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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建设下传统无讼思想的批判性继承研究

2016-05-14吴婷婷

法制与社会 2016年5期
关键词:法治中国

摘 要 无讼思想深远影响了中国法治的发展,对当前实施依法治国,实现“法治中国”进程亦影响重大。本文结合历史实例,用辩证的观点,对比分析了传统无讼思想在中国法治上造成的关于法的信仰、法的发展、人治或法治等三方面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剖析无讼思想与法治中国建设的矛盾与契合,评述传统诉讼思想在当今“法治”及“和谐”背景下如何正确进行批判性继承。

关键词 法治中国 无讼思想 批判性继承

作者简介:吴婷婷,中国联通广西分公司,研究方向:企业诉讼、公司法务及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13-02

“无讼是求”的传统诉讼思想在中国本土的形成,有着历史、思想、文化、经济、政治等多方面的原因。无论是孔子最早提出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还是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时期备受推崇的“马锡五审判方式”,都是无讼思想的体现和渗透。长久以来,无讼思想的发展折射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且随着朝代更替的积淀,对中国法治造成深远影响。

一、 传统无讼思想影响中国法治的辩证分析

(一)“法的信仰”之辩证分析——“降低了法的信仰”与“强化了和谐思想”

1. 无讼思想,降低了民众对法的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哈罗德·J·伯尔曼(美国法哲学家)在名著《法律与宗教》中一针见血的指出法律被信仰的重要性。

而国人的法律信仰程度如何?法律源于“王权”而不源自于“法”,这是中国人的传统观念。这观念引发了无讼思想,又因无讼思想的发展得到了强化。法律成为广大民众的行为禁条和历代君王政治统治的暴力工具,法律信仰荡然无存,广大民众对法律外表敬畏内心排斥,觉得打官司非常困难或者羞耻,公堂形同虚设,人们不以法律作为自由和权利的保障手段,而是耻讼、厌讼、畏讼,均不敢轻易涉足诉讼。

再者,在无讼思想的指引下,封建统治者在大力宣传劝讼和止讼的同时,且对各“好讼”者采取手段坚决镇压,诉讼并没有成为真正解决纠纷维护公正的方式,法律也没有体现出其应有的价值。这在现存的许多古代判词中得到印证——判词往往是一篇道德训诫加上暴力威胁。如“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权力阶层藐视和践踏法律,普通民众畏惧和逃避法律,因此社会各类主体对法律的信仰极为缺乏。在提倡“法治中国”的今天,这种意识仍影响着人们,人们对法律仍有一种麻木和避让的态度。当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不懂或不愿用法律来维权,或忍气吞声,或私下了结,或走向极端,私自报复。而这在当今的行政诉讼方面尤为突出,行政相对人对“民告官”的胜诉极其缺乏信心,权益得不到有效及时的救济。人们如此抛开法律,避开司法机关,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法的信仰自然难以提升。

2. 以和为贵,“无讼”加强了和谐思想:“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礼之用,和为贵,先生之道斯为美。”中国传统社会中,民众对秩序的追求和对稳定的向往,通过无讼在司法上淋漓尽致的得到了体现。无讼思想虽一方面压抑了诉讼心理,抛弃了诉讼手段,但另一方面却也大大增强了和谐思想的影响。在无讼思想教化下,在传统中国社会,统治者采用德主刑辅,礼法互补德形式,将纷争消灭于萌芽之中,而对于已发生的纠纷,则采用调节方式和平解决。久而久之,与中国人善良忍让的性格也达到了良好的互动,使和谐思想得到强化。这些启示都可以适用并服务于当今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在加强法治力度的同时,也要注重道德教化,强调对社会的综合治理,重视犯罪预防,注重调节模式,缓解社会矛盾。

(二)“法的发展”之辩证分析——“法学体系畸形发展”与“调解制度大放异彩”

