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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治视角谈大学生的公民教育

2016-05-14南丽军李臻涵刘丽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法治国家公民教育高等教育

南丽军 李臻涵 刘丽

摘要:建设法治中国的社会基础是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因为公民是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参与者和体现者。大学生公民的法治教育是高校理应承担的教育职责和社会责任。大学生的敬法意识、懂法能力和守法行为不仅需要大学教育,还需要大学生在大学期间的学习、生活和活动中的自觉养成和积极践行。

关键词:法治国家;大学生;公民教育;高等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7836(2016)06000403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建设法治中国不仅需要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更需要对公民进行法治培育。建设法治国家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公民教育是基础工程,大学教育是重要的实施阶段。当代大学生作为社会特定群体,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要参与和实践力量。培养当代大学生的公民素养,能够带动全社会公民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促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健康发展。

一、法治与公民教育

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曾给法治下过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这段话明确了法治国家需具备两个重要因素:一是良好的法律,二是遵守法律的人。我国学者认为,法治所表达的真实意义在于:它是个人的一种思想、行为方式;是社会公众的一种普遍的生存、生活方式;是社会公众普遍具有的一种精神、信仰、意识和观念;是一种典型的社会民情与心态[2]。在现实生活中,众所周知,法律得到普及主要基于两种方式,其中之一是国家强制力。法治是解决社会冲突的最强烈而又锋利的刚性途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人与人的和睦相处,人与社会的融洽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共处,都需要法治进行规范和有力的维护;方式之二是基于社会公众对法治信仰的自觉服从。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实现法治的外部条件,而公民具有法治信仰应该是实现法治的内在的、核心的、基础的条件,著名美国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感情,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3]我国学者也认为:“法治信仰是指主体对于法治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为准则。”[4]中国的法治之路尽管是艰辛而漫长的。但是这个写进宪法的依法治国方略,要想变成现实,就需要全体公民的积极践行。而要吸引社会全体成员积极参与到法治国家的建设中,就必须让人们对法治产生信仰, 而法治信仰不是人先天就具有的,而是需要后天的教育养成。法治信仰得以传播的媒介手段当属教育,而非他属。美国开国元勋之一、也曾任总统的杰斐逊特别强调教育对于法治的极其重要的意义,他提出教育乃民主和法治的关键。现代意义的“公民”是指社会成员个体所具有的受法律认证和保护的身份和地位,公民是法治国家的体现,它表明公民具备依法应该拥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公民是法治国家鲜活的细胞,建设法治国家需要社会个体拥有自由、平等、理性的人格特征。教育是塑造人格的基本途径,一般将公民教育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广义的公民教育是指在现代社会里,培育社会成员积极主动、卓有成效地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培养明理信达的公民的各种教育方式的总称;狭义的公民教育是指在教育参与国家或社会公共生活个体必要知识的公民教育学科[5]。所以,公民教育是塑造独立人格、培养道德意识和情感能力,培育全面发展的人才的最主要途径。

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教育是伴随着现代法治的兴起而产生的,西方世界的历史演进中法治与公民教育的相关性具有普适和客观的特征。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党的十八大提出:增强公民的法治理念。所以,建设法治中国就需要对公民进行专门的法治教育和培育,尤其是对法治国家建设重要的参与者之一的大学生公民实施特定的法治教育,培养新型公民。我们有必要强调,培养一个人的公民与道德素质最好的年龄和时期是在接受大学教育阶段[6]。

二、法治对大学生公民教育的要求

大学生是最具备现代公民法治素养的社会群体,大学作为公民教育的重要场域,应该适应公民教育的社会需求,培养法治国家所需要的敬仰法律的现代公民。所以,法治中国战略对大学生公民教育的要求,也是大学需要加强的公民教育的内容,那么,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大学生公民世界观教育。法治国家确立了居于国家治理的最高权威地位的是宪法,确立了法律是公民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理念。法律是政治的延伸,公民的法律教育,也是政治教育,政治教育的核心问题是世界观教育。基于法治的大学生公民世界观教育不仅要包含马克思主义世界观,还应该落实西方18世纪著名启蒙思想家卢梭的思想: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7]。也就是对大学生进行法律尊敬和法律认同的教育,可以帮助大学生构筑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世界。因为,人们只有建基于对法治的价值认同所形成的自觉性遵从和自发性依赖,才是法治最持久、最深厚的社会力量。

