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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使用枪支中的自由裁量权分析

2016-05-14崔璨

法制与社会 2016年5期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

摘 要 近几年我国治安形势日益严峻,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特别是危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数量显著增加。人民警察在日常履行警察职能时,更易遭受到来自于违法犯罪分子的暴力伤害。为了更好的履行警察职能,保护人民群众以及自身的人身安全,警械特别是枪支的使用就显得十分必要。我国关于警察枪支使用的立法缺陷使得警察在实际使用枪支时只能通过自由裁量来判明用枪与否以及怎么用枪,这必将导致关于警察使用枪支中自由裁量权的争议。因此,需要对警察使用枪支的自由裁量权设置标准和原则,尽可能避免警察在使用枪支时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乱用和怠用。

关键词 警察用枪 自由裁量权 权力规制

作者简介:崔璨,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283-02

人民警察在处理违法犯罪时需要使用枪支的,应该有权利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对法律的理解对现场情况进行判明即使用自由裁量权,并以自由裁量的结果来判断是否应该使用枪支以及怎么使用枪支。但是,在一线民警的枪支使用情况来看,由于部分民警自身的素质较差以及经验的不足,在面对突发紧急事件来不及报告请示的情况下,容易发生枪支使用不当即自由裁量的偏差,由于枪支本身具有致命性和破坏性的特点,极易导致对嫌疑人以及现场群众人身财产权利的过分侵害。在当前法律建设不健全以及警察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情况下,为最大限度的实现使用枪支的效果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最好的办法就是在赋予警察使用枪支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明确其应遵守的原则,并用法律和制度予以规制。

一、警察使用枪支及自由裁量权的界定

(一)警察使用枪支的界定

关于警察使用枪支的具体含义,学界仍存在争议。一部分学者在借鉴香港以及境外的先进经验后提出,警察使用枪支应该包括拔枪、上膛、举枪瞄准、示警以及开枪射击等警察利用枪支的全部动作。这有利于增强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意识以及规范用枪行为。而另一部学者则从实战的角度出发,认为使用枪支仅限于开枪射击的行为。

笔者认为在本文中应该依照后者的观点,即把警察使用枪支的行为界定为开枪射击。警察使用枪支只有在开枪射击时才能实现枪支的杀伤力,因此只有开枪射击时才能展现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

(二)警察使用枪支的自由裁量权的界定

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法律赋予职权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目的和原则,自行判断是否以及怎样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而警察使用枪支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赋予人民警察根据客观情况判断、选择是否使用枪支以及怎么使用枪支的权力。

二、警察使用枪支中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必要性

近年来,警察遭遇应使用枪支的情况越来越频繁,由于我国关于警察使用枪支的规范性文件相对落后,难以适应急剧变化的违法犯罪形势,警察在面临部分使用枪支的情况中,难以找到完全相适应的法律依据,但如果不使用枪支又难以制止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警察使用枪支中的自由裁量权就显得格外重要。具体来说,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规定不健全

当前,国内有关枪支使用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和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

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了警察可以使用枪支的情形、不得使用枪支的情形。但由于法律自身缺乏延伸性,法律语言只能概括警察执法中遇到的一般情形,而不能完全覆盖警察在日常执法中遭遇的所有情况,也无法阐述所有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形。正因如此才导致了警察用枪的各种争议。由于现有法律法规无法对现有的各种情况进行完全列举,因此需要警察在使用枪支之前进行自由裁量,并且上述法律法规中都有着限制警察使用枪支的规定以及违法使用枪支的责任追究,但是法律法规中没有对警察使用枪支中自由裁量权行使时应当遵循的原则进行明确规定,这就必然导致警察通过自由裁量而使用枪支后极易引起社会争议,并且司法机关经常使用倒推模式来推断警察使用枪支的合法性,虽然有利于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但是缺乏对警察使用枪支后权益的保护,这就忽视了警察使用枪支时的客观情况,使得使用枪支的警察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这导致了警察对枪支的怠于使用,反而不利于警察合法使用枪支保障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社会发展迅速

虽然人民警察使用枪支有若干法律法规对其规定,但是《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原则过于宽泛不具有可操作性,而《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是根据《人民警察法》和《枪支管理法》,在条例的基础上对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管理使用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但并没有解决《条例》中遗留的问题。所以在现阶段《条例》依然是警察使用枪支的最主要的法律依据。但是《条例》颁布至今已经过去十几年,警察的执法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社会的犯罪率不断攀升,特别是严重暴力犯罪和群体性事件等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严重危害的违法犯罪案件数量更是显著增加,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风险也大大提高,这就从客观上增加了警察使用枪支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由于法制建设的进行,公众的权利意识不断加强,社会对于警察使用枪支这种公权力对私权利特别是生命的侵犯特别敏感,因此警察在使用枪支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受到了各方面的监督。而在法律规定不健全并且严重落后于社会发展的情况下,警察在使用枪支的过程中必须要进行自由裁量并且必须合理合法,所以警察在使用枪支时需要具体的原则进行参考以进行自由裁量来保证枪支的正确使用。

