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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发展社区类金融服务企业的策略选择

2016-05-14李佳勋

经济研究导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民间资本

李佳勋

摘 要:经过多年来全体人民兢兢业业的努力积累,民间资本已经积蓄了雄厚的能量。然而,随着国际出口大环境的纷扰、衰退,以及各国量化宽松策略的实施,国内利率水平逐年走低,民众的储蓄存款意愿下滑,若欲投入实业经营,毛利率又不高,结果就是民间游资充斥。因此,不如趁此机会引导其发展社区类金融服务企业,以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以此作为经济转型的先锋。

关键词:民间资本;社区金融;一行三会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5-0169-02

民间资本在资金融通的供给活动中的角色伴随着人类社会经济文明的演进由来已久。改革开放以来,从最初资金稀缺的金融压抑,到民间资本积累雄厚,自行冲击各种有利可图的突破口现状来看,仅仅采用压制的做法已无法堵住这股能量对利润的渴求,与其压抑,不如疏导。将雄厚的民间资本转移到准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业务和企业主体,不仅是经济发展的方向,也是各类主体转型与腾飞的好机会。

一、社区类金融服务企业的经营范围

既然政策规定社区类金融服务企业主要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这些股东或出资人绝大多数来自社区,对社区居民的金融需求知之甚深,对这些资金需求者的信用水平和偿债能力也容易掌握,可以更有效率地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只要相关主管机关在一定范围内放开经营范围——亦即法无禁止即许可,或是分若干个放开阶段,每个阶段的放开内容明确、细致,而且逐渐松绑,则社区类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品种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创新研发,以推出满足各类资金需求主体在期限和价格上的特色产品。所以社区类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可以是但不局限于以下类型。例如:最高信用等级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汽车、厂房、机器设备的动产抵押贷款;固定职业、稳定收入者的信用贷款;银行信用卡贷款;其他两人以上或家庭成员互相信用担保的贷款;社区成员相互联保贷款等。

现有的商业银行也可以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视角出发,优化资源配置,加强社区银行建设和改善社区金融服务,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的需要,立足现有客户总量,增强多渠道的服务和渠道之间的互动,通过设计更好的产品交叉销售,增加网络(或手机等电子载体)业务,改善客户体验,提升渠道产能,提高现有客户盈利贡献度。

展望未来,城市化、社区化、老龄化将是未来社会发展不可逆转的潮流,社区和社区集群将成为广大城乡居民和小企业的承载主体,也是社会财富的聚宝盆,发展社区金融不仅是各家商业银行未来发展的战略重点,也将是其努力创新金融服务的动力源泉。与此同时,从投入产出分析的角度以及美国社区银行的发展历程来看,发展社区金融的核心理念应该是“便民、利民、惠民”,现有商业银行在做到ATM网点渠道不断扩张的同时,关键是要做到服务模式符合用户的效益与获利的需要。

二、社区类金融服务企业的经营模式

既然是扎根基层、立足社区,社区类金融服务企业就应该因地制宜,按人口规模和当地社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组建以下三个层次的市场区隔。在配套的经营模式方面,笔者认为,应该在合规经营管理的目标下允许一定程度的创新。

对村镇社区金融服务来说,确保小额现金提供与周转便利是首要任务,引入所谓的“家户联保”制度是个简单易行的方法。而且在信用社不普及或其不愿意设立的地区鼓励民间资本进驻,设立规模不等的社区类金融服务企业,执行一定的从上至下财政补贴发放措施,期许其成为现有最基层金融机构的竞争对手,更好地推出满足村镇社区居民需要、及时高效的金融服务。

对县城社区金融服务来说,不同规模的县城人口数量和经济发展水平不一,但县城经济运作肯定比村镇经济来得更加商业化、资金推动化。所以,在县城社区一级的金融需求中,应鼓励各类民间资本留在当地进行造血,亦即在地吸收的存款用于在地制造业、服务业经营的贷款,不轻易转移到大城市对城市金融服务输血是十分必要的,也是迫在眉睫的关键问题。

