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具体类别差异研究
2016-05-14尹晓林
【摘要】《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有利于简化小企业会计的核算工作。同时,充分考虑了税务部门会计信息使用的需求,进一步增强了会计核算与税务的协调,逐步简化小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但是,由于两者之间仍然存在的差异,会对会计核算与税务产生不利的影响。本文基于《小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及其与税收实务差异的背景,深刻列举并分析了两者在资产、收入、费用等具体类别规定的差异,以期对会计核算与税务差异的协调提供借鉴意义。
【关键词】税会差异 企业所得税 小准则
一、引言
新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小准则),在资产、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相关规定与处理上,实现了与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高度协调,逐步减少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量,从而进一步简化了小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工作。但是,由于两者的颁布实施的主体、适用范围与目标等存在差异,决定了两者不可能实现完全同一,在资产、收入、费用等方面,表现出了显著差异。
二、税会在资产方面的差异研究
总体而言,小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之间,针对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短期投资不采用金融资产等方面实现了趋同,但是,两者还存在显著的税会差异:
(一)固定资产方面的差异
在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成本计量和后续折旧等方面,小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比较统一,小准则遵循税法的基本要求。但是,针对小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这一会计事项,则存在较为明显的税会差异。
基于小准则的要求,小企业通过自行建造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构成。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规定,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同时,小准则规定:针对小企业在建工程而言,如果在固定资产试运转过程中,形成了相关的产成品、副产品收入,或者在试运行过程中取得额外收入,则可以该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后的净额入账。而税法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不会调低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由此可见,税务为了防范企业偷逃税款,税法规定的计税收入总额,要比会计规定的收入总额更加严谨,在确认资产的时间点上,税法比会计要求也更加精确,从而产生了暂时性的税会差异。
(二)存货方面的差异
小准则和税法在存货处理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存货的取得上,小企业准则规定:企业对于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确定。而税法则规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由于税法和会计所用的核算方法不同,产生了以上差异,这些差异不是由于税法的强制规定而形成的。所以,可以参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以此减少税会差异。
(三)短期投资方面的差异
短期投资的税会差异主要表现在:小准则规定,小企业进行短期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包含已宣告但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会计上应该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而税法则规定,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应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对于债券利息、现金股利计量要求的差异,不仅会导致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不同,也会导致后续处置时的税会差异。但是,由于小准则在所得税费用的核算上,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所以,企业不必考虑因税会差异造成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直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当期的应纳税额即可。
综上所述,小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在关于资产的界定方面基本实现一致。但是,两者在核算成本和方法上,还存在一些显著差异,从而制约了会计核算与税务的效率。企业所得税法对小企业相关资产确认与计量、资产成本的核算等方面,要更加严格、规范。所以,小企业须按照税法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会计核算工作,实现小准则与税法的协调一致,以便减少纳税申报时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量。
三、税会在收入方面的差异研究
小准则和税法在收入方面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收入,比小准则中规定的收入的内容更加广泛,既包括了会计核算上的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还包括了会计核算上未做收入处理的视同销售收入。小准则规定:小企业如果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在采用成本模式核算时,换出的资产并不视同销售,即不确认损益,而是直接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结转,并且以此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基础;而税法则要求,视同销售计算转让所得。
同时,在税收实务中,税法明确规范并列举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等内容,而小准则中则没有相关的规范,所以,产生了会计核算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二)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业务方面的差异
针对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等特殊销售业务的处理,小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也存在较大差异,总体而言,税法对于收入的抵减更为谨慎。如涉及商业折扣时,小准则的规定基于实质性原则,以抵减折扣额后的净额确认收入;税法则更为强调折扣额的实现形式与受益主体,把销售额与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发票上,作为销售收入确认的关键要件。
