响。
2.3 大学生公民意识与自愿精神在价值目标上具有统一性
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其目标在于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是对自身社会地位和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一种认知,表现为公民对各种社会问题的观点和态度。大学生志愿活动是大学生履行社会责任、实践其公民身份职责的一种表达方式,在其基本价值导向上体现了“互助互爱”的精神。大学生志愿精神与公民意识都体现了对社会、对他人的责任,两者之间在价值目标上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3 公民社会建设引领下的大学生志愿服务优化路径
选择在公民社会视野下科学设计高校大学生志愿服务体系,建立起长效机制,吸引更多志愿者广泛参与,增强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也有利于大学生发挥专业特长解决社会现实问题,以更有效的发挥大学生志愿服务的社会化功能。
3.1 政府做好舆论引导,加强立法建设,让志愿服务有法可依
通过志愿服务培养更多有公民意识的大学生,大学生志愿服务可以缩小公民和政府之间的行政隔阂,成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政府应该加强舆论引导,积极拓宽大学生参与社会建设的领域,同时,应该建立一个完整的志愿服务法律体系,以推动大学生志愿服务的长效化和持续化的实现,使大学生志愿服务常态化成为社会建设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3.2 加大对志愿服务的经费投入
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优化首先应解决项目运作经费问题。目前,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大多由学生处或团委提供的有限资金,远远不能满足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发展。经费的不足严重的影响了大学生志愿服务的可持续发展,使其难以走向常态化的道路。政府应该在经费提供方面给予大学生志愿服务一定的政策倾斜,同时,大学生志愿服务项目实施时做好科学设计,在保证志愿服务质量水平的前提下节约成本,以实现其效用的最大化。
3.3 加强对大学生志愿者的训练
为提升大学生志愿服务的水平与能力,应该对参与志愿服务的大学生进行必要的专业训练。大学生志愿者的专业训练可以分为思想动机训练、技能技巧训练、管理自我训练三个方面。思想动机训练主要是端正大学生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态度,正确认识志愿服务面临的困难与艰辛,消除从事志愿服务而产生的单调感和倦怠感。技能技巧训练要求资深大学生志愿服务工作者“以老带新”,将自己长期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积累的服务技能、技巧传递给新志愿者,促使其志愿服务水平的快速提升。管理自我训练就是发挥大学生的能动意识,在志愿活动中加强大学生自我组织、自我管理和自我协调的培养。提高大学生的协作意识,增进团队凝聚力,鼓励大学生志愿者进行互相评比、相互监督,以提高大学生志愿服务的科学化开展。
参 考 文 献
[1] 庄仕文.当代大学生公民意识培育的思考[J].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4,31(2):100.
[2] 夏勇.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走向权利的时代[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33.
[3] 黄一珊.大学生志愿服务与公民意识培养的互动机理研究[J].北京: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3.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