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剖析
2016-05-14靳雅婧
靳雅婧
【摘 要】中国证券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二十一世纪是科技信息经济发展的时代,这对于我国经济市场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我国证券市场作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关乎整个经济体系的发展与稳定。在这个开放的经济大环境下,中国证券市场面临着复杂的经济问题。随时可能遭受利益集团的威胁与掠夺,为了维持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必须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这是证券市场健康转型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证券市场;证券监管;证券中介机构
所谓证券市场监管即我们通过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等来管控证券市场中的各种交易环节,以实现证券市场高速稳定有效的运行。监管的有效性一方面增强消费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健高速运行,从而带动整个经济市场的全面发展。
具体来说,证券市场监管包含三个方面:
(一)监管证券发行
监管证券发行是监管的第一步,具体是指证券监管当局对证券市场中证券的发行条件,发行方式,发行收益等进行管理。证券发行的监管有主动和被动两种形式,主动形式则是在发行证券之前就主动向有关监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也叫作证券发行注册制度。被动形式则是监管当局要求必须要对其进行申请备案之后才可以进行证券的发行活动,这种监管方法也叫证券发行核准制度。
(二)监管证券交易
监管证券交易主要是在二级市场上进行的,主要监管在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时的信息披露,包括发行证券的目的,筹集资金的投向等一系列问题,保证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的准确性,可以帮助投资者获取准确信息作出正确抉择。与此同时,监管当局还需要对上市公司进行持续性监管,包括该公司的未来走向,重大经济变动和人事调整,以及有可能影响公司业绩的所有变动,并及时传递给投资者。最后,对证券市场从业人员的监管也是必不可少的,从业人员的素质与水平与证券市场的良好发展密切相关,严格监管证券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与稳定
(三)监管证券中介机构
证券中介机构指的是为证券交易各项环节服务的各个机构,如主要参与机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还有为证券交易提供咨询等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公司等
对这些主要参与机构的监管具体指严格审批中介机构的经营资格,经营范围,经营方式,风险把控以及中介机构中职员的就职资格。这些监管保证了证券市场的有序性,在源头上保证证券市场参与中介机构的合格合规,也是降低风险的可能性,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与投资人的利益。对以提供咨询等服务为主参与到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主要监督他们的从业资格以及提供服务的合法性等方面。
证券市场的监管可谓是十分必要,但在证券监管中会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对其逐一进行分析:
一、监管体系独立性的缺失使监管体系功能发挥不充分
我国证券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为证监会,但由于历史和实际操作等问题,证监会的实际监管部门还有国家发改委、税务总局等机构,这些监管部门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但监管范围相互覆盖,出现了证券市场一个部门有多个监管单位的情况,使得监管较为混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证监会监管权力的权威性,也降低了证监会面对问题时的处理效率。此外,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问题反应具有时滞效应,通常是问题出现之后,证监会才会对问题进行处理,这其中有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时间间隔,有可能使问题严重化甚至变质。
二、证券发行市场监管存在问题
我国证券发行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新股的定价发行脱离了市场作用机制,而更偏向于行政化。我国的证券发行受到了证券监管机构的过度干预,在发行时必须满足一些发行条件和实质性审查才能准许发行,这就使证券的发行受行政因素调控更大而非市场因素,即使后来审核机制转变为核准制,依然需要满足条件才能够准许发行,所以问题依然存在。同时,证券发行是企业进行融资的主要手段之一,为了筹集到更多的资金,一些企业会不断地伪装包装自己,甚至提供虚假的信息来蒙蔽投资者,在信息披露的时效性方面存在披露不够及时的问题,在信息披露的侧重上也有所不同,有利于企业的信息着重披露,不利于自己的一笔带过甚至不披露,这些问题都给投资者带来极大困扰,不能很好引导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判断。
三、证券交易市场监管存在缺陷
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规则的设定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只能对证券市场做多而不能做空,这使证券市场出现连续暴涨现象时,一些投资者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而采取一些违法手段。此外,证券交易中经常会出现政府的过度干预,为了将降低证券市场的剧烈波动将证券价格稳定在一定区间当中,政府通常会利用行政手段对证券价格实行强制性干预,这种强制性干预忽略了市场机制本身对市场的调节作用,证券的价格不能体现市场作用机制,降低了市场在证券价格确定中的作用。
四、证券中介机构自律性的不完善
我国的证券中介机构是最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起步比较晚,所以在发展中存在诸多不足。对中介机构资格审批监管中,审批程序并不是公开透明的,因此会出现一些准备齐全,条件优越的机构没有通过审批,一些自身条件并不优秀的企业却通过了审批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出现。同时在中介机构内部,公司要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内部建设与完善当中去,而不是只着眼于利益和市场份额的最大化。加强内部控制与建设,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合作,提高中介机构的业务水平和在市场中的竞争性。同时,公司内部的考核机制也不可或缺,提高职员的整体水平,有助于公司未来更好的发展。
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存在的诸多不足,对监管制度与体系的改进是必然的发展趋势。首先应该建立健全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我国的证券市场主要有《证券法》及其与证券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所组成,《证券法》虽然近年有所调整,但在退市和发行审核制度等问题上依然不够完善,《证券法》的完善与改正应该根据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从市场作用机制的角度出发进行调整,而不应一味遵循行政政策的指导而偏离了市场方向。此外,司法部门应该承担好自己的职责,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监督证券市场成为一个多层次的市场体系,更好应对风险的出现。司法部门的严格执法保障了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了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使市场秩序安定有序。
其次,应确定行政监管的职能。证券市场具有复杂性,多样性,不稳定性等特点,这些特点要求证监会必须要行政监管的独立性。随着证券行业的发展和国际化的加深,证券业占市场比重越来越多,证券行业在经济发展中占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证券业的监管保证证券市场和合理运行,因此它的作用也尤为重要,保证证券行业监管的独立性是必要趋势。我国的证券行业起步时间较晚,所以在很多地方还不够完善,需要借助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来发展证券行业,证券监管的独立性在国际证券监管上可以体现,保证证监会的行政职能不受别的部门的干扰。保证监管独立性的同时还应避免监管目标的多样化,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应该由市场本身来决定,多样化的监管目标造成的过度行政监管有悖于维护市场公平的初衷,丧失了证券市场运行的自身意义。
最后,完善自律性组织的作用。这里的自律性组织主要指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流通买卖的场所,应逐渐淡化行政手段的作用,注重市场机制,使自身真正变为一个有着自律能力的交易场所,而证券业协会则是明确区分自身与证监会的不同,找好自身定位,发挥自律组织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