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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阉割的辩护词

2016-05-14周恺

民主与法制 2016年6期
关键词:井位石油勘探渤海

周恺

这是一次已经被完全淡忘的事件了……

1973年中国从国外引进了一艘自升式钻井平台,命名为“渤海二号”。1979年11月25日凌晨,它在渤海湾迁往新井位的拖航中翻沉。当时船上74人,其中7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700万元。

此事件影响极大。72人死亡,是天津市、石油系统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重大的死亡事故,也是世界海洋石油勘探历史上少见的事故。而且在36年前,居然有3700万元的财产损失!当时中国富豪的标准是“万元户”:普通百姓的家产很少能达到一万元的。

事故发生后,舆论哗然,可以说是群情激愤。结果,石油工业部部长宋振明被解职;主管副总理康世恩被记大过处分。随后,法律制裁也跟上了:海洋石油勘探局局长马骏祥因渎职被判刑四年,副局长王兆诸被判刑三年,局副总调度长张德经被判刑两年,缓刑两年,滨海282号船长蔺永志被判刑一年,缓刑一年。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之后,被判处实刑的正副局长马骏祥、王兆诸都提出了上诉。这期要说的就是局长马骏祥的辩护律师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二审辩护词。

这个辩护词有什么特别之处呢?乍看起来,那是一份很典型的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法律文书,写得还是很不错的,但问题出在事故原因上。

当时判决书中认定的事故原因是:“拖航时违反海洋石油勘探局《渤海二号钻井船使用暂行规定》,关于‘拖航距离较长或需进出港,应排除沉淀舱里的压载水,和《富士号自升式钻井船使用说明书》与《稳性计算书》,关于长短距离拖航都要‘排出沉淀舱里的压舱水的规定要求,……致使渤海二号干舷小,浸水角小,稳性差,严重降低了抗风浪能力和船的抗沉性。在通风筒被打断后,海水大量进入泵舱,船体失去平衡,倾斜翻沉。”

然而,真正的事故原因也可以说主要的事故原因,却并非如此。

1982年,案件判决之后,也是舆论平息之后,为了彻底查清事故原因,人大常委会决议打捞沉船。沉没的钻井平台被分十块打捞上来作技术鉴定,结果得知,这艘日本富士公司的二手船,设计上存在严重缺陷,在日本使用中就出过事故,但日本卖家有意隐瞒了这些。说的简单些,这是一艘不合格的船。当时海上只是10级大风,远低于设计的12级水平,如果是一艘合格的船,是不会出这样的事故的。原先判决书(也是交通部的鉴定意见)中所认定的事故原因只是一个次要原因。

由于当时刚刚开始引进技术,海洋石油对我国来说又是新兴产业,完全不像陆地采油,我国没有多少经验。出事之后慌了手脚,谁也不明白怎么回事。最主要的,舆论谴责一时铺天盖地,很多直接造成这次事故的重要情节都被忽略了,“渤海二号”翻沉的深层次原因也没真正找准。为了及时控制事态,“从重从快”地处理了此事。在这种情况下,迅速作出了包括司法判决在内的处理结果。如果套用现在的概念来说,也算是舆论对司法影响的一个实例。而且,由于中央领导已经要求不再提“渤海二号”事件,所以受了处分的副总理康世恩没敢再向领导提及此事,此案也就永远躺进了档案柜。

局长马骏祥被一审判决书认定为:“马骏祥身为局长、党委书记……在布置和安排‘渤海二号由原井位迁移新井位过程中极端不负责任,在三次听取有关拖航问题汇报时,不认真组织研究,以至于未能采取刘某的合理建议,又未纠正拖航会议错误决定,也禾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应负直接领导责任。”

他无论如何也不服。虽然有报道说,他们几个当事人“一想到72名死难弟兄就难过得不行,不管法庭怎么判都没有意见”,但上诉说明了一切。他的律师在辩护词中指出了一审判决重要的矛盾之处。

“1979年1 1月1 9日,石油工业部责令海洋石油勘探局……打一口新井,……该局有关人员反映时间紧,任务重,被告马骏祥曾向部里反映过,未得到解决。”但在同一份判决中又提出: “当石油部下达难以完成的打井任务后,被告马骏祥在布置和安排‘渤海二号由原井位迁移到新井位过程中极端不负责任。”那么,律师问道:“很显然,判决是前后矛盾的。究竟马骏祥对迁移新井位是负责还是不负责呢'”

马骏祥对律师也道出了自己的苦衷:下命令迁移新井位的是一个石油部副部长,当马接到命令时感到时间太仓促,有压力,向这个副部长提出过意见,但这个副部长不听。偏偏这个副部长以前曾是马局长的部下,后来官升的快,现在成了马的直接领导。马骏祥连续提意见之后,怕引起这个副部长的误解,影响上下级关系。律师说:“应当受刑事处罚的不是马骏祥,倒是石油部强行下令的副部长。”

这篇辩护词是比较充分全面的,指出了马的主观无过错,他到任时间很短,又不懂业务,迁移新井位的过程也是集体开会决定的。工作无失误,马历史上一贯表现优秀,这次只是服从上级命令而已。但通篇却没有对事故原因作出质疑。

是因为当时律师没有发现这个问题吗?是因为马骏祥没有怀疑过事故的原因吗?不是。马骏祥恐怕是最想搞清楚事故真正原因的人之一了,律师也是提出过质疑的。

在二审判决书总结的上诉理由中,这是一个主要理由:“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主要认为:‘渤海2号翻沉原因不清,交通部鉴定有误。对李某在局领导碰头会上汇报拖航会议所作的错误决定和大风警报等内容有异议;并以来局时间短、不懂海洋石油勘探业务进行辩解,不承认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看来,这个质疑应该是在上诉之初就提出来了。我们知道,先有上诉状,后有辩护词。二审开始时提交上诉状,二审庭审的最后阶段才发表辩护词。那么,这个最初的“交通部鉴定有误”的上诉意见为什么在辩护词中没有再提及呢?而且从判决书总结的上诉意见中看,这是一个主要的上诉理由。那么,辩护词中怎么就偏偏不提这么重要的一个理由了呢?

可以想象,如果当初查明了事故原因,就能够非常合理地解释马骏祥的无过错和这个大事故之间的关系了。马骏祥在整个事件中都是循规蹈矩,不越雷池,其他工作人员也没有什么大的失误。这些人中不乏专业人才,即使马骏祥是外行,其他石油界的行家里手也不会犯这么大的错误呀!知道了事故原因,这一切都好解释了:一艘不合格的船,怎么注意也没用。毛病出在买船的人身上,板子却打在了用船人的屁股上。

为什么辩护词中只字不提了呢?

我想原因大家都可以猜出个八九分吧。恐怕是已经和律师同志交代过了:鉴定结论就不要质疑了,事故原因不要讨论。1980年9月一审判决,11月就二审判决了。真是迅速呀!当时只求快审快结,平息事态。重新详细审查事故原因,是不可能的。于是,对事故原因的质疑就被从辩护词中“阉割”掉了。而与质疑一同被“阉割”掉的,还有事实真相以及马骏祥的仕途前程,他的后半生只能在家属院中赋闲度过了。

不过,也许是这个辩护词还起了一定作用吧(只是可能),二审改判马、王两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他俩总算不用蹲监狱了,与蒙冤入狱的平民百姓相比,他俩应该很庆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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