(三)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商品销售收入方面的差异
对于特殊的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商品,小准则规定收入实现的确认,往往是在购买方接受交货并安装检验完毕之后,这体现了会计收入确认的谨慎性,除非安装程序较为简便,或检验是为确定最终合同或协议价格。而税法对于此项规定,在时间点上并没有过于强调此原则。
综上所述,在收入确认、计量等方面,小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出现较多的纳税调整。小准则对于收入的规范,更多地基于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等原则,考虑小企业财务与盈利能力的可靠性、稳健性与可持续性,而企业所得税法则更多地居于小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并通过法定优惠的形式,参与小企业经济利益的再分配。
四、税会在费用及其扣除方面的差异研究
由于政策导向和执行目标存在实质性差异,针对费用确认及其扣除核算的规定,小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存在显著差异。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会计处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特定费用,不允许税前全部或部分扣除,由此又产生了新的税会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资薪金支出方面的差异
首先,针对工资薪金的概念存在税会差异。小准则中的薪金工资,主要是与接受职工劳务相关的各种相关支出,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并不强调工资支付的对象与时间点。而税法针对工资薪金的规定,强调会计年度内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的劳务报酬,包括工资、奖金、年终加薪、加班补贴等多种内容,更为关注工资支付的对象与时间点。
其次,工资薪金支出的对象和范围存在税会差异。由于小准则并不强调支付的对象及其性质,故工资的核算范围较广,包括支付给基本职工、兼职人员、临时职工、尚未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层等报酬。而税法更强调支付对象的性质,与劳动合同或类似协议为标准,划分了工资性质的支付和非工资性质的支付,对兼职人员、临时职工的支付,并不是工资的组成内容。除此之外,在职工薪酬的项目与扣除标准上,税法的规范也更为严格,不同于小准则中费用扣除的“一刀切”,由此产生了较多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二)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等方面的差异
由于广告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滥用扣除,往往容易成为企业舞弊的重要手段,因此,费用扣除税会差异的明晰,对于税务检查,防范小企业偷逃税款,具有重要意义。企业所得税法中,严格规定了上述费用的扣除限额,打破了小准则规定中可以据实扣除的监管弊端。具体而言,小准则对于上述费用的扣除,遵循实质性发生原则,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上述费用,可计入当期营业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在所得税核算前全额扣除。而税法不仅考虑了费用的实质性发生,还考虑了该费用对于企业经营收入的作用,规定业务招待费可扣除发生额的60%,但是最高不得高于本年度销售收入的0.5%,广告宣传费则不得高于本年度销售收入15%,超过部分留抵以后年度扣除。同时,以上差异必须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调整,以此保持税会的一致性。
(三)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方面的差异
针对职工福利的核算,小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扣除标准,也存在显著差异,即会计核算时全额扣除,税法则按比例扣除。具体而言,小企业会计根据受益对象,将上述三费计入相关的成本或费用,在计算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而税法则根据上述三费的性质、功能,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2.5%和2%给予扣除,并根据职工教育经费的特殊性,设定超过部分留抵以后年度扣除的准定。
(四)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的差异
根据实质性发生原则,企业在做会计核算时,对于发生的相关捐赠支出,统分为企业的营业外支出,按规定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则税法在处理捐赠时,既考虑了捐赠的性质,又考虑了捐赠的可持续性及其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故设定了公益性捐赠和12%的标准,公益性捐赠不得超过本年度利润总额的12%,超过部分不允许在本年度扣除,非公益性捐赠则不在可扣除之列。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差异
对于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会计核算遵循实际发生原则,据实扣除相关研发费用或确认入账价值,不存在加计扣除的会计处理。而税法则为了响应国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鼓励,规定了50%扣除和150%摊销的标准,即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实际发生成本的150%在以后存续期间摊销。
由此可见,针对费用的扣除规定,小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存在异同。但是,为了规范小企业的税收征管,防止小企业偷逃税款以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税法对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更为严格一些。放眼来看,这类税会差异是不可避免的,必须要进行相关的纳税调整才能实现税会的协调统一。
五、研究结论
综上所述,小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规范小企业会计核算与纳税,具有不可或缺的职能,但由于两者存在的差异,造成了会计核算与税收缴纳的差异,这些差异具有永久性的、也有暂时性的,特别是暂时性的差异,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的主要原因,从资产、收入、费用等方面系统梳理小企业税会差异,对于进一步完善小企业会计核算与税收实务工作,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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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尹晓林(1988-),云南保山人,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