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司法规律
2016-05-14杨宇冠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5期
杨宇冠
我国的司法改革正在深化,需要根据司法规律进行。规律是支配事物发展过程的自然的、固定的因素。司法是人类社会以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矛盾的活动。司法规律是司法制度产生和发展的规律。
司法规律包括:第一,司法活动的发展遵循从野蛮到文明的规律;第二,司法制度的发展遵循从简单到完备的规律;第三,司法价值的发展遵循从维护社会秩序到维护社会正义的规律。刑事司法制度指国家制定刑事法律并由专门机关根据法律处理刑事案件的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部分,它的发展受制于司法规律的普遍性,同时又具有其特殊性。
刑事司法规律是司法规律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刑事司法的发展证明了司法规律的存在。刑事司法制度从野蛮到文明,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步。刑事司法方式从专制到法治,现代刑事司法对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重要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应当依法,任何个人和机关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而法律本身应当是公平合理的。刑事司法活动从任意到依法,司法活动由专门机关进行,实行罪刑法定原则,贯彻无罪推定,从单一的实施刑罚权向保障人权发展。
司法公正应当是现代司法追求的价值取向。它与司法规律的关系是:司法规律决定了人类的司法活动是从不公正到公正的发展过程。司法公正是司法规律发展到法治状态时的要求,只有遵循司法规律才能够达到司法公正的效果。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刑事司法公正是司法进步的体现,司法公正并非突然产生的,它的内涵符合司法规律的发展过程。刑事司法程序公正是司法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实行一系列原则来实现,具体包括控辩平等、审判中立、审判公开、裁判具有及时性、终结性与说理性。
(摘自《法学杂志》,2016年第3期,第48-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