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华芬:“全国优秀法官”是怎样炼成的?
2016-05-14童晓宁唐时华
童晓宁 唐时华
2016年1月20日下午,2015年度中国正义人物颁奖典礼在北京举行。来自基层的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女法官余华芬当选为2015年度“中国正义人物”。余华芬工作27年,主审和参与审理案件超过3000件,无一矛盾激化、无一上访缠诉、无一错判超期,先后被授予“全国优秀法官”、云南“最美法官”、 “云岭楷模”等荣誉称号。
邪恶面前敢“亮剑”
云岭山脉乌蒙山麓的滇东北重镇宣威市,是滇、川、黔三省经济文化交会的重地,素有“入滇第一关”“云腿之乡”的美称。
近几年,刑事审判庭成为宣威市法院每年案件数量最多的部门,案件数量增多,办案难度加大,新类型案件的增长,庭里的6名法官每年要审理500多件案件。
余华芬调到刑庭那年,从没有办过刑事案件的她却担起一件大要案的审理。杜某在宣威某煤矿,经常敲诈勒索,调戏妇女,当地人避之不及,后因在一家小酒店勒索时遭到当事人李某的反抗被打死。
余华芬刚从办公室调到刑事审判庭,就接手了这个案件。打死恶徒的被告人将被如何处置?当时有两种声音,一种观点认为,即使死者是个恶徒,被告人也应该判几年刑。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被打死在被告人的小馆子里,是因被告人已经处于非常紧急、你死我活的情况下,面对被害人的勒索抢夺,被告人在反抗中打死被害人,不但保护了自己的生命和财产,而且还为民除了害。
余华芬对该案发生的背景和当时被害人被致死的特定环境作了细致的研究,在认真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通过结合实际审慎思考,宣判被告人无罪。这个案例,在当时被多家媒体进行报道。《人民法院报》先后刊载《死于正当防卫下的暴徒》的长篇纪实和《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一文的讨论,通过讨论,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对李某宣告无罪的判决给予了充分认可。
如今,余华芬仍清楚记得审理该案时的情景: “这个案件在当时影响较大,社会压力和心理压力都不小,但通过庭前的细致工作,我想只要把事实弄清楚,心里是有底气作出这个判决的。”
2013年12月,法院受理了一起30多名被告人的团伙盗窃案。负责审查立案的立案庭副庭长李萍回忆说:“当时,这个案件卷宗是检察院两名同志开车搬来的,我是从审监庭借了一台小手推车才把卷宗搬到刑庭的。”当时担任刑庭庭长的舒承宏回忆说:“你想想,30多名被告人,要涉及多少家庭?那段时间,托人找关系疏通的、打探消息的络绎不绝,谁承办这个案子,谁就会在宣威得罪一大片人。”余华芬主动请缨审理这起团伙盗窃案。这起30多名被告人在多地流窜盗窃微型车的案件,案情复杂,被告人人数多,半个月的时间里,余华芬翻阅了厚厚的卷宗,对每一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核实,查阅法律法规,反复琢磨,认真准备庭前的工作,按照量刑规范化,结合每个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对30多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缓刑不等的刑期。
余华芬看似柔弱,但却有一股“拼命三郎”的男儿气,从不拈轻怕重。在刑庭,她主动承办大案难案,成为宣威法院多年来审结刑事案件最多的法官,成为该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元老”,同事们称她为“法官中的铿锵玫瑰”。
余华芬深知刑事审判生杀予夺,责任重大,只有客观公正地办好案件,才能经得住检验。为此,她伤害过亲情、失去过友情,遇到被当事人辱骂甚至发短信威胁,但是她始终坚持自己的公平公正,无怨无悔。
要惩治更要关怀
刑事审判除了惩治犯罪,也蕴含着治病救人的人文关怀和对弱者的抚慰与关心。
云南韬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灿回忆起余华芬曾经办理的一个案例。宣威市某高三学生朱某,在抢夺一中年妇女书包时,不料这名女子是一个手机经销商,包中手机达到20余部。案件进入审理阶段,作为一名刚满18岁的在校学生,除了给予他必要的法律制裁以外,也应该考虑到他今后人生道路的社会效果。余华芬通过大量细致的调查,认定了多方事实,把工作做到有效延伸,和学校、朱某家人、老师等多方沟通,并对朱某进行了严肃、耐心、细致的教育。朱某最终对裁判心悦诚服,面对自己的行为真心悔罪,他表示,将接受教育,重新做人!