三、警察在使用枪支时自由裁量应遵守的原则

法律在赋予警察使用枪支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应明确警察在紧急情况下,自由裁量权行使应遵循的标准和原则,并且在事后审查其使用枪支行为合理性时,只要当时警察使用枪支前的自由裁量已经符合了法定的原则和标准,则应认定其使用枪支行为的正当性。笔者认为警察使用枪支时行使自由裁量权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警察通过自由裁量决定是否使用枪支时,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这也是警察使用枪支的前提。警察必须依据法定的权限和条件,依照法定的流程和程序使用枪支,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使用枪支的合法性正当性,才能更好地发挥警察用枪所带来的社会价值,并能够有效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二)紧迫威胁原则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条例》第二条规定“……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武器。”可以说,《条例》的此条规定是对紧迫威胁作为警察使用枪支时自由裁量原则的法律肯定。参考国外的法律经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田纳西州诉嘎纳案①中就以判例的形式确定了紧迫威胁原则。而法国警察在使用枪支时必须符合七个标准中,其中一个标准即为用枪时需有危险紧迫情形发生②。

(三)最小侵害原则

最小侵害原则即必要性原则,是指警察在使用枪支时应该最大程度的保障相对人和其他群众的权利,最小侵害原则的前提是警察已经根据合法性原则和紧迫威胁原则通过自由裁量决定使用枪支,进而在使用枪支时有选择的对违法犯罪分子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不同部分开枪,以达到制止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如在一些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的非致命部位或者其交通工具等物品开枪即可达到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或者扩大,并且有瞄准可能时,则不应该对犯罪嫌疑人的致命部位开枪。

(四)人权保障原则

人权保障原则是对最小侵害原则的补充,是指警察在使用枪支时因有不可避免的紧急情形出现为了保障自己以及其他群众的人身安全可以不考虑射击部位而直接使用枪支。在很多案件中,因为犯罪分子的某些行为可以直接导致警察以及其他群众的受伤甚至死亡,同时这些行为具有瞬时性,虽然本应该不直接射击犯罪分子的致命部位,但是一般来不及立刻反应或者不具备瞄准的可能,这时为了防止严重结果的发生,警察可以直接使用枪支。

这四个原则,前两个是警察在使用枪支时自由裁量是否使用枪支的原则,后两者是该怎样使用枪支的原则。这四个原则相互联系,相辅相承。警察使用枪支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依照以上原则来进行,只要警察使用枪支的行为符合以上原则均应认定为是正当的,而缺少任何一个原则则应认定为是不合法或者不当的,当事警察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释:

①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田纳西州诉嘎纳(Tennessee v Gamer)一案中,确立了使用致命武器的联邦标准,即警察合法使用致命武器必须符合下列两个标准:(1)警察有或然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对其本人或他人构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威胁;(2)犯罪嫌疑人用武器威胁警察,或者由或然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已经实施了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或威胁给予严重人身伤害的犯罪。

② 高文英.警察枪支使用的若干法律思考.1672-2140(2009)04-0036-09.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参考文献:

[1]余凌云.简论警察开枪的合法情形.公安大学学报.2002(5).

[2]赵秉志、张伟珂.论“当场击毙”的正当化要件.警察法学.2013(1).

[3]高文英.警察使用枪支的若干法律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4]葛志山.警察自由裁量权及其正当性.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23(2).

[5]张光、李明琪.警察自由裁量权:如何有效的管理——从警察行政管理角度分析.公安大学学报.2002(1).

[6][美]詹姆士·阿尔布雷特.论警察自由裁量权和武器的使用.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0(1).

[7]马忠泉.人民警察武器使用中的法律程序.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0(5).

[8]胡爽.关于公安执法活动中规范使用枪支的思考.公安研究.2011(7).

[9]樊守政.我国警察“武器使用”与“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政法学刊.2012,29(2).

[10]张沪生.警察枪支使用后期法律程序研究.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0,10(3).

[11]李娜、张楚.从警察打死也不敢开枪案引发的法律思考.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8(1).

[12]王策方.警察用枪的自由裁量权及其原则规制.辽宁警专学报.2014(5).

[13]李华忠.中国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定要件及规则.政法学刊.20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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