2大学生公民人格教育。大学生个体是法治国家最有活力的细胞,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塑造他们自由、平等、理性的现代人格。对于法治中国而言,首要的就是培养大学生健康完美的人格,这既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所需,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之一。因为,健全完善的人格特性,对于法律法规的建立、尊重、运用和效力是承载物、是润滑油、是加速器;法治和人们所有的社会活动理应服务于人的自我完善、自我成长。其次,法律既具有塑造健全人格的导向力量,又具有强制、惩罚的工具性作用,法律这两种功能都要求它应该成为教化社会成员的刚柔并进的手段。最后,法治是一项巨大的社会治理系统工程,需要汇集全社会的力量才能建设成功,而大学教育是这个宏大系统的重要基础工程。因此,建设法治国家不仅需要健全完备的法律制度,更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学校教育体制和教育内容,培养人格完善、责任担当、诚实守信和能力卓越的优秀的大学生公民。他们会在公民社会的建设中起到引领和牵动作用。

3大学生公民道德教育。在法治国家,法律之所以能成为立国之本、治国之器,不可或缺是法的规则作为伦理规范而拥有道德之品格,在逻辑上道德是先于法律产生的。道德使人类告别了蒙昧进入了文明,法律使人类文明的秩序有了保障。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法律制度的构善,而完善的法制建设需要先行社会道德的重塑,法治国家的公民道德主要包括诚信、友爱、宽容等品质。大学生公民道德教育就是通过对他们进行授业、育人、启智、塑格,使其成为守信履责的新公民、好公民。

4大学生公民法律知识教育。法治国家的表征之一是公民尊法守法,而公民只有了解知晓法律才能做到守法。因此,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是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虽然我国大学已经开设了普法性质的法律基础知识课程,但是这些课程讲授的只是部门法的常识性的或实用性法律知识,比较零散和简单,很难达到让学生敬重法律、信仰法律的教育目的。所以,基于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大学法律教育内容应增加宪法、政治制度、民商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专题,不仅要让大学生掌握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同时还要开设宪法专题、行政法律制度专题和社会保障法专题等。因为,法治国家的核心是宪法居于国家政治生活的最高权威地位,法治国家的关键是依法行政,法治国家的表现是公民权利的有效实现和真实保障。 大学生通过系统和专门地学习法律法规,从而成为懂法守法的公民,深入、有效地积极参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

5大学生公民法治意识教育。法治国家不仅要有健全完备的法律制度,还应该具备拥有法治精神的公民意识作为政治文化基础。公民意识是在现代法治环境下形成的民众意识,它要求公民具有公平、正义、法治、 权利、责任、平等、宽容、自主等基本理念,形成能够正确处理个体、集体、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关系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法治意识不仅要求国家要实行“良法善治” ,而且要求每个公民都对法律发自内心的认可、崇尚、遵守和服从,还要求全社会拥护、爱戴公平正义的价值尺度,把法律规定内化为每个人的行为准则。对大学生公民进行法治意识教育,既是让大学生对法治的价值产生认同感和信任感,又是让大学生自觉努力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观念,使大学生的政治民主意识、公共参与热情、诚信守法行为和公民义务得到切实增强。只有内心真正信仰法律、遵从法律的人,才能自觉自愿地领会并接受法律的约束。大学生公民具有较高文化程度和法律素养,他们的公民意识的觉醒高度、法治观念的发达程度,以及模范地遵守和维护法律制度的自觉性,是助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

6大学生公民公共参与技能教育。法治国家不仅仅是法律健全、人人守法,还是公共参与程度高、民主发达的国家。公共参与的深度与广度既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发达的标准,又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然而,社会的公共参与需要其全体成员具备一定的公共参与技能,因此公共参与技能的培育是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当下中国公民教育在公民参与技能方面培养方面还是比较缺乏的。大学生作为具有较高知识水平的青年群体,他们的公共参与要求、技能和水平对于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非常有利的带动和推动作用。大学生需要具备的公共参与技能主要有政治意愿的口头和文字的表达能力,为增进与政府或政治组织、社会成员进行政治互动的沟通能力,以及参政议政的政治技能和法律技能等。

7大学生公民科学技能教育。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对经济基础起决定作用,法治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要受科学技术的决定和推动,我国宪法独具特色地规定了公民应该接受思想道德教育与科学技术教育。大学作为传授与创新科学技术知识的阵地,应该培养具有“自由之精神、独立之人格”的人才。同时,大学生通过大学的专门和集中的学习,掌握一门或几门特定的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应用的执业技能,大学生公民才能够适应工作岗位、掌握谋生手段,才能立足社会,才能为自己的政治权利的实现,法律事务的处理、社会地位的稳定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

三、法治视角下的大学生公民教育的举措

法治视角下的大学生公民教育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因而实施教育的途径和教学方法应多元化。主要包括:

