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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治政府建设面临的新挑战

2016-05-14唐文靓

法制与社会 2016年5期
关键词:法治政府行政执法法律

摘 要 本文从法治政府的概念出发,分析了法治政府的构成要素以及法制政府建设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了几点法治政府建设新举措。

关键词 法治政府 法律 行政执法

作者简介:唐文靓,湖北民族学院,研究方向:民族区域行政管理。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160-02

一、 何为法治政府

所谓法治就是指一种治理状态,普遍性和有效适用性是其最突出的两个特性,法律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各级政府均需要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法治政府相较于传统意义上的政府而言,根本区别就在于它始终要服从法律的约束,政府所有权利的获得与行使均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治政府更加强调的是法律对政府权利的遏制,而不是对普通公众的管治,政府的任何行为与公众一样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律对于每一个公众而言有着统一的标准,相较于政府而言,只是法治主体的不同,政府价值目标的实现,需要政府本身及工作人员在法律要求范围内行使相应的权利。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改革与完善,法治政府是未来我国依法治国战略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政府的建设需要逐步改善社会公众的法治观念,不断培养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在各种行政权力实施过程中强调法律的约束。

法治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要以法律为依据,但这并不是法治政府的根本内容,这仅仅是法治政府应该有的外在表现,实现程序正义才是法治政府的最终目标。当前我国民主参与和决策制度还不够完善,在很多行政管理领域仅仅承认法律的权威性将会在一定程度上使政府偏离正确路线。因此法治政府既要尊重法律的崇高地位,同时又要强调法律的争议性,从根本上突出法律的目的性价值。近些年来,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政府行为以更加方便的方式展现在公众面前,社会公众也能够更加直接的表达对政府行为进行评价。是否保证了公众的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是评价法治政府优劣的唯一标准,只有充分真实可靠的做到了这两点,才能说法治政府保障了个人权利和人身自由。换句话说,法治政府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管理部门,其自身也需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是一部法律,是我国发展的基石,任何国家机构、团体和公民均需要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法治政府的建设同样需要宪法作为保证,也需要尊重宪法地位。

二、 法治政府的构成要素

(一)实质要素

法治政府的基本特点就是尊重法律,在相关制度的约束下,依照法律来行使具体的权利。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首先要在思想意识上提高对法律权威性的认识,至始至终以法律为办事基准,始终坚持法律的权威性。长此以往才能够为法治政府打下坚实基础,才能够从根本上提高每一个工作人员的思想意识。政府的一切活动要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为基础,强调以人为本是未来法治政府发展的方向。法治政府要遵照法律要求开展具体工作,依法办事、保护人权、宏观调控等均要在法律体系内执行,工作人员要在主观意识上重视法律。

(二)形式要素

政府机关的存在是由法律决定的,各个部门的职权也是由法律赋予的,未经法律授权的任何活动均属于越权行为。现阶段我国政府机构相互之间存在着监督制约机制,不断建立健全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制等各项制度是未来我国法治政府发展的关键。

三、我国法治政府建设面临的挑战

(一)传统法律文化的阻碍

我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化历史的国度,传统法律文化流传至今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十分深远。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天道”观念,并以此为理论基础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传统和体制。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些内容与现代法治观念形成了突出的矛盾。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身份观念和等级观念等关注的是某一个社会人,而现代社会注重平等,注重人权;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大多数人的意志,忽略了少数人的诉求,而现代法治观念保障的是每一个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虽然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已经从根本上消除了专制体制,以更加民主的方式来治理国家,但在很多地方还是收到了传统法律文化的阻碍。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法律至高无上,应该无条件的遵守服从,完全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这就是狭隘“工具论”的直观体现,每一个民众都有发表个人建议的权利,虽然国家法律具有绝对权威性,但社会公众依然有提出质疑的权利,同时也有权利对政府施政方式提出质疑。政府每一项政策的实施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社会公众同样需要拿法律去衡量政府职能。因此,新形势下我国法治政府的建立面临传统法律文化的挑战。

(二)国民整体素质偏低

国民素质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而言至关重要,从形成机制上看,国民素质与这个国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等有着直接联系,国民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其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水平。评价国民素质首先要从思想道德水平着手,换句话说民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决定着国民素质整体水平的高低。民众法律意识的强弱,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直接制约着社会法制化的发展进程,纵观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等西方国家,他们虽然奉行个人英雄主义、自由主义等,但这些国家的综合国力无疑是首屈一指,究其原因就是与这些国家民众较强的法律意识有着直接关系。他们较强的法律意识使其尊重法律,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我国人口多,传统文化影响较深,经济政治发展还不够完善,国民整体法律素质偏低,这也使得很多地方政府在行使其职能时,并未遵照具体法律规定,很多公民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之后并未能够拿起法律进行自我保护。因此,新形势下我国法治政府的建立面临国民整体素质偏低的挑战。

