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涉检信访的特点、成因及化解之道
2016-05-14徐萍
徐萍
涉检信访是指依照检察机关案件管辖范围,检察机关依法应当处理的信访,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涉检信访是指《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八种情形,具体来说是除狭义的涉检信访外,信访人对其他执法机关应该处理的事项和有关处理决定不服而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的信访。狭义的涉检信访是指对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或反映检察干警违法违纪的信访。包括以下三类:不服检察机关作出的具有实体意义决定的案件;反映检察机关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不决,未查处、未答复的案件;反映检察机关违法违规办案或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案件。在检察实务中,通常从狭义上理解和把握是否涉检信访。
一、当前涉检信访的特点
(一)重复上访概率高。每年涉检信访案件重复上访率多达40%。部分上访人认为上访不可能一次就解决问题,要多上访几次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继而不断上访,直到诉求得到满意处理为止。
(二)多头信访、越级上访现象多。涉检信访人由于诉求在本级检察机关难以解决或是对诉求期望值过高,对本级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满意,便到上级检察机关上访,想通过上级机关施加压力和影响促使诉求如愿以偿。还有些信访人认为上访的单位越多,投寄的信件越多、惊动的领导越多,事情就越容易得到解决,因此将同一信访问题同时向不同级别的信访局、政法委、纪委、检察院等部门反映,往往造成同一案件多头处理,重复交办、转办。
(三)信访形式多样。除较常见的信件、走访、电话外,通过网络等媒介反映问题的也不在少数,此外,群体上访、闹访、缠访等现象也屡屡增多。
(四)特殊时期上访量攀升,过激行为增多。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越来越多地发生信访人在特殊时期赴省进京上访的现象,如全国、省市“两会”、党代会等重大会议或国庆节、春节等重大活动期间,采取打横幅、呼口号、围堵机关大院、谩骂、侮辱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方式,企图造成影响,引起重视。
(五)无理缠访占一定比例。部分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提出的要求依照法律不能按其要求解决或是已作出终结决定,但其仍抱着“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思想,不管是有理还是无理都坚持上访,妄想通过上访给检察机关施压,以期解决他们的无理诉求。
(六)涉检信访案件调解处理难度大。在涉检信访案件中,有的诉求具有合理,有的诉求合理部分与不合理部分交织在一起,有的诉求则完全是无理取闹。对上访人合理的诉求,检察机关客观公正地依法办理,但不合理的诉求是难以解决且无法满足的,部分上访人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不满意,即以越级上访、闹访、群体访等相要挟。
二、涉检信访的成因分析
涉检信访是检察机关乃至于司法机关执法状况的晴雨表。近年来,群众到检察机关信访较多,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的原因,也存在检察机关自身的原因,还有上访当事人的原因。
(一)社会原因
1、涉检信访环境存在
涉检信访案件逐年增多,这与产生信访的环境是分不开的。近年来,我市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和城市快速发展时期,各种利益关系复杂,社会矛盾突出,贫富差距较大,社会公平化程度下降,社会诚信缺失,导致各种社会矛盾激化。从近五年受理的信访总量来看,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尤其是在征地拆迁、社会保障、环境污染等民生领域,信访总量一直呈高发态势,这在客观上也刺激了涉检信访量的增长。
2、媒体施加不当影响
随着经济快速增长,互联网迅猛发展,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舆论的焦点。媒体的合理监督,有利于促进公平、公正办案,维护信访人权益,但是有些媒体存在对个别案件情况进行夸大、渲染报道等现象,易在公众中造成不当影响,从而也会引发涉检上访。
(二)检察机关执法环节的原因
一是执法活动存在瑕疵、执法不公。极个别检察人员受经济利益、人情关系或其他方面压力等因素影响,不能秉公执法,依法办案,造成案件处理不公,从而引发涉检信访。二是个别检察干警综合素质不高,执法能力不强,在办案中审查把关不严,办案质量不高。个别案件在实体或程序处理上存在问题,甚至久拖不决。三是多部门信访,会造成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导致信访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造成对检察机关不信任,引发上访。据近五年的数据显示,我市两级检察机关每年因办案部门的执法办案存在瑕疵等原因造成涉检上访的约占总量的1%。此外,接待人员与职能部门的承办人员对一些较为疑难、复杂的信访案件不能作出令信访人满意的答复,也会引起信访人的不满,从而演变为缠访。
(三)上访当事人的原因
1、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随着中央反腐力度的加大,普法和举报宣传活动的深入,群众法制观念增强,举报热情增强,维权意识也不断的提高,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会主动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2、自身素质不高、法律知识欠缺。部分信访人经常把根本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控告、申诉到检察院,又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检察机关作出的结果,一味地要求检察机关作出对其有利的处理结果,如对处理结果不满意,便会到检察院缠访、闹访。据统计,我市两级检察机关每年受理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件多达60%。
3、对执法不信任,法律意识淡薄。部分信访人存在“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思想。遇到问题,力求尽快解决,不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向检察机关反映,而是寻求越级访、闹访缠访、群体访等不正当信访途径解决。
三、涉检信访化解机制的路径探索
(一)健全事前预防机制,从源头上预防涉检信访的发生。
