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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食品安全法》看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

2016-05-14何菲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政府监管企业社会责任

何菲

摘 要:食品行业关乎国民生计,食品安全影响国民健康。我国目前正处于食品安全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食品安全问题频发。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企业作为社会公民,应当承担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食品安全;政府监管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6-0122-03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为质之本,人类的生存发展离不开食品的供给。当前中国处于经济转型期,市场经济所带来的金钱诱惑引发了部分人的私欲膨胀,表现在食品行业就是生产者一味的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甚至于健康权和生命权),曾有人将食品行业的生产和销售行为形象的比喻为“易粪相食”。“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依然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时有发生,其原因有政府监管的问题,有食品安全标准不完善等各种原因。”[1]

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催生了“史上最严,重典治乱”的新《食品安全法》的诞生,这部千呼万唤始修改的新法,无疑给消费者们打上了一剂强心针。然而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是主要原因,笔者认为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根本症结在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目前我国正处于食品安全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企业作为社会公民,应该担当起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一、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内涵

(一)企业社会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这个概念是一个舶来品,英文为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简称CSR,在中国更多地将其译为企业社会责任。因此本文将不再把“公司”与“企业”两个概念区别使用,下文所述企业社会责任即为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公司)社会责任包括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社会发展至今,传统公司法理念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应当站在一个新的高度上进行新一轮的探索与思考。若企业的社会责任只限于法律上的义务,则没有争论的必要,因为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和公司企业应尽的义务。

(二)食品安全

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曾对“食品安全”下过这样的定义: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一种担保。我国食品安全法也给出过类似的定义,这两个概念分别从不同角度阐释了食品安全的内涵,它既包括生产安全还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也包括现实安全。

(三)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

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不光是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还包括维护其利益相关者的各种利益的责任。其概念内涵主要应体现在两个层面上:一是食品企业自己为构建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和谐氛围所要求承担的责任;二是食品企业在外部要主动承担起与社会各利益相关者尤其是消费者之间的和谐义务。具体述之应该包括,企业依法成立、依法纳税、为股东实现利润最大化、严把产品质量关保障消费者利益、合理薪酬改善企业员工工作条件、完善福利保障制度、预防污染保护环境。其中企业对国家、企业所有者、公司员工、自然环境所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是任何企业都要承担的责任,具有通用性,内容涉及财税法、劳动合同法、环境法等方面的规定,在这里不详细论述,我们重点谈食品安全责任,即食品企业对广大消费者的责任。食品企业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是消费者,严把食品质量关,保障好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是食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最主要的路径和最重要的体现,保障食品安全是食品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

二、食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一)食品安全问题频发

从每年食物中毒的报告次数来看,目前的统计数字显示中国每年食物中毒报告例数约为2万~4万人,但专家估计这个数字尚不到实际发生数的1/10,即中国每年食物中毒例数至少在20万~40万人。根据资料显示各大电视新闻媒体所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只是冰山一角,曾经轰动一时的三鹿奶粉事件,截止2008年9月21日,据官方数字显示,健康受损的婴幼儿累计近六万人,影响范围之广,涉及人数之多至今令人记忆犹新。造成这些结果的直接原因是不法商家在食品中掺杂掺假、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过期变质原材料、利用化学物质替代食品添加剂;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企业生产者社会责任感的缺失。

(二)公司企业的法律性质

1.法律定位

公司企业具有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它以盈利为目的,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法律为了保障和实现公司企业的营利性需要,将它定位成一个独立的主体,让它可以在自己的权力能力范围内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这种独立人格奠定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础。公司企业在享受权利追求利润的同时,更应该以身作则践行法律对正义的价值需求。

2.社会需求

一个合格的企业家在于能实现企业的经济利益,而一个真正的企业家除了能实现企业的利润追求,还需践行好自身的社会责任。企业由无到有,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与社会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法律在保护社会和促成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同时,也需要社会成员承担起促进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义务。时至今日,公司企业若照古典自由主义经济时期那样盲目追求个体利益的实现已是不能,它相较于个人对社会具有更大的影响力,也更应承担好自己的社会责任,由经济人向社会人转变,维护自己赖以生存的社会土壤从而保证长期利益的获得,实现企业的良性发展。

