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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的核心概念与教学改革

2016-05-14张国栋

学理论·下 2016年6期
关键词:公民社会权力民主

摘 要:政治学中若干核心概念的混乱状态,已经为许多通行教科书公开承认。这种状态不仅妨碍了政治学研究的精确性和可积累性,而且妨碍教学、困扰学生,容易使之无所适从。通过对权力、民主和公民社会这三个核心概念的分析,指出大部分现有的混乱都来自于我们用同一概念指向存在于不同层面上的多种不同事物。因此,为了对这些概念进行更合理界定,就需要一种更清晰的本体论认知。政治学的基本理论框架也需要在这种更清晰的本体论之上加以调整,而政治学的教学也需要相应的变革。

关键词:权力;民主;公民社会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6-0214-04

政治学中的若干核心概念,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混乱状态。一些通行教科书对这种混乱状态直言不讳。例如,权力是政治学最核心的概念之一,而罗斯金在其《政治科学》中承认,“还没有一个对政治权力的明确阐述”[1]9。同時,政治学中很少有概念比民主更重要,但是“在政治学中的所有词汇恐怕还没有哪个词比民主具有更多的含义”[1]85。事实上,海伍德在其《政治学》中为民主总结了至少八种含义[2]67,并且这些含义太过歧异而无法汇通。这种概念上的混乱状态,不仅妨碍了政治学研究的精确性和可积累性,而且妨碍教学、困扰学生,容易使之无所适从。

政治学在核心概念上的混乱,是学者们不断提出新定义的结果。而学者们不断重新界定权力和民主等核心概念的原因,是对已有定义的不满。这种不满的不断积累,最终让我们不得不认真考虑这一可能性,即政治学的基本理论框架需要重新审视。本文将对权力、民主、公民社会等政治学的核心概念再加考察,指出对这些概念的更合理界定,需要一种更清晰的本体论认知,而政治学的基本理论框架也需要在这种更清晰的本体论之上加以调整。而如果为了获取更清晰的概念的确需要对基本理论加以调整,那么政治学的教学改革或将需要一种新的方向。

一、权力

霍布斯创造了“权力”这一概念,并使其成为政治科学的核心[3]173。他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个人拥有权力(power),而当所有人通过契约把自己的权力托付给某一个人或某一个集体的时候,国家即可产生[4]131。霍布斯的这一概念有两个重要的缺点。第一,缺乏明确的本体论基础。霍布斯的起点是个人的权力,而一些现代理论家往往也倾向于认为行使权力的主体是个人[5]4-12。但是很明显,同一位政治家的权力会随人民支持度的增减而增减,这意味着权力并不完全属于个人。而且,在社会中还存在着结构性的权力,这种权力并非由个人行使,但却真实存在[6]104。在这种结构性的权力之下,个人由权力的主体变成了权力的客体。因此,权力存在于何处(即归属于谁),最终变得难以捉摸。第二,混淆了现实和潜能。霍布斯的权力是个人可以拥有但并不行使的权力,这就意味着,如果个人并不全部行使他拥有的权力,那么观察者就无法确定他的权力到底有多大。在做过许多徒劳无功的努力之后,现代政治科学最终绝望地放弃了测量权力的努力[1]13。

总之,我们既无法确定权力存在于何处,也无法测定权力的量有多大。这意味着,权力对强调实证的政治科学是一个无用的概念。因此,自政治科学兴盛的20世纪中期以来,许多学者一直在极力避免使用权力这一概念[7]12。如李钧鹏所总结的,学者们纷纷探讨放弃权力概念的可能[8]。然而,这一概念的生命力并未因学者们的批评而衰落,它仍然在当代社会和当代政治科学中被极为广泛地使用。

总结当代文献中对权力的使用,可以看到它主要包括三种不同的含义:(1)一个人影响其他人的能力(大权在握之权);(2)特定的政府机构(立法权之权);(3)政府做的特定的事情(权力清单之权)。

这三种权力指向完全不同的对象,并且明显不可相互化约。而如果我们的确是在用权力指示三种完全不同的事物,那么界定单一权力概念的努力就注定没有结果。然而,我们还需要进一步解释,权力何以会有三种不同指向?换言之,为了理解权力,还需要将这三种不同含义整合在同一个逻辑框架之中。由于权力概念在政治学中的核心地位,这种整合需要从最原初的起点开始。

