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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问题研究

2016-05-14胡冰婧陈朝晖

时代金融 2016年6期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

胡冰婧 陈朝晖

【摘要】最初以扶贫为主要目的的小额贷款机构近年来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然而,由于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自身内部控制体系的不健全,其风险隐患日益凸显,不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质量产生威胁,更对小额贷款行业的发展造成严重阻碍。

通过分析探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及问题,参考借鉴国内一些发展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实践经验及德国先进的IPC微贷技术,针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提出了关于全方位的风险控制措施。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风险管理 IPC

一、引言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也进一步得到深化。我国的小额贷款行业如同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最初以扶贫为主要目的的小额贷款机构到如今已具有了商业性质。央行日前发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上半年,中国小贷公司共有8951家,实收资本8443.25亿元,贷款余额9594.16亿元,从业人员达到11.4万人。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是,在小额贷款公司飞速发展的过程中,其风险隐患也逐渐凸显。由于缺乏科学的风险控制机制,许多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信贷风险越发严重,坏账率逐年攀升。小额贷款公司在其发展过程中,如何能在争取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控制其经营风险,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探讨。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

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也日渐凸显,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整个行业的发展将会步履维艰。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相关法律尚不健全

法律主体定位不明确的问题是国内所有小额贷款公司所共同面对的,也是其他一些相关政策性风险产生的基础。现有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规,主要是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以及2009年6月银监会颁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虽然此后相关的地方性政策法规也陆续出台。然而,这些政策法规大部分属于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或部门规章,未能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从事着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却未能取得金融许可证,其性质被定位为“只贷不存”的非金融机构,但是,这又与现有的金融管理体系的规则互相矛盾。这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在享受的权利十分有限时,却必须承担更重的义务。同时,对于只经营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公司法》没有相关条款与其相对应。不但如此,在我国目前包括《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在内的法律体系中,没有一部对小额贷款公司做出具体的条款规定。法律体制的缺失无疑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形成巨大的挑战。

(二)税率负担重

我国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可以享有若干税务优惠,如豁免印花税。此外,在我国的19个省(包括福建)中,为农业部门及农村地区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可享有约3%的销售税扣减。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农村信用社能够享受到营业税及附加按3.5%左右征收,所得税减半的优惠政策。然而,根据相关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从事小额信贷业务,也为农业部门及农村地区提供贷款,同样发挥着金融机构的职能,却不被视为金融机构,而属于企业法人,须按照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25%、销售税税率5%及印花税税率0.005%缴税。不仅如此,由于贷款资金周转较快,小额贷款公司所交的营业税相较一般的金融机构高出许多。小额贷款公司面临比其他金融机构更高的经营成本以及更重税赋负担,其生存压力大大增加,也影响了民间资本投资入股的积极性。

(三)贷款违约率高

由于民间借贷数据未能纳入央行的征信系统,尚未建立系统的小额贷款客户信用信息数据库,现阶段大部分小额信贷机构没有先进科学的信用评定手段。其信用等级评定方式比较抽象,主要依靠贷款业务人员的主观判断。然而,目前存在小额贷款户诚信意识淡薄,诚信状况差,提供的财务资料不真实、不规范等问题,而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其自身发展限制,很难吸引到高素质人才,其从业人员大多缺少信贷的专业知识,无法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作出准确的判断,从而加大了公司面临的潜在信用风险。致使小额贷款行业的客户违约率居高不下。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贷后检查监督机制不健全,业务人员在发放贷款之后没有对贷款项目进行持续的后续监督。而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群体主要集中于小型企业,其单位贷款数额小、数量多、分布广的特性,无形中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监管难度。

(四)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指导意见》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其资金来源只能是股东出缴及银行融资,融资银行不能超过两个,且其从银行业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一半。这样的规定极大地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资金的来源渠道。并且在实践过程中,小额贷款公司在承担较高融资成本时却往往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一是因为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缺乏相关资质信用,达到银行的融资门槛还存在一定难度。二是当小额贷款公司从金融机构融资时,无法享受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也不能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以及风险补偿等相关优惠措施(贷款利率要受目前银行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0.9倍的限制),这使小额贷款公司需要承担比其他金融机构高上许多的融资成本。三是由于很多地区对小额贷款公司投资设立了资本规模上限,股东增资或扩股难度大。这种狭窄的资金来源渠道,不但使小额贷款公司在运营时面临着巨大的流动性风险,还严重限制其规模,对其发展造成巨大的不利影响。

(五)内部控制水平不足

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都面临着内部控制水平不足的风险。在发展过程中,许多小额贷款公司一味追逐利益,只盯着市场,而忽略了自身内部控制管理机制的建立。虽然大部分公司也有着自己的公司章程,但多数是借鉴了其他企业东拼西凑,没能根据自身状况有针对性地设计。而公司的风险控制机制、信贷监管机制、人力资源管理的建设更是没有得到重视。大部分小额贷款机构的从业人员整体文化素养不高,知识结构和学历结构偏低,普遍对风险管理的认识不足。而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其客户的特殊性,很大程度上要依赖其员工通过主观判断来把控信贷风险。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才的缺乏,使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贷款业务时,自有资金面对较大的流失风险。且如果未能设立合理的奖惩制度,则还有可能发生操作风险及道德风险。

三、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业务的特殊性,国家不应将其划入普通工商管理公司的行列。国家应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位。例如,可将其定位为“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这样,既不与其“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性质相矛盾,又能给予其金融机构的身份。使其不但能够享受与其他金融机构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能够通过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来拓展融资渠道。同时,国家还可以考虑将小额贷款公司一并纳入银行征信系统,从而使民间借贷也有记录可查,这不但能够降低小额贷款机构的信贷风险,而且使普通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也得到改善。而在保障小额贷款机构合法权益的同时,国家也应出台相关法律规定其具体义务。促使其为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国务院法制办于2015年8月12日发布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意见稿》明示除了原先的融资方式外,小额贷款公司还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融资。且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贷款资产可以转让。