(三)食品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权利与义务

食品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份子,国家保障食品企业在合法的框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的权利。企业在谋取经济利益的同时,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规范好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接受法律、社会,政府、有关机关的监督。食品企业应当诚信自律,履行自己最重要的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食物、正确的产品信息和有保障的售后服务。这些在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与企业对消费者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理念不谋而合。

三、我国食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现状分析

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问题严峻到了何种程度,我们先撇开官方数据,从行业内部来看,有着这样一个不可思议但确实存在的潜规则:卖什么的不吃什么,古有“易子而食”今有“易粪相食”(意指:每种食品的生产者都知道自己制造的食品是垃圾,因此从来不吃,长此以往,每个人吃的都可能是垃圾)。食品安全的的警钟一次又一次的敲响,敲碎了公众对食品行业的信心。

(一)不容乐观的现实

根据我国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投诉案件数量统计分析,2011年总共接受消费者的投诉案件607263件,涉及食品的39082件,比2010年同期增长12.3%。在39082件食品的投诉中,食品质量安全的投诉为26252件,占食品投诉案件的67.17%。食品案件的投诉量在2010和2011年都居于案件投诉的前五位。食品安全问题究竟是怎么来的呢?让我们从生产、流通、消费领域着手,进行分析。

1.来自源头的危险

农药、兽药、激素、保鲜剂等农用药剂的超标、违规使用,已成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之祸。农作物在种植过程中,农药的过度使用,使得农药残留严重超标,对人畜产生了不良影响。更有一些不法商家为提高农作物畜产品的销量、成色、产量,口感等,将农药或化学物质直接用于农产品畜产品种植养殖,使得涂药黄瓜、有毒豇豆、问题猪肉、甲醛白菜、蓝矾韭菜层出不穷。在农药化肥用量激增的同时,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粗放式的排放,使得土壤,水源被污染,从源头上对我国的农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畜产品和水产品带来了安全隐患。

2.加工领域的安全隐患

一部分食品加工企业被眼前的利益驱使,对食品加工不按照严格的工艺标准进行;为了降低成本,采购低次的原材料;为了增加食品的销量,罔顾法纪误用、滥用添加剂、色素,使用有毒物质进行生产、造假等。

3.食品流通链条上安全隐患严重

流通领域是个充满安全隐患的环节,相较于其他企业,我国食品企业有着小、多、乱、杂的特点,缺乏必备设施的个体工商户大量存在。一些食品批发市场缺乏有效的安全检测机制,给了造假贩假者可乘之机,成为造假商品的集散地;甚至有一些企业为了谋利蓄意出售过期或变质食品、修改食品信息,误导消费者。

(二)深层次原因的剖析

1.内部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有了大的发展,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盛行,企业更加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己任,丢掉了以人为本的商业意识,企业社会责任感的缺失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频发。食品企业自身的力量相较于建筑、汽车制造等领域较弱,缺乏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理念,易产生追求利润和承担社会责任二者之间不能兼顾的结果。

2.外部原因

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管不力使得企业缺乏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就如之前的三鹿奶粉事件,明明在采购环节原奶就已经被不法分子添加了三聚氰胺,然而直到造成严重后果时政府才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监管上存在的弊端显露无疑。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一种多头分段监管体系,农林、质检、卫生、工商监管领域互有交叉。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于食用农产品的监管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改善了监管部门分段管理的现像,但对于其他方面这种分段互有交叉的监管模式仍在适用,它带来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互相扯皮的弊端仍然存在。体制的不合理加之一些政府官员自身也缺乏社会责任感,导致了政府监管不力。

