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我国审计收费现状
2016-05-14杨筱辰
杨筱辰
【摘要】利用中小事务所客户市场竞争力差的缺点,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利用审计契约的折扣行为,不诚信的被审计单位既获得了想要的审计意见,又压低了审计收费。作为自负盈亏的市场实体,不规范的委托模式为会计师事务所带来的是高额的审计成本,不但直接降低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审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进而影响了审计收费。
【关键词】审计收费 收费体制 审计风险 审计成本
一、引言
审计收费作为连接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之间的纽带,收费的规模,标准,披露等一直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审计收费是否合理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声誉及其未来的发展,更关系到被审计单位投资者的切身利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审计收费体制逐步建立,但是由于监管机制不完善,市场发展不成熟,审计收费的规范化仍是审计市场中较为棘手的问题。本文根据影响审计收费的基本因素和不利因素浅析了我国审计市场中审计收费的现状,并提出了一定的解决方案。
二、审计收费的客观影响因素
(一)审计固有成本
根据审计风险模型可知,审计风险是由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共同影响的,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只能通过降低其检查风险,才能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这个过程就需要必要的审计程序,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风险评估程序,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的风险应对过程中,都需要必要的执行费用。以确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来对审计质量作出保证。
(二)审计风险成本
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不可消除的,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审计风险就是指当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时,其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若这种可能性较高,注册会计师未来就会可能面临高额的诉讼成本以及职业声誉客户流失等问题,这种风险带来的预期损失费用直接影响审计收费。
(三)事务所的正常利润
作为自负盈亏的市场组织,寻求利润是企业发展的根本要求,事务所对利润的诉求度直接影响审计收费;而此因素往往又受到事务所的规模,所处地区物价水平,被审计单位规模大小的影响。
三、我国市场环境下审计收费的不利影响因素
(一)审计委托模式的不合理
审计业务委托模式理论上应由注册会计师接受公司所有者的委托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但由于两权分离及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实际上的审计委托人成为公司的管理层,三方关系变成了两方关系,导致事务所的议价能力很有限。如果管理层不诚信,内部控制薄弱,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可能很高,在委托审计业务时会出现两种情况:
一是为了自己的薪酬水平以及公司的股价,用高价收买事务所以购买标准审计意见,导致事务所丧失应有的独立性。例如,学者赵国宇通过多元回归分析,得出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与审计收费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的结论,审计收费越高,盈余管理的幅度越大,上市公司通过增加审计费用获得了更为宽松的盈余管理机会;
二是利用中小事务所客户市场竞争力差的缺点,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利用审计契约的折扣行为,被审计单位既获得了想要的审计意见,又压低了审计收费。这两种行为无论是对大型事务所还是中小事务所都是很大的挑战,毕竟事务所不是非营利组织,作为自负盈亏的市场实体,不规范的委托模式为其带来的是高额的审计风险成本,不但直接降低了审计的价值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审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进而影响了审计收费。
(二)国内审计收费水平普遍低
一是国际国内环境对比。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成熟,整体物价水平偏低,企业发展水平良莠不齐,监管制度不完善,相对国外平均审计收费水平,我国审计收费水平较低。
二是“四大”和本土事务所对比。“四大”在我国保持着高市场占有率,审计收费也远远高于本土事务所,大型上市公司为了树立自身在市场上良好的信誉形象,对他们企业形象和整体股价的提升来说审计收费的成本是微不足道的;同时大型企业多处于成熟发展期,企业管理层和内部控制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信的,历史悠久形象良好的外资所为控制潜在审计成本更加愿意接受这类企业的委托,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有利可图的。而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其重大错报风险较高,“四大”往往不愿意接受这类企业的委托,但审计市场的买方议价的能力又极强,小型的本土事务所为了增加业务量,通过压低收费价格吸引客户,事实上打价格战的行为对于审计市场来说风险极大,执行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是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过低的审计收费加上事务所自身不完善的质量控制程序,注册会计师很有可能通过减少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压低审计成本。
这样恶性循环下去,被审计单位和事务所都会有遭受很大的损失。因此这就形成了外资所保持高审计收费水平,本土事务所压低收费水平的不合理的市场现象。
(三)监管机制不完善
一是审计收费披露制度建立不完善。尽管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内容和形式作了具体规定,但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披露的质量不甚理想,信息复杂混乱,数据之间的可比性不强。
二是惩罚力度不够。即使我国出台的《公司法》、《审计法》、《证券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明确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权利与义务,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民事赔偿责任,其他法律的民事赔偿规定也过于笼统,可操作性较差。
(四)有效需求的不足
一是在审计服务需求方面:上市公司接近3000家,而会计师事务所8000家左右,典型的买方市场,市场需求不足。
二是在审计产品使用者方面:我国作为审计产品的最终使用者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投资者往往都是抱有投机心理,对高质量的审计服务需求不足。
(五)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制不完善
国内上市公司虽然按规定设置审计委员会,可是很多情况下,由于人员的设立不合理,企业内部自身内部控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审计委员会的效率较为低下,进而人为地扩大了自身的重大错报风险,这就使得外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其进行审计时需采取更加复杂严密的审计程序,审计收费也随之增加。
(六)缺乏明确的审计收费标准
国外审计收费以工作小时作为标准,衡量审计收费具有较为客观的评价依据;可是我国在审计收费虽然是政府定价模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收费依据,但是各地政府在指导价制定方面权限较大,各地标准差异大、活动空间大且不具有强制性,进一步导致了我国审计市场的不正常竞争。
四、解决措施
(一)审计收费体制的完善
一是增强审计收费的透明度。规范披露主体,通过被审计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披露信息进行相互验证,增强披露信息的可信性;规范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增加审计收费的透明度,政府管辖部门可制定统一的披露格式,披露内容也要保证详尽清晰,数额、时间、标准、人员、费用等均要披露。
二是增强审计收费标准的可比性。全国建立审计收费标准的统一口径,可借鉴国外的时间标准,各地区政府可依据物价指数来调整标准,但要严格地控制地区间的差异,确保差价合理,以保证收费信息的客观性与可比性,保证政府以及社会公众便于对其监督;
三是建立监管机构,保证法律法规执行力。在财政部监督检查局设立审计收费监管委员会使虚拟化的委托人转化为真实的审计委托人。
四是改进审计收费模式。创新调整审计收费模式,鼓励市场中审计收费中介机构的出现,不但可以切断被审计单位与事务所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还可以考核事务所的执业质量。
(二)促进事务所之间的合作合并
国内事务所的市场竞争力有限,业务水平层次不高,受到“四大”较大的排挤,因此加强小事务所的联合,有利于优势互补,提高内资所在审计市场上的议价能力和整体的执业质量。如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就是由元中瑞岳华和原国富浩华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联合成立的,并在2014年的会计师事务所排名中超越安永,打破外资所的垄断地位。加强事务所之间的资源整合,深入合作是事务所未来发展的趋势。
(三)加大对事务所的违规惩罚力度
通过法律规范审计市场竞争,严惩低价收费的不正常的竞争行为,加大事务所审计失败的成本,提高事务所维护独立性的意识和风险管理意识以及对自身的质量管理程序进行完善。对于不按标准收费,随意降价、支付回扣等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从严处罚,除了给予经济处罚、追究其行政责任外,必要时还要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以起到警示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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