对城市社区金融服务来说,人口规模较大且相对集中,加上蓬勃发展的第三产业活动是其特征。城市社区居民对理财利润的渴求以及能够快速吸收媒体信息的敏锐度是三个市场层次中最充分的,加之近年来十分火热的所谓“互联网金融”遍地开花,城市社区居民的选择更加多元化。有些原本只经营互联网金融的网站平台,如今为了取得该类居民群体的信任,不惜以直营或加盟的方式开设“实体体验店”,而原本在互联网上撮合资金供需双方的宗旨没变,只是多了提供信息介绍的渠道,以至于上述各项现有与未来允许放开的业务范围,在城市社区金融服务领域中的前进速度可以算做是较快的。

三、对社区类金融服务企业的支持与监管建议

金融的本质如水,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加上金融杠杆的高收益吸引力,许多网络黑客或诈骗集团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紧盯着金融领域的可乘之机,这其中最可怕、最令人诟病的问题就是金融隐私权的保护出现严重缺陷。因此,要想支持民间资本发展社区类金融服务企业的成长与发展,必须严密防堵客户金融隐私资料的外泄与滥用。

在纳入征信系统与否的讨论中,总结出地方征信系统是一把双刃剑。该系统做的好、更新及时,可以方便资金供给人对客户资信等级的判断,可以更快决定发放贷款的数额与速度;但是在便利资金供给人的同时,对资金需求者来说,也增加了其金融隐私权泄露的风险。为了防止地方征信系统内部客户的金融隐私权外泄,笔者认为,应该由地方银监局、人民银行派出机构进行匹配监管,设置该类金融服务企业预交保证金制度。同时,引入公安局对金融隐私权泄露案件的快速立案侦查、举证责任倒置等做法,做到事前遏制不法念头的萌芽。

在“十三五”时期,对金融监管的总体方面必须尽快理顺两大基本关系。

第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做法与“现实”混业产生了较大差距。从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三会的分别组建,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的金融体制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然而在现实当中,我们已经看到各种金融集团不断在混业经营领域快速发展,就连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也成了混业经营的实体,大型商业银行可以销售保险产品已经不是新闻,证券公司开发吸收民间资金的类似银行储蓄存款的理财产品也得到了证监会的许可。这说明管理层在既定的框架下仍坚持分业监管体制不变,恐怕是现阶段中国金融监管体制之中最大的结构性风险。

第二,要理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金融领域中的关系。中央监管机关应当下放给地方政府金融办一定的权利,把地方基层的民间资本活动、准金融机构、准金融活动的监管权部分交给地方政府协同管理。否则,地方基层就会出现监管真空,在积极热衷鼓励发展的同时,不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导致不能防微杜渐,不能将星星之火灭于燎原之前,待引发连锁反应之后再行处理早已丧失主导先机。

今后,我国的金融体系运作是应该按照三业分开监管,还是由金融服务局或者金融管理局统一监管?笔者认为,按照业务性质划分,而不是按照机构大小划分的双层监管体制才能较好符合现状。亦即面对公众并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全部归一行三会监管,不吸收公众存款的社区类金融服务企业都放给地方政府金融办协同监管;对于全国网络的小贷公司由一行三会监管,而且登记注册地的地方政府也应该有一定的监管权。但是,国家应该禁止地方政府直接控股非银行类的社区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应该当个单纯的裁判,退出产权,只负责加强监管,这样该类机构的风险才不会太大。

Abstract:After years of all the people of dedicated efforts to accumulate,private capital have already saved the abundant energy. However,with the international export environment disturbance,the recession,and all quantitative easing strategy implementation,the level of domestic interest rates decline year by year,people's savings deposits will decline,to put into industrial operation,wool interest rate is not high,result is the folk capital flooded. Therefore,it is better to take advantage of this opportunity to guide the development of community financial services companies to build a sound financial order,so as the vanguard of economic transformation.

Key words:private capital;community finance;one line and three

[责任编辑 张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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