在本体论的层面上,政治学关注的是真实存在的人及其政治行动。政治行动必然要集体进行。在集体行动中,人们既受他人影响,也努力影响他人。因此政治学必须处理的一个首要问题是,人们如何相互影响?该问题正与权力的上述第一种含义相关。

在此问题上,迈克尔·曼在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曼重视权力的核心地位,相信“社会是由多重交叠和交错的社会空间的权力网络构成的”[9]1。他首先将(个体的)权力视为一种关系,这些关系形成网络,而这些网络组织化之后就形成了(社会的)权力或权力结构。曼继承韦伯等人的努力,最终识别出了组成人类社会的四种权力,即意识形态的、经济的、军事的和政治的权力[9]38。可惜的是,他未能清晰地区分个体与集体的权力。他看到,权力的个体性和集体性在现实中“同时起作用,并且交织在一起”“实际上,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的”[9]9。但是曼的理论中缺乏对权力的个体性和集体性、对个体权力和“社会权力”如何在时间中辩证运动的解释。曼因此而未能注意到,意识形态的权力、经济权力、军事权力都可以是“个体”的,但是政治权力却不可能是“个体”的,而只能是“社会”的。因而在个体的层面上,主要的权力只有三类而非四类:(1)暴力强迫;(2)资源或其他东西的相互交换;(3)审议和语言说服。

权力的第一种含义在此获得了更彻底的解析。在集体行动中,人们的相互影响的确主要以这三种方式来进行。这三种影响方式将被混合使用,但是人们在社会中也有着相对明显的分工。一些人主要使用暴力,并且与一些资源匹配而形成一些特殊的权力机构,如治安与军事机构。而一些经济权力的使用者也将匹配资源而形成特殊的权力机构,例如垄断性的跨国公司。而主要使用说服性权力的人也将匹配资源而形成特定权力机构如议会和学校。

这意味着我们在此整合了权力的前两种含义。很明显,并非所有这些权力机构都是政治的。但是,正如自马克斯·韦伯以来得到公认的,与暴力强迫相关的资源和机构集中在现代国家的手中,同时国家也分享着其他两种资源和影响的很大一部分。这使得国家在现代成为权力网络的最重要节点和最重要的资源集中点,并因而成为最显著的权力机构。

国家这一权力机构无疑是政治学最核心的关注对象之一。而权力的第三种含义也最终出现:应该为这一权力机构赋予何种权力?对这一问题的解释依赖于现代人的核心共识:国内政治问题应当通过理性而非暴力来解决。而如果决定理性地决定集体问题,那么就只会面对三种情况:人们意见一致、意见不一致以及没想好而有待继续思考。如果人们意见一致,那么就需要赋予一些人以执行权,而这些人将组成执行机构。如果意见不一致,那么就需要一个公正的第三方加以裁断,而这些背负着公正期待的法官将构成法院,行使司法权。如果一些重大问题因其复杂而需要进一步思考和探究,那么人们就需要组成议会以处理这种情况。法律无疑是议会的首要考虑对象,因此议会将被赋予立法权。因此,几乎每一个现代国家的顶层机构都由议会、执行机构和最高法院组成。最后,所有这一切都需要通过稳定的法律来定型,而这种定型又会形成我们已熟知的“权力清单”制度,亦即以法律的形式为每一个机构明确其所有的权力。

权力的三种含义至此已经被很好地整合到了同一个理论框架之中。可以看到,权力这一概念的确指向三种不同事物,因此学者们对这一概念之混乱的批评理由充分。但是权力概念的三种不同含义却也抓住了现代社会的三种核心要素,以及它们之间至关重要的强关联,因此在现代社会中极富生命力。最终,为了使用这一生机勃勃的概念同时又不致陷入混乱之中,我们就需要对政治学的本体论有一种更清晰的认知:行动着的个人和诸种现代权力机构都真实存在,但却存在于不同的层面上,相互之间有着强有力的关联但又不可相互化约。同时,对权力概念的整合,还要求我们将个人行动与集体行动置于政治学基本理论框架的中心。这两点都将影响我们对民主这一同样重要的概念的澄清。

