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及功能浅析
2016-05-14赵蔚峡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和衍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的提出,有一个不断衍化的过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这一公约是适应当时整个世界范围内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面临着日趋严峻的形式和日益迫切的需要而诞生,它对整个世界范围内的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保护,发挥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这一公约明确指出它所保护的对象是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其中的“文化遗产”实际是指物质类的文化遗产。随着时间的推移,“人类文化遗产中的另一种重要形态——用文物、建筑群和遗址等物质类文化遗产不能概括的文化遗产所面临的更为严峻的破坏与消亡的现象,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最终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上议事日程。”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最初使用“非物质遗产”的概念受到美国的影响,是一个与“物质遗产”相对的术语。日本曾在1950年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第一次提出了“无形文化财”的概念,与“有形文化财”相对而称。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部特别设置了一个叫作“非物质遗产”(Nonphysical Heritage)的管理部门。1989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第25届巴黎大会上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议案》,这个议案用“民间传统文化”来指代“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将“民间创作”定义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方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及其他艺术。”事实上,这一内容的界定,实际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199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其“非物质遗产”部门改为“无形遗产”(Intangible Heritage)部门。1997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9次会议通过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Proclamation of 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界定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含义,基本沿用了对“民间传统文化”的定义。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1届大会在巴黎通过了《文化多样性宣言》,保护文化多样性问题在国际社会中达成共识,并在当年进行了第一次世界范围内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工作。“非物质遗产”概念被引入中文语境比较晚,最初使用的是“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非物质遗产”这一概念开始频繁进入人们的视野是在2001年,我国积极参与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时。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the Intangible Heritage)的概念,在中英文中,都有衍化过程,直到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与《申报书书写指南》时,才将这一概念规范地确定下来。另外,由于《公约》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公约用英文、阿拉伯文、中文、西班牙文、法文和俄文拟定,六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其中文文本中,用来对译“the Intangible Heritage”的中文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以,在我国的各种官方文件中,与《公约》的中文文本保持一致,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中文概念已定型化。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各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是一个逐渐深入的过程,也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作为一个科学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的形成,不仅是出于保护的需要,而且具有重要的认识价值和科学意义。“它是对物质文化遗产以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及其价值的发现、确认与概念上的概括、抽象与命名,是对人类文化遗产的内涵、外延、范围、形态、类型等问题在认识上的完善。”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及内涵
要科学地阐明“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对其进行价值分析,需要对它的定义和内涵进行详细解读。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根据这一定义,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我国于2011年6月1日实施的《非遗法》界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六个方面: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5、传统体育和游艺;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非遗法》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来源于《公约》,所涵盖的范围在遵守《公约》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又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特点,分成了六个类别。
上述的定义和范围,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三个特点:“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代相传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一个地域、一个族群内通过口传心授,或者不断反复等方式世代相传,持续下来的,具有活态传承的特点。比如我国春节、元宵节、中秋节等一些传统节日,具有几千年的历史,世代相传至今,成为中华民族的重要文化遗产。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不可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创造的,其本身就是人们生产生活的一部分。比如一些饮食的制作技艺和服装服饰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来源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婚丧嫁娶等习俗,本身就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各种风俗习惯。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文化表现形式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组成。”虽然《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五个领域,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和感知是通过相关文化表现形式实现的。如表演艺术要通过昆曲、京剧等具体的表现形式得以实践和感知。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要通过各种文化表现形式呈现。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强调其感知和实践的非物质性特性,但作为感知实践主体的人是物质的,实践和感知也离不开物质载体。如昆曲、京剧演出时需要的服装、道具乐器等是实物,演出舞台是场所。所以,各种文化表现形式和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共同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功能
文化人类学中,功能学派认为每一种文化要素都在文化整体中起一定作用,并将其称之为“功能”。功能理论把文化看作适应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制度,人类学的研究主要是解释各种制度在人类社会中所起的作用。强调从整体上研究一个族群的社会和文化,反对把文化分割开来进行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重要的文化要素,其作用与功能不可忽视。
首先,从“需要”的角度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创造出来的,其本身是为了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需求。人类为了满足一些基本需求,人就要用生产食物、缝制衣服、建造房屋等非自然的方法,在这个满足需要的过程中,人就为自己创造了一个新的、衍生的环境,即所谓文化。这个用文化来满足人的基本需要的方式或行动,就是所谓功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一些饮食的制作技艺、酿酒、编织和服装服饰等都是来源于日常生活的需要。另外,文化在满足需要的同时,又产生了衍生的需要,因而产生了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婚丧嫁娶、传统节庆等民俗活动,就是在日常生活的需求得到满足的同时,形成的风俗习惯。”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满足‘需要这一方面,有文化意义上的重要功能。其次,从社会结构的角度来说,“原始社会的每个风俗与信仰在该社区的社会生活中扮演着某些决定性的角色,恰如生物的每个器官在该有机体的一般生命中扮演着某些角色一样。”一切文化现象都具有独特的功能,无论整个社会还是社会中的某个社区,都是一个功能统一体,各部分相互配合、协调一致,找到各部分的功能,就能了解它的意义。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和传承都在一定的社会群体中体现了该社区或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历史的互动,并在各社区、群体中世代相传,为这些社区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所以具有促进社会团结与凝聚力的功能。正因为这些认同感和持续感,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障社会正常有序、和谐运转方面也具有功能作用。另外,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代相传的,所以它包含着丰富的历史文化财富,携带着巨大的历史文化信息,具有很强的历史文化功能。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研究文化或社会,不能不顾人类的物质和精神需要,也不能把各个要素互相割裂,应该从整体上进行研究,探讨各种文化要素在整体文化中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满足人类文化需要、促进社会团结与增强社会凝聚力、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以及在历史与文化研究和传承方面都具有重要功能,在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功能时,要注意文化的整体性和相关性,使得研究更具客观性和全面性。
参考文献:
[1]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2008.
[2]文化部外联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公约选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宋俊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刍议[J].江西社会科学,2006,1.
[4]庄孔韶.人类学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赵蔚峡,女,汉族,祖籍陕西。2013年毕业于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院,获硕士学位,现就职于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方向: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与保护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