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和法制两手都不能削弱
2016-05-14张敏
摘要:这篇文章是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八日邓小平同志会见以竹入义胜委员长为团长的日本公明党第八次访华团时的谈话,整篇文章以民主和法制为主线,重点强调了新形势下我国民主法制方面的缺陷、最新成果,要求我们要吸取文革人治的教训抓紧通过加强法制的建设促进国家新时期经济政治的恢复和发展。体现了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逐渐成熟,对于我国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邓小平;民主;法制
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3-0000-01
一、背景
(一)国内背景。
1978年12月,邓小平在谈到当时法律匮乏的问题时说,“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法律不完备最明显的一个例子是,建国近30年仍没有系统性的刑法典和民法典。1977年邓小平恢复领导职务后,提出要在思想上拨乱反正,努力开展法制建设,树立正确的思想路线。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是邓小平法制思想形成和确立的标志。
(二)国际背景。
二战以来,世界格局发生重大变化,世界政治多极化、经济一体化成为趋势,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的主题。世界各国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逐渐认识到法制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作用,掀起了法制建设的的热潮,把社会生活逐步纳入法制轨道。这一时期,西方各国都曾出现过立法高峰,法制很快在西方国家得到重建。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开始重视法制建设,正是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邓小平认识到一个系统完整的法制思想的重要性,提出了自己的法制思想,用来指导我国现代化建设。
二、主要内容
(一)民主和法制,两手都要抓。
文革结束后,邓小平反复强调民主和法制的问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从正反两方面形象地论述了民主和法制是一个相互联系、不可偏废的有机整体。首先是民主法制化,即民主要通过法制体现和保障。其次是法制民主化意味着法律和制度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要体现民主的精神和原则,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会见以竹入义胜委员长为团长的日本公明党第八次访华团时再次提到了民主和法制。民主和法制这是贯穿邓小平法制思想始终的一条主线。邓小平的全部法制思想也都是围绕这条主线展开的。
(二)长期法律体系的不完备需健全法制。
文革时期,中国成文的正式法律只有《宪法》和《婚姻法》。当时的社会不是由法律决定,而是由执政党的意志。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邓小平要求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指示称“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 。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
(三)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改了1978年宪法的个别条款。
一九七九年六月十八日至七月一日在北京举行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的七部法律修改了1978年宪法的个别条款。1978年宪法虽是粉碎“四人帮”后制定,但仍坚持以“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为指导思想。同时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它修正了一九七八年三月五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设立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的相关条文。
(四)强调民主和法制保障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邓小平从保证政治稳定、推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高度论述民主和法制问题。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才能保障国家安定的国内环境,安定团结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重要前提,要排除影响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障碍,必须运用法制的手段,发挥法制维护秩序的作用。用民主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掘人民群众的智慧力量,用法制的手段维护社会稳定秩序,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开展。
三、邓小平民主和法制思想的现实意义
(一)坚定不移地实行法治方针,依靠宪法法律治国理政。
之所以要实行法治,在于法治优于人治,法治代表着善治。首先,法治能够保持执政党的执政理念、执政路线、执政方针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其次,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历史条件下,唯有依靠法治才能在多样化中凝聚共识和力量,保证中国社会可持续的发展与稳定。再次,法治是公开透明的规则,可以确保国家治理的公信力。最后,宪法和法律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由国家制定的、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作为最后防线保证实施的,因而能够有效地建立和维护经济秩序、政治秩序、意识形态秩序、社会秩序,确保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安康。
(二)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
党的十八大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这一理论和要求来源于邓小平法治思想。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就要摒弃人治思维。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历史条件下,群众运动具有合理性。但是,在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成为执政党并长期执政的历史条件下,依然沿用依靠大规模运动的方式来治国理政,必然导致社会矛盾越来越大、社会问题越来越严重。
(三)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邓小平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今天,我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坚持大力弘扬中华优秀法律文化传统,注重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但绝不照抄照搬,不能削足适履。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6-147页,371页
[2]《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77,212页
[3]马丽萍.《论邓小平的法治思想》[D].山东农业大学.2014,:5
[4]张文显.《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之精髓》[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5):6
[5]《法制转折中的邓小平——从“领导人以言代法”到修宪制法》
[EB/OL].http://news.163.com/14/0821/21/A471B0I700014SEH.html
作者简介:张敏(1990—),女,汉族,研究生硕士学位,单位:西北大学,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