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2016-05-14
为切实做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现根据《2016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和《农业部关于加强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双打”工作会议及2016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突出重点品种和重点领域,着力开展专项治理,狠抓大要案查处和案件公开,加快完善法律法规,创新监管手段,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各级农业部门农资打假工作能力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现重点监管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现场检查率达到100%,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和反馈率达到100%,重大案件查处率达到100%,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率达到100%,农业系统检测、执法、监管三方联动明显增强,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落实,长效措施进一步推广,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为促进农业生产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更重要作用。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品种
种子: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套牌侵权、未审先推、无证生产经营、包装标签不规范等违法行为。推进种子质量追溯试点。
农药: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行为,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高毒、禁用农药行为,以及添加未登记成分、有效成分不足、套用或冒用农药登记证等违法行为。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推进农药产品电子追溯码标识试点。
肥料:严厉查处登记产品中有效成分不足、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加强配方肥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监管。
兽药:严厉打击违法制售假劣兽药和违禁药物、改变产品组方滥加抗菌药物、中兽药添加化学药物、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扩大适应症和使用范围等违法行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未批准使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全面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农机: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和农机质量调查工作。以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管为重点,在主产区和主销区开展水稻插秧机质量调查,加强农机推广鉴定证后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盗用、冒用、转让农机推广鉴定证书和证章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制售假劣农机、零配件等行为,加大农机质量监督力度。
热作苗木:以财政补贴天然橡胶苗木定点生产基地为监管重点,强化苗木生产基地质量内控制度和苗木出圃检疫制度建设。在天然橡胶树定植高峰期,加大出圃苗木质量抽检力度,建立质量追溯制度。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苗木的行为。
渔船船用产品:加大渔船船用产品质量监管力度,开展对渔船救生、消防和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等船用产品的质量抽查,依法查处劣质船用产品,推进优质渔船船用产品上船使用,着力完善监管长效机制,保障渔业生产安全。
(二)重点领域
热点区域:对近年来在省部级抽查中暴露问题较多、新闻媒体曝光较多、群众投诉举报较多的部分地区开展集中整治,坚决遏制假劣农资高发多发态势。
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重点打击农资批发、零售市场和各类展销会销售假劣农资、虚假宣传,以及乡村门店不规范经营,流动商贩无证无照经营,团伙“忽悠”式经营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大基层监管力度。
互联网领域:重点打击电商平台和电商企业经营高毒、禁限用农兽药及假劣农资行为,规范互联网领域农资经营活动,对无证经营、虚假宣传等开展专项治理。
果、菜、茶、中草药等特色产区:重点打击水果、蔬菜、茶叶、中草药常用投入品中含有高毒、禁限用农药以及添加隐性成份等违法行为,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工作任务
(一)加强源头治理
依法履行农资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职责,严格条件和标准,规范审批过程。按照“谁许可、谁监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证后跟踪检查,动态了解本区域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资质状况,对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清理、吊销、取缔,及时公告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等信息。
(二)强化市场监管
根据本地农业生产实际,组织开展春、秋两季农资打假专项执法行动。继续抓好毒鼠强清查清缴工作,防止危害反弹。督促农资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完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按照“双随机”抽查要求,整合各方力量,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做到“检查有计划、巡查有记录、整改有落实、追责有依据”。对用量大、有明显质量嫌疑、存在安全隐患的农资产品要进行重点抽查。
(三)加大案件查处
认真受理农资投诉举报,广开案源渠道。县级农业执法机构要坚决杜绝零办案现象,严厉查处各类假劣农资损害农民利益案件。进一步落实好农资打假省际联合执法协调配合机制,与工信、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密切合作,加大产品预警、线索通报、案件移送、协查协作和联动查处力度,提高全程追溯打击能力。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保持严管重打的高压态势。
(四)推行监管信息化
加快建设省、市、县三级农业执法监管网络平台,推动网上办案,实时掌握立案、调查、处罚、移送等情况,并与各地“双打办”建设的打击侵权假冒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积极探索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及农资商品数据化管理。推进实施主要农资产品电子追溯制度,覆盖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实现产品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追踪、主体可溯源。
(五)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
支持农资连锁经营、农资合作社、企业直销直供等新兴经营业态发展,构建现代农资经营服务体系。积极培育放心农资经营示范店,建立放心农资下乡进村主渠道,提高放心农资产品覆盖率。多形式地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普及识假辨假和依法维权知识,进村入户面对面为农民提供技术咨询和检测鉴定服务。鼓励农业技术机构、检测单位等加强与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企业等规模生产经营主体的合作,着力提供农资选购、种养技术、合理用药等方面的技术指导。
(六)推进社会共治
发挥行业协会、公益组织、新闻媒体的作用,构建行政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农资社会治理体系。畅通农资打假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奖励办法,为社会各方面参与创造条件。加强农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农资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管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综合利用监督抽查、执法检查、投诉举报等信息,建立健全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有关措施。鼓励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开展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评价,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五、重点工作安排
(一)2月,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工信、公安等八部门召开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部署2016年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
(二)3—4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行动。组织开展第十二届“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公布2015年全国农业系统农资打假典型案件。
(三)4—9月,组织开展农药执法检查活动。组织开展肥料监督抽查。组织开展天然橡胶良种补贴种苗供应基地检查。
(四)5—10月,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开展罚没农资销毁处理活动。开展农资打假执法人员培训。
(五)7月,召开农资打假工作座谈会和联席会。
(六)9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
(七)10—12月,会同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督导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切实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加强与工信、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农资打假合力。加强对本部门农资打假工作的领导,保障工作人员、条件和经费,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区、市)具体的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于4月底前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二)严格履行职责
进一步建立健全检打联动工作机制,明确程序、标准和任务要求。检测机构发现假劣农资线索,要及时报告行政管理和执法机构,对执法机构临时送检的紧急检测项目要开辟绿色通道,尽快检测。执法机构要及时核对物流、通信、资金等线索,确认证据,必要时可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为行业管理机构依法监管提供依据。及时办理上级督办案件,妥善处理农民投诉举报案件。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全力以赴、一管到底;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主动做好解释沟通工作,并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确保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农资打假工作责任清单,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在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办人情案,以及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地方保护、参与违法经营的,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启动行政问责机制。
(三)强化能力建设
抓住机遇,争取将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纳入“十三五”规划。各地也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整体改善农资执法装备和条件。要充分认识到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农资打假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支持将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纳入到公务员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与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构同建设、同支持,不断提高执法监管合力。严格执行农业执法“六条禁令”,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不断提升规范执法能力。
(四)突出协调配合
认真执行区域联查、跨区协查、省际协作等制度,强化信息沟通、线索通报,扩大办案成果,努力做到一地发现线索,多地联动办案,深挖整个环节,规范多个企业,整顿一个行业。农业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公安及工商、质监等市场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假劣农资“人人喊打,无处藏身”的局面。
(五)强化信息报送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侵权假冒案件和农资打假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5〕28号)要求,做好农资打假统计报告工作。实行县以上逐级上报制度。月报、季报和大要案信息,全部经由“中国农业信息网”→“金农工程”→“农资打假监管系统”报送。省级农业(畜牧、水产、农机等)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做好县一级“金农工程”账号开通申请工作。我部将每季度公布各地统计报告情况,作为年底绩效考核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