缪某是一名“80后”教师。2011年3月,他在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开始使用,先后透支了本金3万余元。银行多次催收,但他总觉得这算不了多大事,缓一缓再还钱,最终以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余华芬在开庭前主动联系了缪某所在学校,了解到他工作表现优秀,上一年还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出事后已主动向银行偿还了透支的本金及利息,开庭那天,缪某也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了深深悔恨。综合全案,余华芬对被告人缪某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
对这一类型的案件,余华芬有着自己的理解:“不管是小偷小摸还是杀人抢劫,很多人犯罪都是因为受到客观条件影响一时走错了路。有时候几句温暖的话语就能让他们觉得自己还有机会,还能重新再来。不然如果觉得自己被放弃,就此沉沦,那对社会的危害性就太大了。”
2015年10月,余华芬接到了一件性侵幼女的案件。2013年6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将放学回家的被害人小玉强行抱至树林里,对10岁的小玉实施强、奸。小玉的父母情绪十分激动,请求法院坚决严惩黄某。该案经过开庭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宣判后,余华芬对黄某及小玉的父母进行了判后释法,双方对判决结果均表示理解和服从。案件审理结束,按说余华芬的工作也就结束了。但是,考虑到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小玉产生的心理伤害,余华芬觉得自己还有责任。在取得小玉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她又多次到小玉家中,和小玉沟通交流,用女法官特有的柔情给小玉心理安慰。小玉终于走出了心理阴霾,她把余华芬亲切地称呼为“法官妈妈”。
审监就是要“小题大做”
2014年9月,余华芬告别了刑事审判庭,接任审判监督庭庭长一职。
审监庭共4名干警,除余华芬外,其余都是从审判一线退下来的老同志。刚到庭里,余华芬就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正值9月,大量的案件要评查,还有500余份法律文书要上网,余华芬除了要完成每月的审判质量评查工作形成报告外,还要尽快熟悉如何复查电子卷宗和法律文书上网的工作,而涉及电脑的工作大部分由余华芬承担。
审监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对全年的案件逐一评查,尤其对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要着重评查。昔日面对的是刑事被告人,如今面对的是身边的法官同仁。余华芬觉得肩上的担子更重了。审判监督工作是有错必纠、违规必改。开始时,个别法官觉得只要实体合法,一些细小瑕疵不是什么大问题,觉得余华芬是“小题大做”。
余华芬却是一个执著“较真”的人:“个别法官后续工作不仔细,一年5000余件案子的质量把关,我们必须保证每一个案子连一个标点符号都不能错。这是原则,是底线。”为了做好这一工作,她面带微笑,积极加强与法官的沟通,审判监督庭的工作最终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认可。
审判监督庭的老法官舒承宏说:“余华芬不是用纪律、责任管理他们,而是以虔诚之心的做事风格打动他们,以微笑、恬静换取同事们的融洽,但在对待错案问题上她眼睛里容不下沙子。正因为她有这种风格,我们都支持她、力挺她。”
2014年年底,宣威市法院对各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余华芬为了保证绩效考评的科学严谨,根据案情,直接用电话联系案件的当事人,逐一落实案件的开庭时间、地点,这种做法,个别同事不理解,觉得她太“较真”,但余华芬却认为: “法官对外执法与对内执章没有什么两样,连执行内部规章都存在瑕疵,对外执法也就可想而知,不论对内还是对外,小事马虎不得。今天扣的是分,明天少的是祸。不论执法还是执章,都应人人平等。”
从个案到制度总结
余华芬觉得,就案办案,这样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未必很好,为此,她积极把案件发生的原因置于社会问题中去思考和研究,为完善社会管理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2013年元旦假期刚过,余华芬组织了一场如何堵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金漏洞的研讨会。会上,余华芬详细介绍了一桩涉及骗取新农合保险补偿金案件的全过程,并就规范报销制度提出了建议。
案件发生于2010年9月25日,宣威市海岱镇永昌煤矿采煤工人周刚(化名)在下井采煤的过程中受伤,后转到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人李强(化名)是永昌煤矿的一名管理人员,在得知周刚受伤的消息后,隐瞒事实真相,虚构事实,冒充周刚的亲属,谎称周刚是跌伤的,从海岱镇卫生院合管办骗取新农合保险补偿金人民币26564.6元,并占为已有。被告人李强构成了诈骗罪,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审理结束,余华芬觉得此案虽只是一个普通的案件,但充分暴露出新农合保险补偿金在管理、报销上存在的制度漏洞。在国家反复强调要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背景下,一部分新农合保险补偿金并没有真正为需要看病的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反而沦为不法之徒借机敛财的工具。
余华芬说干就干,她利用下乡办案、走亲访友等机会,就新农合保险补偿金的报销凭证、报销流程、审批权限等具体环节作了深入的调查研究,找出了在申报人身份确认、报销后回访反馈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征求了专业人员的处理建议。随后,余华芬提笔撰文,向有关部门提出自己对规范管理新农合保险补偿金的建议。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并对余华芬科学的建议给予充分肯定。
同时,余华芬还结合法院案件实际,积极进行创新改革。宣威法院是全国量刑规范化试点法院之一。作为领导小组成员之一,余华芬对宣威法院近三年来审结的盗窃、抢劫等五类案件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首创针对不同案件设计量刑规范化刑期计算表,增强了量刑规范化程序的可操作性。同时创新设立“一案一人、一表一册”,即每一个案件中,每一名刑事被告人有一份量刑刑期计算表,量刑材料装订成一册,形成完整的量刑规范化管理台账,受到了上级有关部门的高度肯定。
(作者单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公室)
责任编辑:呼满红《请您断案》答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所涉房子虽然从未登记到孙正英名下,但系孙正英全资购买的事实不容否认,孙正英以该房子与杜丽达成口头遗赠扶养协议的事实同样毋庸置疑。双方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杜丽作为扶养人,当履行对孙正英生养死葬的义务,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有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一般来说,扶养人接受遗赠取得财物在遗赠人身亡之后,但赠予先行亦不为法律禁止,杜丽在协议达成时将房屋直接过户到其名下,不影响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也不意味着其扶养义务无需履行。孙正英年迈重病,杜丽应当全面履行照顾之责,即便囿于客观困难,亦当如此,其以能力有限、分身乏术抗辩,不能得到法律支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赠人对赠予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予人可以撤销赠予。现孙正英提出撤销遗赠扶养协议和将诉争房屋重新过户至其名下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支持了孙正英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