1、健全案件质量考评机制,确保执法办案质量。案件质量是执法办案的生命和灵魂。案件质量不高,不仅影响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形象,还可能直接侵害涉案群众的合法权益,诱发涉检信访问题的发生。因此,要从源头上防控涉检信访案件发生,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案件质量考评机制,将因办案瑕疵等引发涉检信访纳入案件质量的考评范围,强化检察人员从源头防范涉检信访发生的责任意识。对因执法办案不规范或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矛盾激发引起的涉检信访,视情况报送检务督察部门,由检务督察部门调查核实,查证属实后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个人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2、健全信息收集互通机制,及时掌握信访动态。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应及时掌握涉检信访动态,及早采取措施,做好各项防范准备。一是健全信息收集评估机制。通过定期、不定期矛盾纠纷排查、日常信访件分析、上级院交办件办理、深入基层群众调查研究等多种渠道,做好信访动态的分析研判,对执法办案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和预警性信息进行广泛收集整理,及时作出评估预测,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二是健全外部信息通报机制。涉检信访案件的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紧靠检察机关是很难做到的,必须内外联动,上下联动,建立大信访工作格局,主动加强和完善与人大、政府、信访局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工作协调,及时了解涉检信访动态,争取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健全事中调处机制,从根本上控制和化解涉检信访
1、严格规范涉检信访接待制度。加强涉检信访的治理和防范,畅通信访渠道,健全和规范信访接待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一是加强领导接访制度。实行全国“两会”、人大会议等重要会议期间和重大敏感时期的随时接访、每月定期领导接访、不定期领导预约接访和对群众反映突出问题、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等状况的领导带案、定期巡访等制度,提高接访效果,加大矛盾化解力度。二是强化接待人员岗位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岗位接待制度,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观念,坚持“工作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的原则,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妥善处理好群众诉求,力求将涉检信访问题在接待环节息诉罢访。三是健全信息反馈回访制度。对已办结的信访案件进行定期回访,防止上访反复,对正在办理的信访案件及时反馈,及时告知案件进展情况,防止矛盾激化。
2、全面落实涉检信访首办责任制。进一步认识做好涉检信访以及群众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思想根源上消除涉检信访问题仅是控申部门一家的事的错误认识。检察机关各职能部门要牢固树立全院“一盘棋”的思想,对控申部门分流的案件,应当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办理,在规定时间内向控申部门回复办理结果,控申部门应当对分流案件的办理进度等情况进行催办、督查,及时向检察长汇报并定期进行通报。对未按照要求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的职能部门或检察干警,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强化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制度。高度重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切实转变观念,创新工作机制。
3、建立涉检信访听证制度。当前,我国法律没有制定涉检信访听证制度,也没有对检察机关如何开展信访听证作出明确规定。但实践证明,建立涉检信访听证制度,对处理复杂的涉检信访案件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采取公开听证的形式,由信访当事人出示相关证据、陈述案情、阐述理由,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通过质证,认证确定案件的法律事实,以此为基础作出决定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充分体现了“司法民主”的现代化理念。把涉检信访问题的处理纳入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轨道,是新时期解决涉检信访问题的一项制度创新。
4、健全涉检信访应急处置机制。当发生突发性、群体性或其他重特大信访事件时,由控申部门或相关涉案职能部门层报应急处置机构负责人,视情后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加强与当地的政法委、信访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必要时与他们共同商定应急处置预案,共同处置突发性应急事件,确保快速高效,及时化解突发事件,防止矛盾的升级和激化。对经劝说、教育、警告后,仍无理取闹,继续吵闹、围堵、冲击机关大院或攻击接访人员等,应依法严厉处理,视情况移送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三)完善事后处置机制,真正做到息诉罢访。
1、加大对无理缠访的惩处力度。对已认定为无理信访的案件,上述信访人仍以上访为借口,聚众寻衅滋事、冲击国家机关、伤害报复信访部门工作人员等,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终结办法规定,对其予以必要的行政和刑事处罚,彰显法律的尊严,树立司法的权威。
2、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一方面,从以往单一的资金救助逐步演变为资金救助、提供法律帮助、心理疏导等方式相结合的救助机制。另一方面,针对特别严重残疾的刑事申诉被害人这一特殊群体,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将启动三级联合救助机制。上述两种救助机制的启动,将会加大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力度,进一步抚慰刑事被害人的身心创伤,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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