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因工受伤,应当由谁申请工伤认定?
2016-05-14
编辑同志:
今年初,我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后,即被派遣到一家工厂担任技术员。半个月前的晚上,我因在上班期间被遗留在地面的电线绊倒,导致右手骨折,现仍在住院治疗,且已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而面对我申请工伤认定的请求,工厂认为我是由公司派来的,属于公司的人,其只是用工单位,自然应当由公司负责;而公司认为我是为了工厂利益、于工厂工作期间、在工厂车间内受伤的,只能由工厂申请。鉴于双方一直互相推诿、扯皮,导致我无所适从。请问:究竟应当由谁来申请工伤认定?
读者:乐笑笑
乐笑笑读者:
应当由公司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规定不仅明确了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为“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且也明确了当用人单位怠于申请工伤认定时,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具有直接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与之对应,本案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主体自然当属作为派劳务派遣单位的公司,并非工厂。《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则以更加明确地指出:“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同样表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江西省首届审判业务专家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