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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视野下大学教育督导发展历程与启示

2016-05-14宋京霖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发展历程

宋京霖

摘要:文章在比较视野下,分析了中美两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其相同之处与差异所在,总结出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与启示,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教育督导制度。

关键词:中国教育督导;美国教育督导;发展历程

中图分类号:G52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6)05-0117-03

一、中美教育督导制度的历史发展概略

(一)中国教育督导制度的产生和演进

1.我国古代的教育督导

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周代的天子视学制度。北宋时期,设提举学事司,开创了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先河。元代对教学的督导则主要是由儒学提举司以及肃政廉访司共同负责的。明朝沿袭了这一制度,在各个行省设置了提举司。清朝初期改称“提学道”,后又改称“钦命提督学政”。

我国古代视学只是处于萌芽和探索当中,自中央到地方政府没有健全的人员定制,没有明确的法律制度作保障,也没有强调监督对于教育质量的支持。因而,严格意义上而言,视学还不可以归划至近现代意义上的视导制度。

2.我国近现代的教育督导

我国近现代的督导制度是在学习日本视学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清末出台的《视学官章程》在内容和视学官员的行为上作了较完善的规定。民国时期出台的《教育部督学规程》以及《教育部督学办事细则》在原来的基础上提出了视学制度的优化办法,规定了督学的具体人员,荐任要求,督学的资格,督学机构的设置等。同时还提出了“教育辅导”的职能要求。

由此可见,我国近现代已经初步完善了对教育督导制度的构建。

3.我国当代的教育督导

1949年,我国成立了教育部,担当着督导功能的视导司是其内设的六司之一。1953年,教育部明确了视导司的主要工作:对教育部门的执行方针、政策以及法令等开展视察;对各级不同类别的学校的教学情况进行系统视察;编制与教育相关的系列政策与法令等。1983年出台的《建立普通教育督导制度的意见》,再次清晰了督学的工作、机构及人员的职权等。多年以来,我国不断地探索、健全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制度。

(二)美国教育督导的产生和演进

1.美国初期的教育督导

美国教育督导形成与发展历程跟其国家公共教育的形成与发展相息相关。在殖民初期,美国教育产生在首批到新大陆定居的移民中。在这个阶段,对孩子的教育均由家长进行,为了弥补家长教育带来的不足,教会则充当对这种教育进行协助、指导及视察的角色,这便是最初的督导功能。然而,教会开展督导的根本目的并非提升教育质量,而是保证社会大众对于宗教与道德的信仰。

2.专职教育督导人员的出现以及督导活动的开展

专职教育督导人员的出现及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学校督导长——学校校长的督导——学科督导员。

在“美国公立学校运动”的推动下,公立学校的数量快速攀升,各公立学校的课程,教师的教学方式也在不断变化,这时出现了对学校进行监督的专门的管理人员,被称作“学校办事员”。后来,随着督导学术职权的不断提升与集中,“学校办事员”也慢慢被称为“学校督导长”,其主要工作是对学校的教学质量进行监管,有着显著的行政色彩。

工业革命后,人们对于教育的需求再一次提升,教育督导压力不断增加,导致负责督导的部分教师由于缺乏行政权力,在开展督导工作时不断受挫,功效难以发挥。这时,在学校中肩负着重要管理职能的人员——校长,便逐渐获得了更多的教育督导权力。后来,这种形式又得到普遍推广。

学科督导员是随着课程设置的不断改变出现的,主要工作是监督本校教学状况,开展示范教学,培训教师等。其与学校督导长、校长督导员存在的最明显的不同是他们没有行政职权。

3.美国教育督导的现状

上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教育的督导工作逐渐走向了团队模式,其关键在于探讨教师之间、教师与督导工作者间的合作关系。但这对督导工作者的个人素质要求较高,因此,选择教育督导工作者已逐渐由普通教师向教学骨干转移。

二、中美大学教育督导之比较

(一)中美大学教育督导的相同之处

1.督导制度均起源于初等义务教育的实施

我国真正的教育督导是从清朝末期单独设置学官开始的。1903年,《奏定学堂章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制度踏上了历史舞台。为了对义务教育的实施状况进行监督,1909年学部出台了《视学官章程》,标志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确立。

美国早期学校的成立以及管理均是由教会和政府两者合作开展的。教会负责安排教师以及管理学校事务,政府负责设置学校以及提供办学经费。美国督导学校的成立是美国教育督导确立的标志,只是这种督导学校是服务于教会义务教育的,为的是保证青少年学习教会要求的教学内容。

尽管中国教育督导的目的是提高教育质量,而美国是为了监督民众对教会的信仰,然而就其来源而言均是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需求。

2.督学任职资格均呈现专业化的发展趋势

在清朝末年,从事视学工作必须要有较好的德行以及科技文化。当时的视学工作从业人员基本上由两部分人组成:一是传统的知识分子,已经得到功名以及官位的人才;二是不但已经拥有了功名,同时还于国内外新式学堂接受过教育的人。