1在课堂教育中,向大学生传授公民知识和法治知识。美国著名教育家纽曼认为:若大学课程一定要有一个实际的目的,我认为就是为了培养良好的社会公民。在大学的教育体系中,应该明确大学生公民法治教育的目标,将大学生公民法治教育观及相关教育内容整合以后融入课程教学和实践教学之中,形成多领域、多学科、多主体、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化的大学生公民法治教育体系。还要开设大量的与大学生公民切身利益需要和公共生活秩序需要相适应的法律和社会科学课程,以扩充大学生的知识范围,促进大学生知行能力的提升,培养大学生独立自主的精神和法治意识。课程设计要注重培养学生自主探究和自主选择的思维能力,帮助学生提升其参与公共事务、自治组织的能力和技能。然而,公民教育仅依靠学校课业教育是难以实现其全部目标的,还需要开展课下教育,通过家庭教育、社会教育、自我教育以及网络教育的介入,从而使大学生公民法治教育的渠道更加多样、内容更加丰富、形式更加活跃、方法更加多元。

2在实践教育中,让大学生体验民主与法治、权利和义务。公民教育不应是一个简单的课程文本的呈现过程,而应是一个注重交流、对话和实践活动的开放系统[8]。公民必须能够去做,而不是仅仅能够成为公民。引导大学生在实践中学习法治知识,坚定法治理想,塑造法治品质。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内与校外相互配合的“参与型”公民教育实践活动,可以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实践能力的提升直接影响到公民教育的效果。如在校内,让学生参与民主生活,体验民主的价值,积累民主生活的经验,对于大学生来说,对民主最直接的接触就是参与班级的管理,比如班干部的选举、奖学金的投票,教师在班级的生活中应该给予更多的权利。在校外,把公民教育从课堂延伸校到社区社会、企事业单位,让大学生经过实践亲身经历和深入体验社会生活的多重性、繁杂性,培养大学生较强的公共参与意识及社会合作精神,激励大学生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和勇于担当的社会责任感。让学生多参加一些社会公益活动,如普法宣教、法律援助等公益活动等,培养学生的“社会人”意识,通过实践服务来理解公民的责任、履行公民义务,并努力践行公民责任义务,深刻体会作为公民公共参与的重要价值所在,并在行动中自觉培养集体精神、合作精神、有容精神。

3在社会活动中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技能。以校内外各种社会活动为载体,培养大学生的公民技能。让大学生参与到校内外的各项实践活动中,大学生将所学习的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训实践体验有机结合,将课堂教学与绚烂的校园活动、多彩的社会生活链接融合起来,如模拟法庭活动、学生组织选举活动、社会兼职工作、社区自主管理、学生参与学校决策等,使更多的在校大学生能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和参与政治事务,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自治能力和参政能力。

4在专业学习中培育大学生的公民荣誉感和责任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8年召开的世界高等教育大会特别强调,21世纪的高等教育不仅仅是培养科学家、工程师和企业管理精英,更应注意培养负责任的公民[9]。大学应该注重通过专业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在进行专业教育的时候,首要的是培养学生对所选专业在热爱、专注基础上的责任意识。教育学生端正专业态度,养成专业思维,培养专注精神,明晰从业目标,进而确认自己对社会应该承担的学业责任。通过学业责任感的教育,让学生了解所学专业的社会所需,从而达到热爱专业进而热爱职业的教育目的,使大学生努力成为以学好自己的专业为学业己任、以自己专业技能为社会做贡献而自豪的、有社会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的人才。

5充分发挥新媒体在大学生公民教育中的作用。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微博、微信成为新形势的教育载体,而大学生是这一载体的最主要使用群体,利用新媒体开展大学生的法治教育需要按照新媒体的运作模式,努力打造一批技术先进、传播快捷、覆盖广泛的法治宣传、教育新平台,以大学生乐于接受的方式和手段对其进行法治教育,以使大学生公民法治教育取得时效性、成效性和有效性。

大学生公民的法治教育,是法治中国战略的重要组成,这个教育工作的实施,需要教育者转变理念。需要教育机构确定鲜明的目标和建立完善的教育机制。需要受教育者端正态度和悉心接受教育。同时还要有社会和家庭等教育环境的熏陶,方能取得成就。

参考文献: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2]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2):16—18.

[3]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9.

[4]陈煜.试论法治信仰[J].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16.

[5]刘军.通过教育捍卫民主——美国中小学公民教育的国家标准[J].开放时代,2006,(6):130.

[6][美]德里克·博克.走出象牙塔——现代大学的社会责任[M].徐小洲,陈军,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133.

[7][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73.

[8]李新月.个体需求与社会需求的统一——欧内斯特·博耶的大学公民教育思想探析[J].教育探索,2010,(11):151.

[9]朱庆葆.培养现代公民是大学的重要责任[J].中国高等教育,2011,(24):1.

(责任编辑:朱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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