1.法学不发达,法学体系畸形发展:无讼、贱讼、厌讼带来了人们不明法律,甚至鄙视法学的严重后果。古人为了适应人情或者是顺应社会道德,在司法具体实践中,法律不再严谨,不同地区间亦没有统一的解释和运用,法律随着道德伦理和风土人情的变化而变化,甚至因道德伦理和风土人情的滞后而变得僵化。

同时,因无讼的传统思想及惩恶扬善的道德指引,经历了长时间封建社会阶段的中国,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以“合情”而非“合法”为首任;维护等级特权,导致立法和司法间也出现了“三五九等”;强调命令服从,导致刑讯逼供,重实体,轻程序。这些,都成为中国历史上对法制发展的显形危害因素。

2. 礼法结合,调解制度成为奇葩:无讼思想如上所述的追求合情,却也正是中国礼法合一之法律特征的显著体现。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显著特点是家与国的一体化,“人情社会”更是中国社会的精确概括。这种法于礼的相互渗透、影响与结合,构成了我们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也衍生了特有的中华法文化。礼要求民众相互克制, 遵循礼制,提倡谦让,反对争夺。在我们国家,礼调整的范围非常广泛,较之法律的功能,实际上很有殊途同归、不谋而合的意味,因此,引礼入法可能性与必要性比较充分。恰当的无讼的思想和要求,更促进了礼法社会的发展,因为只有完善人格,长存荣辱之心,杜绝争讼状态,才能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同时,由提倡无讼思想发展起来的传统调解制度,也正是我们当代人民调解制度的渊源,为现行调解制度的产生提供了深厚的民俗基础和丰富的案例参考。实践证明,基本伦理价值的调节,是社会生活中“活的法律”。从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安定,加强党和政府同群众的联系,为依法治国提供良好环境等方面的作用看,调解制度的时代价值是显而易见的,具有“东方经验”之美誉。

(三) “治理主体”之辩证分析——“人治助长司法腐败”与“德治具有时代价值”

1. 无讼给人治留下广阔空间,助长司法腐败:在传统无讼思想的巨大影响下,以制度、规范的司法诉讼程序来解决各类纠纷的必要性大为降低,离开法律制约的人治空间更为广阔,行政权利的滥用和腐败更易滋生。如当前,依靠政府关系处理问题、依靠媒体关系施加压力、依靠网络平台制作舆论、依靠上访之路诉说冤屈,偏偏最不信任的,却是依靠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些可悲的诉讼现实,不仅是对诉讼的不信任,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在老百姓内心深处,对清官的企盼,既是无讼和腐败给人民的无奈,也是扩大人治空间,滋长司法腐败的土壤。

2.以德治化解纠纷,亦具有时代价值:无讼传统下,纠纷如何化解?用德治。这种儒家德治化解纠纷的无讼思想里折射出来的以德治国思想,放在今天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同样具备重大现实意义。道德准则与法律规范,作为维系社会的两种基本手段,并驾齐驱,共同作用,古今社会历来如此。当然,道德的范畴应根据不同时期的背景要求进行相应的变化,正如何铭先生在其对无讼思想的研究中就提出,儒家的“德”是强调忠君孝悌为核心的封建礼仪规范和道德,维护的是封建纲常礼教。当今的“德”与之不同,是强调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思想体系,是全国人民自觉遵守和普遍认可的道德规范,维护的是国家和广大民众的利益。在客观、合理的分析了无讼思想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治国方略中的有机结合、辩证统一能更好的理解和运用,更有助于让二者各司其长、相得益彰,共同服务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对传统无讼思想的批判性继承分析

上文可见,以无讼思想为核心的传统诉讼本身并不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直接阻碍,相反,它直接体现的和谐思想和德治思路对现代法治有很大的启示。而法治中国建设中法的信仰降低、法学不发达、司法腐败等现象的出现,是由人们为实现无讼理想采取的错误方式,以及统治者为了维护统治权,司法者为了满足种种私欲而采取压制诉讼手段等一系列原因直接导致的。笔者认为,在加快法治中国进程的今天,对无讼传统理性看待、掌握本质、去粗存精的继承方为正确之道。