目前我国官方对企业的评价还仅限于经济评价,并没有进入到社会责任领域。虽然民间有一些类似的尝试,但普及程度较低,也没有发挥出相应的作用。缺乏这样的监督机制,就意味着企业缺乏一种强有力的外部约束,易造成部分企业家利用法律的漏洞置社会责任于不顾的结果。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由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旧的道德体系被打破,新的道德体系却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诚信的缺失,法律的缺位导致各种问题频发。表现在食品行业领域,就是不法商家为了追求利润,屡次越过法律红线,将看似美味的事物做成伤人伤己的“毒药”。

四、对策

(一)提高食品企业主社会责任意识

在社会高度分工的今天,人们生活必需的食物几乎全部依赖市场提供,食品处于一个特殊的位置,具有着至关重要性。政府应加大力度宣传法制教育,不断强化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使企业更新生产经营理念。公司企业首先是社会组织,其次才是营利性组织,当前社会极端的个人自由主义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企业主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将食品安全放在首位。同时企业主要能充分认识到营利目的与承担社会责任二者之间的统一性,履行好诚信自律的义务,在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严格执行好国家、地方和企业的标准,保障好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二)加强法律监管

分段监管体系的弊端前面已经论述过,正如“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出台以后,虽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但并没有从本质上废除这种监管模式。因此我们要积极落实好新法关于多部门参与、协调、信息共享的规定,改善各部门之间封闭执法各自为政的现状,加强部门之间的衔接和协调,权力明确,问责清楚。同时还要坚持以预防为主,防范风险,健全食品风险监测评估机制和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一条线的监督。最后,任何时刻都不能放松对食品行业的监督,建立严格的检验制度,要定期、不定期对食品企业进行监督,对中小微企业,小摊贩、小作坊式的食品生产企业重点整治,对违法者限期整改,扶持放心食品企业。

(三)新老结合,双管齐下

食品行业关乎国民生计,食品安全影响国民健康,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能只是一纸空文。首先,相较于一般企业,对于食品企业应该提高公司准入门槛,从根本上审核经营者的生产条件和技术条件,从设立到运营实行严格的法律监督。其次,从企业成本角度下手,提高食品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的违法成本,奖惩结合,同步建立起相应的激励机制,鼓励食品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再次,对蓄意造假制假的企业主一经发现,应取消其行业准入资格。最后,积极落实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结合起来,三位一体,多管齐下。

我国公司法虽规定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条款,但该条款缺乏配套的奖惩规定,概念模糊。如何让公司企业将履行社会责任落到己身,让社会责任的规定明确化系统化,实现立法者良好的希冀,将是公司法变革的新方向。

(四)健全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为了提高竞争力国际影响力,大型公司发布企业报告已成为一种流行趋势。在西方发达国家,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评价体系已很普遍,如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多米尼道德指数等。目前我国虽也在积极响应,但一般情况下对企业的评价只限于经济评价,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还有差距。笔者认为建立起食品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标准势在必行,我们应着重从生产安全、商品品质两方面着手,将社会责任评价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方面用以促进企业信息披露,实现消费者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可以引导消费者的消费导向,间接鼓励承担社会责任良好的企业。

(五)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生存大计,在严酷的事实面前,任何人都不可能独善其身。食品安全关系全社会成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消费者、企业员工、新闻媒体、非政府组织都应当发挥监督作用。政府应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做好普法工作,提升消费者知法用法的能力,充分发挥好社会各界包括政府、企业、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的作用。同时政府还可以将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消费者的监督二者双管齐下,营造出一个全社会成员关心和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共同构建起食品安全的大网,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参考文献:

〔1〕伊海燕.民生刑法视域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J].长春大学学报,2015,25(3):91-95.

〔2〕吕军书.食品安全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思考——兼论三鹿毒奶粉事件[J].前沿,2009,(09):50-53.

〔3〕史际春,肖竹,冯辉.论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义务、道德责任及其他.

〔4〕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与评估[M].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5-23.

〔5〕王欣.公司社会责任研究[D].复旦大学,2008.

〔6〕张庆虹.基于食品安全的企业社会责任探析[D].四川师范大学,2012.

〔7〕张志健.食品安全导论[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 19.

(责任编辑 赛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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