(三)法制观念淡薄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具有绝对权威性的管理体系,并得到了国家公民的普遍支持。中国五千年文化传承下来,高度中央集权严重弱化了法律的权威性。专制君主是一个国家至高无上的领导者,他所提出的各项政策具有绝对的权威性,法律只是其管理国家和人民的工具。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国民的地位得到了根本性的提高,但法律权威性并未得到实质性的改变。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了各种封建旧势力,建立了新中国,人民义无反顾的接受党的全面领导,片面的认为只要是党的政策就绝对是正确的,这种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做法导致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虚置,各种政治权利失衡,腐败现象滋生。法治,只有全面贯彻落实法治概念才是国家发展的关键举措。因此,新形势下我国法治政府的建立面临法制观念淡薄的挑战。

四、法治政府建设新举措

(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所谓政府职能,是指政府所承担的公共事务范围,职能转变意味着政府职能的重新调整,包括政府应该履行哪些职能以及如何履行这些职能。职能的转变就涉及到行政体制改革,从职能定位、权利分配、组织机构调整到决策方式、处理方法等需要逐步社会化、民营化、市场化。基于此,转变政府职能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相辅相成,两者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性工作,需要并列分析。法治政府的建设需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前提,如果政府职能定位不准确,就会出现“错位”、“越位”等情况,势必会侵害人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法治政府建设需要以行政体制改革为前提,体制上的问题涉及权利和利益,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如果处理不当,就很容易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保护主义,妨碍国家政策实行,影响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就是“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政府职能的主要内容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并通过深化行政体制改革,逐步形成更为规范、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为法治政府的建设提供强有力支持。按照“三个优先”的原则,逐步实现计划经济下“全能政府”向市场经济下“有限政府”的转变。所谓“三个优先”,就是说只要是公民、法人或者组织能够自行独立解决的问题,市场利用其自身竞争机制能够处理并调节的问题,除法律明确规定外,政府不能利用行政手段加以干预。所以,法治政府建设首先应该做的就是“瘦身”,下决心把可以交出去的权利交给社会,实现政企、政事、政社分开,发挥市场其自身的主动调节性,提高政府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监督作用,使法治政府成为一个有所作为的政府。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行政决策是政府工作的主要内容,依法决策是建设法治政府,实现依法行政的关键。当前我国行政决策机制中还存在较多问题,甚至于有些决策并不完全符合宪政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国家重大决策均需要由它裁定和批准,国务院及其各级人民政府只是人大的具体执行机构,并没有权利进行重大决策。但实际情况是,很多行政机关挤占了大量人大决策权,使得整个决策系统运行不健全,在很多地方党政等决策机关权利职责划分不明确。这些都直接影响着法治政府的建设。民主决策机制的建立健全需要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在具体决策过程中依照法律优先原则,坚决做到有法可依,逐步实现政府决策的法治化。同时政府还要在决策过程中积极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定的路子,逐步提高整个决策过程的民主化程度,运用更为科学的方法,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对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行政决策权进行科学调整与划分,提高法治政府依法决策的效率。行政决策的最终目标就是反映民意,这就要求政府决策应科学化和民主化。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权利,不断提高行政机关的决策水平。在实行具体行政决策之前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深入研究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细节,真正做到决策为民的最终目标。

(三)完善行政执法制度

1.完善行政执法主体制度:所谓行政执法,就是指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具体的工作。行政执法的具体实施者是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完善行政执法主体制度就是要对这些行政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职权范围加以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具体的行政执法主体,逐步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2.完善行政执法案卷制度:行政执法案卷制度是行政执法法治化的基础,行政机构在执行处罚、许可、强制等具体工作时要有行政执法案卷,对公民、法人和组织实行监督检查等也应立卷归档。行政执法案卷制度的完善能够保证具体案件有据可依,出现任何问题后能够责任到人,这样既有利于行政执法部门自检,同时也有利于法治政府的发展。

3.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任何一个行政执法过程均需要按照相关制度执行,要做到规范、科学、民主、公正。现阶段我国并未形成有效统一的行政程序制度,在具体行政管理和执行过程中,必须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从告知制度、听取制度、申辩制度等着手,不断完善我国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五、 结论

法治政府的建设是一个长期过程,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针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推进,法治政府将在未来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笔者将继续致力于该领域的研究工作,以期能够获得更多更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马怀德.法治政府建设:挑战与任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5).

[2]王静.法治政府建设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访著名法学家应松年教授.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5).

[3]窦峰.法治政府建设面临的挑战与建设路径.经营管理者.20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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