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道路旅游客运发展与对策研究
2016-05-14陈钧
陈钧
旅游,以人的移动为基本特征,以“行”为首位服务要素。交通是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旅游活动中的主要时间消耗、费用消耗以及效果因素。而旅游业的迅速发展客观上需要旅游客运给予有力支持。改革开放以来,人们旅游意愿和能力明显增强,出游人数越来越多。旅游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龙头,涉及范围广,消耗资源少,带动系数大,创造就业多、综合效益好。我国旅游业从小到大,由弱变强,目前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已经居全球第一位,接待入境旅游和公民出境旅游居全球第三位,旅游外汇收入居全球第四位,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发展。
与此同时,零负团费、谩骂游客、强行购物、零导游费等等不良现象,给旅游的顺畅性埋下了种种问题,同时由于利益驱使,旅行社互相恶性竞争,给行业的良性发展带来了诸多隐患。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实施将有效遏制该现象,是我国发展旅游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
作为旅游业产业链中的核心主载体行业——道路旅游运输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如何根据云南道路旅游客运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科学规划和合理配置旅游客运格局和运力,从而构建起和旅游业发展新趋势相适应的云南道路旅游客运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云南省道路旅游客运发展现状
云南省运输方式主要以公路运输为主,近年来经济社会,劳务输出和旅游产业等的快速发展,决定了云南省道路客运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重要地位。2012年云南省完成公路客运量4.5亿人次,旅客周转量470亿人公里,同比增长8.32%,10.75%,在综合运输体系中共所占的比重分别为90.5%,70.2%,均表明道路客运的主导地位进一步得到巩固和提高,比较优势明显。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云南省公路建设速度不断加快。目前,云南省已基本形成了以昆明为中心,辐射省内外,通达各风景名胜区的公路网络,构筑了四通八达的旅游通道;道路旅游客运运力不断增长,车型条件显著改善;各汽车客运站的站场设施突出了旅游经营特色,提高了车站的组客能力;已形成了较稳定的游客流等等。目前省际客运班线334条,日发593班,省际班车994辆,并且伴随高等级公路建设步伐的加快和长途班线客运的需求不断增长。
旅游交通客运作为旅游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了道路旅客运输的高风险性,但是又和班线客运有着本质的区别:一是旅游客运没有固定的客运站点;二是旅游客运旅客成分没有班线客运单一(波及面广);三是旅游客运运输目的地不固定,且运输周期长(安全风险成分更加大);四是旅游客运服务要求高;五是目前旅游客运的构成主体依然是长期形成的合作经营(实质还是挂靠经营)的模式;六是旅游运输的淡旺季比较明显。以上这些决定了旅游交通运输较高的风险系数。抓好旅游交通运输安全可以说是最大的安全保障。
目前云南省共有6423辆大中小型旅游客运车辆,具体数据如下:
从以上数据分析可以看出:云南旅游的核心经济圈依然位于云南省中心城市昆明;云南旅游的主方向依然在传统旅游线路,昆明、大理、丽江、中甸和版纳;云南旅游依然没有实现主干线路的高速公路;云南旅游伴随新的旅游景区的开发,逐渐出现了各地开花的局面,符合建设云南旅游强省的需求。
二、云南省道路旅游客运存在的问题
虽然云南道路旅游旅游客运发展迅猛,比较优势明显,但从旅游业对道路旅游客运的要求来看,云南省道路旅游客运业发展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旅游资源的开发与道路运输发展未形成统一的总体规划,两者发展不平衡,旅游信息、旅游客运运力和客运站点三者间未形成有机结合和同步发展;道路旅游客运企业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规模运输和网络优势难以发挥;市区内汽车客运站数量多,布局不合理,没有专门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车站,给来旅游散客的旅游出行、中转换乘和娱乐购物带来了不便;风景区客运站建设滞后,管理不到位,未能纳入统一的道路运输体系;有的旅行社擅自租用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私车承担旅游客运业务,不仅非法,还造成国家税费流失,并且车辆技术状况和驾乘人员素质难以保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三、道路旅游客运业发展措施和建议
(一)道路旅游客运业发展趋势
道路客运市场存在问题,其中涉及到客运企业部分的内容指:企业小、散、多、乱,过度分散竞争,集约化程度低,缺乏大规模客运企业,多数不具备规模经济效应。同时道路客运市场随着高铁、航空、私家车等因素的影响而逐步萎缩。具体到云南省而言,其特有地形、地貌决定了云南旅游更多程度地依靠道路旅游运输公司所提供的旅游大巴做过程衔接和接驳运输,该特性决定了相当长的时间内道路旅游客运业在云南交通运输中将占据一定主流地位。
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道路旅客运输市场发展的新方向将会是适度寡头垄断,即运输供给主要由几个经营规模大、组织水平高的运输企业来完成。云南省道路旅游客运业迫切需要具备适度寡头垄断要素的运输企业通过整合资源优势、优化运输组织、推动夯土客运企业网络化运营,以实现道路旅游客运业的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二)发展云南道路旅游客运业的建议
1.规范道路旅游客运的行业管理。
由于旅游运输涉及行业较多,参营单位复杂,管理难度较大,因此要认真贯彻《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严格依法行政,同时要应对新形式下道路客运转型和发展的影响,积极争取政府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支持,妥善处理管理中的权责交叉问题,共同推动云南省旅游产业链资源整合与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共同致力于旅游运输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建立和谐有序的运营环境。强化道路旅游客运的稽查力度,要严肃查处社会车辆非法营运,净化旅游客运市场,保护游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道路旅游客运监督举报机制,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的技术状况、人员素质、服务质量、运价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道路旅游客运市场秩序。同时对零负团费进行治理,加强挂靠车管理,对道路旅游客运市场散、小、弱、差、乱等现象进行资源整合,加大对黑车、黑导游、黑旅行社的严厉打击,加上行业共同自律行为,提高云南旅游市场的美誉度,最终实现云南旅游产业发展,促进传统旅游业向现代旅游业的转型升级。
2.对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龙头企业和公车公营的旅游客运车辆给予资金、政策扶持。
旅行社、酒店、导游、购物店、旅游客运车辆经营者等的利益诉求一致,在新旅游法的影响下,各方要积极加以应对。希望云南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加大对推进旅游车辆、旅行社的集约化经营的扶持力度,建立形象、诚信的旅游环境,为云南旅游交通率先实现适度寡头垄断做出积极探索。
3.进一步加强旅游客运的安全管理
安全是运输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特别是云南省具有旅游区多、奇山异水多和地势复杂险要等特点,要严格审查道路旅游客运企业的资质条件,按企业等级批准经营范围,实行重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对营运车辆要严格定期检测,不符合正常运营条件的要禁止其进行营运活动,对运距长的车辆要做出车辆在级别上的限制;对驾驶旅游客车的驾驶员要进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严禁非营业性车辆和无抗风险能力的个体车从事旅游客运经营活动。
4.积极开展与航空、铁路和水运的联合运输,推行旅游全过程的“一条龙”接驳运输服务。
可鼓励龙头运输企业积极投身旅游综合建设项目,充分发挥道路运输在旅游综合运输网络中的中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