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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时期我国演艺产业发展路径探究

2016-05-14孙凤毅

文化月刊·下旬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演艺十三五文化

孙凤毅

“十二五”时期,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为文化产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演艺产业继续作为重点发展的文化产业之一,在政策导向、居民收入水平提高、文化消费理念提升的大背景下,我国演艺产业呈现平稳发展的良好态势,演艺产业的潜力逐步被释放。“十三五”时期,伴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我国演艺产业所面临的发展环境也将与“十二五”时期有着明显不同。在新的历史阶段,推动我国演艺产业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转变发展思路、创新思维,探索新的发展新举措。提升演艺产业,既与观念转变、政策举措、体制改革不到位有关,也与特定阶段的客观支撑条件尚未根本变化、路径依赖性强有关。因此,围绕“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十三五”时期我国演艺产业应当着力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培育演艺产业的需求市场

有需求,才有供给,需求是可以通过供给创造的。扩展国民的艺术视野应当从教育入手,全面提升大众的文化素养和艺术欣赏能力,使公众更能了解表演艺术存在的意义和价值,积极培育演艺文化潜在的生产与消费对象,从而扩大演艺市场,将群众从“被动群体”转化成“主动群体”,形成市场有效需求。通过越来越多的人群进入演艺市场进行消费,分摊演艺产品的制作成本,从而降低不断高起的演出票价。政府在其中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推动演艺团体降低票价,吸引更多观众主动消费;譬如,首都剧院联盟出台了低票价惠民政策,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30家影剧院设置了低票价区,提供100元、80元、50元甚至20元的低票价,释放了大众的观剧热情与需求,推动剧院票房上升了5%。要高度关注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确定主要的目标消费群,量身定做具有差异化的演艺产品,推行特色的演艺市场营销策略;根据多元化目标群,实施多阶位市场定价,满足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业、不同性别、不同学历层次人群的多元化文化诉求。主动出击普及、培养观众对演艺文化的喜爱,积极推广演艺艺术,使演艺市场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

打造优秀演艺产品的市场化运营机制

优秀演艺产品的产生需要经过市场的检验,而一部演艺作品要想成为精品同样需要经历市场化运营机制的历练,包括演艺作品的创意、演艺作品的初演与筛选机制、演艺作品的“老剧长演+新剧迭出”等一个完整的市场化运营过程。

一是用创意推动“原创”演艺精品的生产。在荟萃各地民族文化的基础上,戏曲、音乐、舞蹈、杂技、编导方面的专家和编创团队应联手开发有别于传统文化表演形式和曲艺节目的特色产品,在传统演艺曲目中添加创意文化元素,实现原创型演艺作品与创新型文化作品的统一。二是实施文化演艺作品的初演与筛选机制。根据不同的作品遴选机制(不同阶位的作品可设置差异化的遴选标准),演艺企业对作品进行筛选,对于市场反响比较好的演艺作品进行全国市场巡演,市场反响效果一般的给予1-3个月的保留观察期(这个时期可以随时跟踪市场反响情况)。对演艺节目进行改进、创新、完善,市场反响效果比较差的则予以淘汰。

深化文化管理体制改革,打造成熟的演艺市场体系

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坚持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导向同步运行。推动演艺市场主体的提升和量的扩张。对于政府而言,务必从战略高度重视演艺产业,切实理顺政府和演艺企业的关系,优化文化管理体制:一方面,实现管理理念从“办文化”为主向“管文化”为主的转变。破除人为割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关系的“二分”观念,正确认识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人民群众文化权益的基本文化需求与经营性文化产业是互相促进、互相支撑的。这是客观认识演艺产业双重属性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推行分类管理思路。对于演艺企业能够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应由市场主导其发展;对于处于濒危状态的优秀民族文化和传统民俗文化、公众亟需的公共群文演艺活动应给予重点扶持。另一方面,演艺产业的发展需要依托成熟的演艺市场体系,应从政策上引导演艺企业将主要精力放到品牌打造、文化消费者和经营管理层面,积极培育强大的市场主体,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推动演艺产业的市场化进程。此外,要强化行业协会作用,建立起真正属于自己的、对行业有控制力、权威性的行业协会,并在政府管理部门的支持、指导下,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演艺、中介人才,用行规提高和保障专业人才的地位和待遇,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演艺和文化中介业的发展。

重视发挥非营利组织的作用

国际经验表明,非营利组织在演艺产业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以演艺市场从业者的营利和非营利性质来分,美国52.7%的剧团、70.5%的舞蹈团和87%的古典乐团及歌剧团是非营利运作,不仅可以吸收社会资金、享受免税优惠,甚至可以获得一部分盈余用于进一步的发展和建设。美国非营利性质演艺机构的收入基本由三部分组成:一是自身票房和投资等营业性收入,二是社会捐赠,三是政府补助,三者的资金贡献比例分别为60%、35%和5%。营利性单位大多数集中在流行音乐和其他娱乐领域,分别占到各自行业的86%和91%。相比较而言,我国在一些重要的演艺品种方面,过于把演艺团体推向市场,它们很难完全依托市场运作实现生存,同时也由于企业性质又很难获得社会捐赠。