二、民主

民主這一概念引发的争议更甚于权力。这些激烈的争论撕裂了民主概念的内涵。如萨托利所总结的,学者们的各种争论使民主理论陷入一片混乱,导致主流的民主理论已不复存在,而最终留下的不过是“一些处在出色的孤立状态中的出色碎片”[10]9。萨托利看到,需要把这些碎片整合起来,形成一种完整的理论。然而他的努力并未收效,民主理论的混乱与民主概念的碎片化至今未得改观。

民主概念在今天不仅因歧义丛生而备受损害,而且其最核心的实质内容也正在遭受空前的挑战。蒂利在其重要的《民主》一书中证明,聚焦于代议制或选举制度的民主定义,无法被用来合理地区分某些现实国家是否民主[11]1-7。而罗伯特·达尔的引入时间维度的过程取向的民主定义,则无法处理美国和加拿大谁更民主,或美国是否比过去更加民主这样的现实问题[11] 7-9。总而言之,传统的民主概念无法真正被用来处理现实问题。对这一难题的深入思考导致蒂利相信,谈论那种被称之为民主的理想政治体制没有意义[11]1。他最终抛弃了作为名词概念的民主,而只将其作为一个形容词来使用[11]12。在蒂利的分析中,各国之间只有更民主与更不民主的区分,亦即并不存在绝对的民主或不民主。因此,作为一种政体类型的民主消失了。

蒂利所迈出的关键一步并未能迫使大众放弃名词性的民主概念,但是他迫使我们去思考,如果民主是一个名词,指向的是一种实体,那么它存在于何处?这一问题与我们在处理权力概念时所面对的问题类似,而我们在处理权力概念时形成的基本理论框架也可以在此借用。与权力类似,民主这一概念,实际上指向处于多个层面的不同事物:(1)作为内心想法的民主;(2)作为行动的民主;(3)作为政治制度的民主;(4)作为时间性过程的民主化。

民主的这四个不同方面强有力地互相关联在一起。很明显,第三层的民主制度从未自动存在,任何一种真实存在的民主制度都要由人的行动所创造。而一种民主制度在建立之后,也将继续依赖人民的行动而运行,并将一直因人民的行动之流而维续或改变。因此,民主的第二与第三层面始终交织在一起,后者绝不可能脱离前者独立存在,因而在本体论的层面上的确并不具有独立实体的地位。

同时,在民主制度之下,人的有意义的行动通常总是出于内在的意愿。这意味着民主的行动总是因民主的意愿或想法而形成。因此,对任何民主行动的考虑都不能脱离对个人想法的考虑。那么在个人想法的层面上,如何区分何种想法是民主或不民主的?一个非常自然的准则是平等。由于现代人对平等的需求总是存在,那么他们就总是会发起行动以推进民主。如托克维尔所看到的,这意味着现代各国都将向着民主化的方向不断前进[12]4-18。因此,民主的第一个层面内在地会导致第四个时间性层面的生成。

民主的这四个层面虽然极为不同,但却没有哪一个会独立存在。因此,它们各自的内在困难也相互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这四个层面之中,最令人困扰的或许是最后一个的民主化层面。现代的民主化浪潮既令人鼓舞,又令人失望。它在现代世界中已有空前巨大的进展,但又远未能消除世界上各种明显的不平等,使人们最初的期待大半落空。而当失望的人们想要接受现代政治解决方案的不完美之时,却又发现民主仍然动力十足,继续向前。德里达准确地抓住了民主化问题的内在理论困难,相信民主永远总在到来,却永远不会真正到来[13]379。德里达最终跟蒂利一样不再认可民主的制度,而将民主落实于个人层面的友爱。

为了更好地理解民主化在理论上的困难,我们只能回到民主的第一个层面。在一个人想法的层面上,现代人无疑热爱平等,而且这种热爱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其他方式深刻地塑造了现代社会。但是对平等的热爱有着明显的自然限制。例如,并不是每个人都希望跟其他人一样高或一样重;在考试的时候,并不是每个人都想考出跟其他人平等的分数;而大部分旁观者也不会喜欢所有人都考出平等分数的考试;不太可能有人会希望所有人住同等的房子,而即使有人希望这么做,也会认识到地理环境的限制会使这一愿望无法达成。归纳以上例证,可以看到人们对平等的愿望和对不平等的愿望在心灵的层面上总是交织在一起,而且可以同等地自然而正当。换言之,彻底的民主无法实现,因为我们并不是在所有事情上都想要平等。而且,当我们重新考虑其他两个层面的时候,会发现问题将更加复杂。

