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百草枯产品管理的通知
2016-05-14
各市农业局(农委):
2012年5月10日,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745号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保留母药生产企业水剂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允许专供出口生产,2016年7月1日停止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2015年7月28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七次全体会议纪要》,将百草枯毒性级别修订为剧毒。2015年10月16日,山东省农业厅印发《高风险农药目录》,将百草枯列入高风险农药目录。根据以上系列规定和要求,为维护农业生产安全、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就做好2016年7月1日以后停止销售、使用百草枯水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7月1日以后国内仍可销售百草枯的企业及可使用百草枯产品
山东绿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50%百草枯可溶粒剂(农药临时登记证LS20120374,有效起始日:2014-11-8 ,有效截止日: 2015-11-8),即山东绿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1月8日以前生产的50%百草枯可溶粒剂在其有效期内不受第1745号公告的限制;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20%百草枯可溶胶剂(农药登记证PD20131912,有效起始日:2013-9-25,有效截止日:2018-9-25)是目前唯一农药登记证在有效期的百草枯产品,其产品可以销售、使用。
二、加强百草枯相关产品排查及管理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于6月30日前撤销所告知公示的百草枯水剂产品,7月1日以后不得再受理百草枯水剂的告知申请。要组织力量,专项安排百草枯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排查。除上述两个企业,其他企业必须停止此类产品生产。一经发现,均按违法处理。农药经营门市部要于6月30日前将所有百草枯水剂产品下架,不得再经销;对剩余百草枯水剂进行退货,或者收缴集中销毁。
对允许销售、使用的百草枯剂型的产品,要纳入高毒、高风险农药目录,严格监管,定点经营,实名制购买。同时,抓好经销人员培训,做到经销人员持证上岗。
三、加强宣传和技术指导
我省每年生产百草枯原药1.5万吨(折百),占全国的28%左右,使用制剂0.8万吨(折百),占全国的10%左右。停止生产、使用该类产品,对传统农业种植习惯影响较大,给管理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各地要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和12316信息等媒介,做好停止百草枯水剂经销、使用的宣传工作,力争做到农业生产主体全覆盖。积极推荐使用草甘膦、草铵膦、敌草快等替代农药品种,避免因停止使用百草枯水剂而影响农业生产。
四、高度重视,加强工作领导
百草枯相关产品在我省经销量多,使用面积大,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禁止生产、使用该类产品的重要性以及工作难度,切实加强领导,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部署,分管负责同志靠前领导,切实做好宣传、培训、告知、检查、执法、收缴和废弃物处理等各项工作,并强化督促检查,确保7月1日以后不再经销、使用百草枯水剂,杜绝发生人员中毒死亡的恶性案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及群众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