(一) 自律与他律共同作用——无讼思想与现代法治精神殊途同归

无讼思想并不是法治的反动,它与我们现今的法治思想实际上有很多本质的共通之处。社会生活稳定的秩序状态,是“无讼”与现代法治的共同追求;特定时空的公正观念,是无讼理想与现代法治精神的根本体现。而规则的自觉遵守,都是无讼与现代法治的较高境界。而不同的是,无讼更依赖的是人性的自律,而现代法治更依赖的是规则的他律。无讼思想是希望人们能从内心接受中国社会的既定秩序,人们之间互谅互让而不必通过法律,统治者也用道德的教化激发人们内心深处的情感,从而息事宁人化解纠纷。与之不同的是,现代法治则是认为人心具有自身的缺陷,自律不如他律,只有依靠独立于人之外的规章制度譬如法律,人类才能克服上述弱点。人本身的自我约束远远不够,只有加以外在的各种约束,违反时则述诸法律,以诉讼等惩强扶弱的手段,唤起人们内心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才能达到社会和平的目的。

(二)法治中国应避免的误区——好讼并非一定是社会安定的良药和法律权威的体现

中国传统社会的诉讼并不是一直在无讼传统的笼罩下萎靡不振的,在宋朝的整个社会,以及明清时代的江南地区的好讼风气,曾对无讼传统提起了明显的挑战。如《宋史·地理志》和沈括的《梦溪笔谈》中,都有当时人们“风俗浇漓,尤刁健讼”的相关记载。在许怀林老师对当时好讼民风的研究中指出,当时的好讼,有政治环境变化、吏治腐败严重、民众积怨加深、民间耕地紧俏、诉讼能力增强、冤狱长期不减等多方原因,可见,好讼在当时更多的是社会现状的需要,而非仅为人们自身对法律权威的追求。明代后期,江南好讼之风过于盛行,令官府难以容忍,连海瑞也曾切齿痛斥:“江南刁讼,人人极深。”尽管社会因好讼暴露了一定的社会不公和基层矛盾,但并未得到良好解决,反而国家愈显动乱。足见,要解决社会矛盾,达到社会公平,需王力、官清、法正,诉讼行为才能达到好的效果。

(三)深入发掘调解机制及和谐思想的重要作用——合理应用“无讼工具”

通过上文分析,笔者建议,无讼方式不可取,但无讼思想不该一昧批判,其精髓应被适当的运用到现代法治中,如调解制度应继续合理而不泛滥的应用。当今,在民事纠纷中,可用多种手段进行权利的维护和救济,而调解方式在双方友好合作和长远利益的促进上,在双方及社会在诉讼成本的节约上,在调解协议最终得以有效执行的可能性上,以及在用价值观念和共同利益共同推进的维系社会正义、服务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安定的和谐职能上的重大作用,诉讼是远远不及的。在选择调解方式更为理想时,自然鼓励先行调解,没有理由去鼓励诉讼。同时,无讼传统下的和谐思想对我们今天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意义,我们同样应该吸取利用。

三、 结语

诉讼活动,通俗的讲,一是有话要说(存在矛盾),二是可以说(有健全的司法系统和充分的诉讼权利),三是会说(懂得诉讼程序与法律内容),四是愿意说(愿意以诉讼方式解决)。如何解决法律信仰和法律公正问题,建立健全的诉讼体系,实现“法治中国”,在传统无讼思想问题外,政府和法学界仍然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论语·颜渊》.

[2]张晋藩.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1991.

[4]梁治平.追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5]《老子》二十五章.

[6]《论语·学而》.

[7]陈秀萍.殊途同归:无讼与现代法治精神之间.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

[8]许怀林.宋代民风好讼的成因分析.宜春学院学报.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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