正如在第一个心理的层面上,民主的想法和不民主的想法总是混杂在一起,在第二个行动的层面上也同样如此。更全面彻底地分析人的行动,可以看到许多行动如何发源于心灵层面的非民主愿望。例如,奥林匹克运动会上的运动员们,显然并不想跟其他人平等,而是想要比其他人更快更远或更强;而获得伟大成就的那些科学家们,也往往是为获得超出他人的荣誉而非平等所驱动。促成这些行动的愿望虽然与平等的精神背道而驰,但却完全是正当的,甚至应当得到培养与鼓励。事实上,现代教育包括政治学教育的目标之一,正是培养卓尔不群之辈,而非千篇一律的平等之才。此外,还有许多行动既非民主也非反民主,而仅仅是非民主的,例如种植、航海与飞行。将民主一词用于此类行动几无意义。并且,此类行动很可能构成了人类行动的绝大多数。

如果在心灵的层面上民主和不民主总是混合在一起,并且第二个层面上的民主、不民主和非民主的行动也总是交杂混合,那么不仅一种纯粹民主的制度不可能建立,甚至在理论上构想这样一种制度也是不可能的。因此,一个自然的想法是如蒂利那样抛弃纯粹民主制度的概念,只将民主视为所有国家共有的因素,认为各国只有民主程度的不同,而没有民主与非民主的本质区别。然而,如果采取这种立场,那么我们要付出的代价就是让一切付诸流动,而不再有固定之物。这一代价甚至在理论上都无法承受,因为现代汹涌的行动之流无疑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加以固定。并且,只有法律和制度能够发挥这种固定作用。

现代法律从多方面规定着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性。而肇始于现代早期的代议制和政党等制度,以复杂的设计容纳公民在现代的大规模政治参与,使得政府对人民负责,并汲取资源以满足人民的要求。公民的行动通过这种框架得以分流,可以有序地追求各自的利益,并使得民主的愿望得以表达和安放。因此,民主的第三个制度的层面同样也不可或缺。

民主的四个层面至此得以整合。这种整合有松散的一面,例如民主的想法显然并不总是导致民主的行动,而民主的行动也并不一定带来民主制度的建立,同样民主制度也并不能令所有人总是民主地行动,而民主化的过程也总是会与非民主的行动混合在一起。我们最终所能看到的是,在本体论的层面上,民主的确指向四个层面上的四种不同事物。这四种事物在各自的层面上都与非民主的事物混合在一起,相互之间关联紧密但却不可互相化约。

我们以牺牲单一的民主概念为代价,换取了对民主的更清晰认知。

三、公民社会

如果说权力和民主概念的混乱,是由于我们将同一概念用于不同层面上的多种事物,那么公民社会这一概念所造成的困扰,则主要来自各个层面的复杂关系。

有些学者认为公民社会一词有着明确的指向。海伍德对此加以归纳,看到“它被用来描述一个自治性团体和组织的领域,如企业、压力集团、俱乐部和家庭等”[14]19。换言之,公民社会被认为是无可置疑真实存在的实体,并且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但这一概念被应用于中国的时候却碰到了巨大的困难。早在2005年,海贝勒和绍斯米卡特就认为,虽然中国已经形成了多种多样的新兴社会团体,但是西方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并不存在。他们甚至相信,“把西方语境中形成的公民社会观援引到中国,可能会出现根本不适用的情况”[15]64。自那时以来,许多人对公民社会在中国是否存在一直抱有疑问,但也有许多人相信公民社会是现代民主治理的根基之一,并积极地在中国寻找公民社会的存在迹象[16]。

如果将公民社会设想为企业或俱乐部之类的团体,那么中国的公民社会毋庸置疑地存在着。甚至如果收窄定义,将公民社会界定为自愿性的公民社团的集合,其存在性也无可置疑。但是此类实体性的界定却无法令人满意[17]。问题在于,公民社会与其他团体的关系无法得到令人满意的解释。王绍光总结学界对公民社会的研究,看到它的几点显著特征:大部分利益集团都为特定的社会阶层(管理人员)服务,而其他阶层的参与相对很少;非盈利慈善组织主要由富人组成,而其他人难以参与;大多数公民社會都并非靠资源捐款维持,而是依赖政府的财政拨款、国外援助或商业收入,因而其运作方式与政府的分支或商业公司趋同,与独立运作的理想相去甚远[17]。总之,公民社会被认为应当是独立存在的实体,但实际运作的公民社会却完全缺乏独立性。而如果公民社会指向的并不是某种独立实体,那么它就并非全然真实存在,而是包含着一定的虚幻性。