(三)引进先进的贷款管理技术

近年来,从国外引进并经过本土化发展的小贷和微贷技术为金融机构开展小额信贷提供了技术基础。其中,最为经典、最具代表性的是德国IPC技术。2005年德国IPC进入中国,通过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微小企业贷款项目成功地和国内12家银行建立了合作关系,包括包商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等。IPC技术的信贷流程在过程节点都充分考虑小贷特点,尽量做到简单,注重客户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并把交叉检验作为信贷流程的核心。其通过三种方式来增强小额贷款公司在信贷中博弈参与能力。一是对贷款项目的动态监督。在贷款放出后,对贷款的使用情况及项目的收益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监督。从而避免发生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投入日常经营活动,而是资金投入风险较高的其他项目,或是投入经营活动却未能积极进行经营生产的情况;二是实施有效的信用激励机制,提高借款企业的还款意愿;三是与借款企业形成长期的、高频率的博弈关系。下面是与之相对应的三种具体操作方法。

1.采用分期还款机。IPC技术提高小额贷款公司博弈参与能力的首要做法是在收回本金时采用分期收回的方法。这种方法通过银行流水等资料计算出企业的现金流,基于还款计划与现金流匹配原则,制定灵活的分期还款计划。传统的银行贷款偿还方式多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而分期还款的方式将本息拆散,定期偿还。借款企业还款的次数增加使其与小额贷款公司接触的频率也得到提高。对小额贷款公司而言,相较一次性还本付息,分期还款的方式的优势体现为三点:第一,以往信贷员在现场进行对项目进行的直接监督时,需要耗费的大量人力成本,而现在可以通过借款企业分期还款的表现,对其运营项目进行的间接监督,其相对成本更低并且更加有效;第二,通过借款人分期还款的偿还行为,能够对其信用状况进行实时动态监督,使潜在的风险能够尽早暴露。如果发现贷款风险较大,小额贷款公司也可以及时采取措施,从而将一次性惩罚分解,发挥信用机制的激励作用;第三,将还款期限标准化,不但降低了流动性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成本。而对借款人而言,定期的、经常性的还款,能够提醒其负有还款义务,从而促使借款人在安排资金时更加谨慎合理,也避免了借款人在期末一次性还款时所面临的巨大财务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2.累进贷款的动态激励。IPC技术通过采用累进贷款技术达到对借款人产生信用激励的目的。例如,小额贷款公司在面临未合作过的贷款客户时,不一次性就给予其较大的贷款额度。而是通过对其初次贷款的还款情况(是否及时、足额)的考量,逐步增加其贷款额度。累进贷款的优势在于能够发挥“试错”的功能,即在无法确定借款人的真实信用的情况下,用较小金额的贷款来进行试探。这种方式能够累积借款企业的信贷记录,并在长期的重复博弈中达成双方的稳定的借贷合作关系。如果在初次贷款时,借款企业就选择违约,因金额较小,将不会对小贷公司造成过大的影响。而对借款人来说,由于融资服务的稀缺,一旦违约,就丧失了未来能够获得额度更大的借款资金的可能,这将成为其违约成本的一部分。这样,对于获得累进贷款的预期,就能够有效激励借款人按时偿还本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道德风险。

3.关系型贷款的隐性激励。与传统的以数据处理为导向的监督不同,IPC技术要求信贷员以客户关系为导向,重视“软信息”的收集,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可依照市场细分情况,将信贷人员依照客户的行业、地域、供应链等进行合理配置,从而可以让信贷人员在相似业务的重复实践中,学习掌握行业知识、市场信息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更加专业化。另外,信贷人员可以通过日常联系向借款人传递这些信息,为借款人充当行业顾问,以促进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效率,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其还款能力。而在当好行业顾问的同时,信贷人员还可以为借款人在日常生活层面提供一些延伸帮助,与借款人发展为“准私人”关系。“准私人“关系的建立能使信贷员与借款者间不再是单一的借贷关系。而通过关系的拉近,信贷员能够接触到借款人生活的其他层面。从而扩展了双方博弈的时间和空间。也给借款人的违约造成了隐性的”人情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借款人愿意提供更加真实的信息,并增强其还款意愿。另一方面,也为发挥累进贷款技术作用创造条件。

(四)完善内部控制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良好的企业管治架构,清晰界定董事会、监事委员会及高级管理层的职责;在董事会下成立贷审会及制定集体决策程序,以将贷款批核过程中与个人判断或单一决策人的成见有关的风险减低;建立垂直风险管理系统以确保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建立及持续改善营运程序及内部控制系统,并利用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各程序的执行。采纳及严格执行措施以防止及侦察潜在的雇员诈骗,例如双轨调查、尽职审查程序、将贷款申请调查及评估或风险评估程序与贷款批核分开处理的政策、多层评估及批核程序、实地视察及监察及由高级经理对客户的拥有人或管理层进行访问;而在人才管理方面,可以为雇员实施与表现挂钩的薪酬计划,制定主管业务经理每年轮流负责循环贷款的程序,为雇员提供专业责任及道德培训,特别是负责评估和批核程序的雇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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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胡冰婧(1990-),女,汉族,福建福州人,会计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管理;陈朝晖(1970-),男,汉族,福建福州人,副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硕士生导师,从事财务管理、审计等方向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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