1945年出台的《教育部聘任督学及专门人员选用规则》以及1991年出台的《教育督导暂行条例》等均就教育视导从事者提出了较为一致的专业要求,大致可总结为三部分:第一,高学历要求,新中国成立后,关于视学工作岗位的要求基本为大学本科;第二,拥有丰富的教育专业知识,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接受过高等师范教育;第三,拥有一定的教育管理以及工作实践经验,例如要求拥有一定年限的教育管理工作经验。

在美国,随着教育督导工作的发展,教育督导人员专业化的程度也不断提高,专业性也细化至学科。最开始对学校督导长的要求只不过是有一定的教育背景。到了学校校长担负督导工作的时期,这时的校长有着一定的教育背景的同时还具备一定的工作实践经验。后来出现的学科督导员则是由专业技能课程的教师担当的,其主要工作在于强调对教师的培训以及调查研究。在一定意义上,学科督导员才称得上是专业的教学督导。

3.近年两国教育督导工作成绩斐然

就我国而言,首先,教育督导工作对于推动高等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有着重要的作用。第二,还开展了多种不同形式的高校督导评估工作,不断完善大学督导评估机制,促进素质教育不断提升的同时规范了各学院的办学行为。第三,不断健全的督导制度,推动着督导队伍人员素质的提升。

就美国而言,首先,教育督导的阵容整齐,规模不断扩大。由联邦教育部直至基层学区,均有一支由不同方面的专家、学者、教育官员、督学、社会人员等构建的督导团队。第二,教育督导人员素质不断提高。从事教育督导者均需接受专门的训练,同时有大学学士或硕士以上学历,教育背景以及相关的管理经验。

(二)中美教育督导的不同之处

1.选拔机制的不同——政令委派与公开招标

任命制一直以来均是我国选拔督导人员的主要形式。自清末至民国的视学人员基本上都是通过荐任或者委派的方式实现的。新中国成立后,仍然是政府或教育部门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规划与需要直接任命专职督导工作者。

而美国的督导人员产生的方式则是多元化的,目前美国高校普遍使用推荐法、委任法以及公开招聘法等。但从事大学教育督导的人员需拥有学士或者硕士以上学历,同时还要有一定的教学背景与经验,还需要通过相关考试。

2.督导的侧重点不同——“督政为主”与“督学为主”

我国教育督导工作以督政为主。1986年,时任国家教委主任的李铁映同志表示:必须要不断加强执法监督,进一步强化教育督导制度,不但要做好“督学”工作,更要做到“督政”。1991年出台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中写道:“为建立教育督导制度,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制定本规定”,其充分指出了我国开展督导的重要目的在于督政。

虽然美国督导制度设立之初是为了维护教会的督导地位,当时督导的出现源于督政的需求,但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美国督导制度逐渐转向督学为主。目前,美国大学教育督导制度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是行政性辅导与服务性辅导相结合的混合型督导模式。

3.督导的性质有别——偏重监督检查与偏重服务指导

一直以来,我国教育督导都是监督型,也就是由督导部门运用自身的行政权力,监督检查下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的教育工作的开展是否符合中央政府的指示。因此,我国的教育督导以监督为主,常常忽视指导以及服务。

相比之下,美国的教育督导更偏重于服务,体现在其督导人员并没有清晰明确的行政权力,其主要工作是了解教学过程存在的问题;跟学生开展口头或试卷的测试,并对测试结果进行分析等。

三、借鉴与启示

(一)严格实施督学招聘培训制度,提高督学业务素养

近年来我国督导工作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但是依然存在着各种问题,主要表现为入职多采用委派,要求不够严格。因此,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适当地提升督学的任职标准,例如,将任职的学历要求从原来的本科提升至硕士,同时还需有一定教育背景与实践经验。另外,要逐渐放开选拔机制,可以先选择部分城市或地区作为试点,在委派机制的基础上实施公开招聘制度,逐渐形成委派制与公开招聘制并存的督导选拔机制。

(二)教育督导人员要深度介入学校工作

在美国,教育督导人员会参与教学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同时与校长、教师以及学生保持紧密联系,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学校的教学状况,从而提出合理的建议及策略,最终实现教学质量的提升。

由此可见,我们的教育督导工作同样需要走进学校,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功能。例如:通过会谈以及咨询了解教学质量,提出优化建议或直接参与教学目标制定以及教材的选择等。

(三)转变政府职能,发挥教育督导辅导、服务和咨询功能

美国的教育督导相当关注教师的教学情况及其在学生日常学习中发挥的辅导作用。因而,在美国教育督导为一项由专家团队所提供的技术性服务,其关键在于辅导功能的发挥。

我国要做到更充分地发挥教育督导的辅导与服务等功能,必须要先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淡化其“行政功能”的色彩,强调督导工作的导学功能。教育督导并非只是政府所设置的一个专门督导机构,还应该将大量教育辅导工作下放至学校,逐渐实现政校分离,让督学更为实在。

[责任编辑: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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