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加大对演艺产业的支持力度

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对于演艺企业和提升整个产业的服务能级而言都极其重要。从产业服务功能来说,政府应引导演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共同参与,建设面向社会、资源共享的演艺服务平台体系,发挥招商引资服务优势,为演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政府除了通过采购、奖励、补贴、贴息、投资及入股的方式扶植演艺产业之外,还要鼓励社会各界对演艺产业发展提供赞助,努力协调金融机构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提供贷款,运用扶持资金为民营文化表演团体提供贷款贴息服务,对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实行以奖代补,大力扶持其繁荣发展。同时,需积极引导社会资本的流向,对新办演艺企业给予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本捐赠和赞助演艺项目。此外,从技术服务功能来讲,要建立起公共信息技术平台,加强政府在演艺产品自主创新中的引导、协调与资助角色,推动、协助文化企业逐步掌握演艺产业领域的核心技术,开发出大量版权价值高的演艺品牌。此外,要完善演艺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建立多层次的演艺人才引进、培育制度,对亟需的演艺入才建立特殊引迸政策,制订高端紧缺人才认定标准并配套政府奖励,积极将领军人物引入到演艺人才队伍中,为演艺产业步入快速发展新阶段提供夯实的人才保障。

提升国际文化市场的市场占有率,加速开拓步伐

大力推动演艺业“走出去”的发展,对推动我国演艺业转型升级、广泛传播我国优秀文艺产品、全面构建文化强国形象,具有积极的意义和巨大的推动作用。

创新官方对外文化交流方式,鼓励官方文化交流的演艺产品商业化运作;在大型官方文化交流活动中,鼓励采用符合市场规律的商业化运作方式,如将项目通过招标交给演出团组和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在对方国家举办的演出活动尽量委托对方国家主流演出机构市场化运作。如中国芭蕾舞团的《大红灯笼高高挂》、中央民族乐团的“盛装民乐”、悉尼交响乐团演出的中国音乐家谭盾的多媒体交响乐《地图》、北京现代舞团的演出等,其中一些项目采取政府资助、商业化运作的方式,这都是一种宝贵的尝试。

加速品牌开发与国际文化市场接轨的步伐。积极承担大型世界性演出,实现“请进来”与“走出去”的同步战略。一方面,通过全球化采购,吸引海外的精品文化和高端艺术进入我国演艺市场;吸引国际知名艺术家来演出,提高观摩、学习能力。另一方面,通过演绎标志性文化主题树立起文化品牌,通过与文化中介机构的多层次多角度合作,积极创造出具有代表性的高端演艺产品,推动中华优秀民族文化骄傲地“走出去”。此外,与海外演艺机构建立全方位的长效合作机制。中国政府规定“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和经营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为外国演出商在我国投资敞开了大门,也为海外市场演艺产品的生产拓展了渠道。

加强顶层设计,促进演艺产业与金融资本市场有效对接

鉴于中国的演艺产业正处于产业化发展的初级阶段,产业中主要以中小企业为主,龙头型、集团化发展的成熟企业尚未形成规模,而演艺产品、演艺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因而需要对我国演艺产业的投融资体系进行顶层设计,促进演艺业与金融业对接,确保演艺产业的投融资效率。确立政府引导的融资模式。在中国,表演艺术一直存在着演艺事业与演艺产业两条发展主线。对于前者,政府的直接资金支持起着主导作用;对于后者, 政府的作用主要在于顶层制度的设计引导。结合发达国家经验和中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中国演艺产业融资模式中,政府的作用是高效率地发挥其引导作用,以下三个方面是提高政府引导效率时应该考虑的问题。

处理好演艺事业与演艺产业的关系,促进二者协同发展。演艺事业和演艺产业二者之间既需要界限分明,也需要协同发展。因为财政资金的有限性,演艺事业只能是整个演艺活动中的一小部分,因而需要有较高的门槛,限制一般的演艺活动进入此领域。因此,只有那些由于受众有限、市场规模狭小导致其营利能力差,同时在中国的文化传承、地域特色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极具文化艺术价值的项目、机构才能进入演艺事业的领域。对于演艺产业,政府的支持就更多地应体现在融资环境优化上,而非直接的资金支持。此外,由于有着表演艺术这一共同纽带,二者之间必然有着相关性。因此,应多鼓励演艺事业部门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与演艺产业部门直接协同创新、共同发展。协同的方面可能会涉及演艺人才的培养、演艺创作的分享、演艺场馆的共建、演艺宣传的合作等很多方面。

以财政资金为杠杆,撬动更多社会资金支持。政府财政资金有限,因而需要用在刀刃方面。对于演艺事业的财政资金支持,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既保证其存活性又促进其创新的积极性,即要求部分事业单位能够从非政府机构募集部分资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而对于演艺产业的财政资金支持则更需要技术性。一般来说,避免财政资金对演艺产业的直接支持,而是通过担保、保险、平台搭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进行间接支持,同时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

借助非政府组织的力量,提高对演艺产业的管理效率。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应有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第三方中介作为组织、管理、协商的有效渠道。在很多发达国家中,财政资金的支持也是通过类似的组织完成的。行业协会对于行业内的产业特点、发展态势、竞争状况等具体问题有着更多的经验和了解。这些信息对于财政资金的高效分配是至关重要的。而行业协会非官方的身份也使得其不能参与决定法律法规、管理政策等立法行政事务。这样可以将资金管理和行政管理以及相关立法等环节进行隔离,一定程度上避免寻租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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