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档案利用中的著作权问题
2016-05-14刘雨亭
【摘 要】针对自行拍摄的照片档案、复制的照片档案、捐赠的照片档案、接收的照片档案、收购或购买的照片档案,从知识产权校对分析了其著作权归属问题,并简要概述了照片档案著作权的保护期,进而对照片档案利用中著作权保护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照片档案;档案利用;著作权
一、认识照片档案和著作权
照片档案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以静止摄影影像为主要反映方式的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也就是说照片档案是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 具有查考利用价值并经过一定整理程序,保存起来的底片、照片和文字说明。其一般包括底片、照片和说明三部分。著作权也称版权,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依法产生的绝对权力,分归民事权利体系中的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照片档案的著作权归属
1.自行拍摄的照片档案
自行拍摄的照片档案即档案馆的工作人员利用摄影器材而拍摄的摄影作品,属于职务摄影作品范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即第一种情况下,著作权完全由作者享有,但其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第二种情况下,除了作品署名权归属作者所有之外,单位享有其他著作权,并且单位可以给予作者一定的奖励。
2.复制的照片档案
复制的照片档案即通过翻拍等方式复制具有珍贵价值的照片。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因此,笔者认为复制的照片档案的著作权归属于原摄影作品的作者,复制人应该在复制的照片档案上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并且还不得侵犯作者的其他著作权。
3.捐赠的照片档案
捐赠的照片档案即集体或个人将收藏或保管的有价值的照片档案无偿地捐赠给国家。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由此看来,对于捐赠的照片档案,受捐赠人除了享有该照片档案的展览权之外,不能侵犯作者的其他著作权。
4.接收的照片档案
接收的照片档案即档案馆依法接收各立档单位的照片档案。《档案法》第十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对于接收的照片档案著作权归属,笔者认为,其也属于照片档案原件所有权转移的情形,档案馆除享有该照片档案的展览权外,不能侵犯作者的其他著作权。
5.收购或征购的照片档案
收购或征购的照片档案即档案馆收购或者征购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照片档案。《档案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在购买合同中,可以规定为两种情况,其一照片档案实体所有权归国家档案馆;其二卖绝照片档案的著作权。所谓的卖绝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在作品的保护期内的各种使用权全部出卖给使用者。因此,在上述第一种情况下,档案馆仅享有著作权中的展览权,但是该照片档案其他的著作权利仍保留在作者手中;第二种情况下,档案馆还享有除该照片档案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
三、照片档案著作权的保护期
《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来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而照片档案的保管期限,沿用文书档案的规定,一般划分为永久、长期或短期保存。对于长期或短期保存的照片档案,因其保管期限一般不超过50年,该部分照片档案著作权在保管期限内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超过保管期限的照片档案一般应予销毁,没有销毁的照片档案,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应受到保护。
四、保护照片档案著作权的建议
1.进馆前明确其是否存在著作权问题
明确照片档案的来源与内容照片档案的来源、背景等有关情况必须在办理进馆手续之前进行调查摸底以明确其是否存在著作权问题。对于享有著作权的档案我们必须清楚作者的情况,捐赠者和作者的关系等等,避免在今后的保管和利用中产生纠纷。
2.进馆时时签订协议
签订协议的同时档案部门应与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及《档案法》签订正式的协议。著作权人在档案的保管、利用等方面的权利和意见,档案馆享有的权利和遵守的规定,都要经双方协商后一一列入协议中。因为捐赠的是照片档案,具有可复制性,双方还就捐赠者向第三者捐赠的有关问题达成了共识。
3.整理中卷内目录中明确权利归属
按上去方式征集进馆的照片档案,在整理过程中要注意在卷内目录上明确每一份照片档案的著作权归属,这一做法可以为后续的时候带来极大的便利。
4.使用时注意征求著作权人的意见
虽然档案馆为公益性的机构,但并非意味着档案馆在利用照片档案时就不需征求著作权人的意见。如档案部门在利用的过程中产生了经济效益,则要按规定付给著作权人一定的稿酬。值得注意的是,若档案部门把照片档案提供给第三人使用时,应与使用者签订协议以明确档案部门和使用者的责任,一旦发生侵权行为,也可以依据协议来明确使用者与档案部门的责任,澄清事实。
参考文献:
[1]张鹏.照片档案著作权归属问题的法律分析[J].兰台世界,2006(01):4-5.
[2]邢立新.照片档案利用中的著作权保护[J].兰台世界,2006(15):13.
[3]姚刚.略论照片档案的著作权保护[J].湖北档案,2003(04):14-15.
[4]莫理生.照片档案的商业价值及其对档案馆工作的影响[J].档案,2015(08):53-55.
[5]王珑,李波.一组档案照片的署名权考评[J].山东档案,2008(03):65-66.
作者简介:
刘雨亭(1986.6~),女,籍贯:河南信阳,学历:硕士研究生,职称:初级,研究方向:图书馆咨询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