回顾本文之前在讨论权力和民主时发展的本体论框架,可以看到,所涉及的四个层面均由真实存在且相互分立的实体所构成。各国政府真实存在,并且其管辖范围有着清晰的界限;每个人的独立存在真实无虚;个人内心的想法及其独立性也很少受到质疑;而处于民主化过程中的各国社会的存在也是真实的。文学作品可以虚构,但社会科学却只能以此类真实存在为研究对象。同时,一门精确的社会科学也必须建立在这些相互独立、具有明确时空边界的实体的基础上。因为一个并非独立存在、而是与其他实体混合交叠存在的事物,其时空边界必然无法精确界定,从而导致对它的理论操作必然带有模糊性,因而不适于成为社会科学的基础。

如前所论,对公民社会的已有研究,已经证明它绝不是、甚至也不可能是与其他实体相分立的、有着明确时空边界的独立实体。为了更精确地理解公民社会这一概念指向的那些现象,我们应当把它放在更基本的个人及其行动的层面上加以解析,将其视为这些更基本实体的互动所形成的有着复杂的时空构造的现象,而非与国家或市场相分离的、在现代世界中恒定存在的独立实体。

在这一层面上解析公民社会,可以看到,公民们的确可以选择像公民社会理论所设想的那样去行动(也就是去理性而广泛地协商)[18]230-234。但是此类自愿的协商性行动,总是会与其他强制性或交易性的行动相混杂,导致之前所论述的公民社会与政府和商业公司相交叠的现象。显然,这种混合型的行动,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和特定的时空界限之内,才会形成真正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此类例证之一是村民自治。近年来国家已经承认村庄和社区作为独立的“社团(society)”具有自治的能力,并努力推广公民自治,因而导致了在村庄内部的、相对独立并且主要采取协商方式处理共同事务的“公民社会”的广泛生成。此外,也可以看到公民社会在其他时空边界内的出现。但是正如此前所论,此类有着清晰边界的公民社会的实体远非多数,实际上公民社会的主体仍然处在与政府或市场的交叠中。并且,很难看到有什么理由可以强制个体公民拆解自己复杂的混合行动,因而也很难看到有什么理由一定要把公民社会置于跟国家和市场相分离的独立地位。

我们不得不尊重在个人层面和国家层面之间的广阔领域中存在的事物的复合性、混杂性和模糊性,不得不承认目前并不存在一种理论可以简单处理这两个层面之间的复杂关系。公民社会这一概念,只有在个人及其行动的层面上才会获得较高的精确性,而在个人与国家这两个层面之间的地带,将不可避免地带有模糊性,在多数情况下无法被当成独立的实体来进行理论操作。

四、总结

民主、权力和公民社会等核心概念的混乱状态,对政治学的教学和研究所造成的困扰已大到不可忽视。我们不得不做出新的努力,以在理论上更精确地构造这些概念。为此,我们不得不走向对政治学中的本体论的更自觉思考。本文已经证明,围绕着民主与权力这两个概念的大部分混乱,是来自于我们用同一个词指向存在于多个层面上的非常不同的多种事物。因此,无论是为了更精确的学术研究,还是为了更清晰的政治学教学,或许都有必要将个人意志、个体以及国家这三个基本的层面在政治学的基本理论框架中加以固定。这三个层面都由各自分立并且有着明确的时空边界的实体所组成,因而可以为上述基本概念提供它们此前所缺乏的清晰性。而如果接受为清晰概念所做的理论调整,那么这三个层面上的实体就可以构成政治学的本体论基石。

这种新的理论对旧的框架只做了很有限的调整,它只是将旧理论中被忽视和掩藏的一些问题清晰揭示,并将一些无法忽视的混乱之处梳理清晰。同时,这种新的理论框架也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其各个层面之间的广泛空间并没有能够得到很好的理论化。正如使用新框架对公民社会这一概念的分析所揭示的,这一非常有用的概念在个人与国家这两个层面的间隙之中仍然只能处于相当模糊与混杂的状态。这一问题仍将长期困扰政治学的教学与研究,但我们已经走出了有效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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